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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成立于1986年,管辖木兰镇等6个镇,2个乡。下设立案庭等十三个机构。
电话
0451-57090862
地址
木兰县人民法院(中心路1号)
邮编
151900
邮箱
[email protected]

目录

木兰县人民法院自1986年以来,经过历届领导班子和全院干警的共同努力,共审理了29894件各类案件,保障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县域经济的发展。院内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县法院被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称号。档案管理工作被省高院评为“全国法院档案工作复检考评一级单位,被省档案管理局评为”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省级标兵单位“。市委、市政府授予县法院“警民共建先进单位”。被市中院记“集体三等功”。98年抗洪抢险,县法院被哈尔滨市委、市政府评为“抗洪抢险先进集体”、被省高院授予“抗洪抢险集体二等功”。1999年建起了8000多平方米的综合办公楼,实现了当年施工,当年投入使用。不仅改善了办公条件,也为干警解决了住房问题,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副院长贾军同志参加黑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举办的新《刑法》、《刑事诉讼法》研讨会,发表了《试论正当防卫过当的界限》一文,获二等奖。贾军、石永新同志参加97庐山中国法学研讨会,发表了《强化民事审判庭功能》的论文,获优秀奖。贾军同志被评为全省优秀调研工作者。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工作者。于晓东同志是这些先进人物中的代表,他从2002年开始,连续10年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2009年又被评为全市法院系统“先进个人标兵”,2007年被中共木兰县委授予木兰县第五届“十大优秀青年标兵“称号,2011年又被中共木兰县委授予“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正是这些先进人物在法院的各项工作中起到中坚作用,使法院的各项工作向着更高的目标迈进。

管辖范围

木兰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木兰县有6个镇木兰镇(东兴镇、新民镇、大贵镇、利东镇、柳河镇);2个乡(吉兴乡、建国乡)。木兰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为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一审刑事、行政案件;诉讼标的额8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民事、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下(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民事、民商事案件,以及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的其他案件。

内设机构 

一、立案庭职责权限

负责当事人告诉的受理,决定是否立案及收费;负责办理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案件;负责院长监督程序案件听证、简易案件调解,指导举证、法律咨询,外地委托送达、调查,上级法院调卷、诉前调解等工作。

二、刑庭职责权限

依法审理涉及以下罪名的普通第一审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依法审理未成年人理事犯罪案件。负责对有犯罪史的青少年帮教、回访考查,辖区中、小学法制教育辅导、咨询等工作。

三、民一庭、民二庭、东兴法庭 吉星法庭、大贵法庭、城郊法庭、调解办职责权限

依法审理以下类型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继承案件,一般债权案件,一般物权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依法审理涉及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第一审合同经济纠纷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

四、行政庭职责权限

依法审理辖区内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受理本院管辖的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五、审监庭职责权限

依法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上级法院指令的再审案件,本院院长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再审案件。

六、政工科职责权限

1、协助院党组抓好领导班子建设和干警队伍建设。

2、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3、负责组织、人事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抓好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4、负责法职任免呈报、法官等级呈报、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和干部管理工作。

5、负责研究制定各类人员管理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

6、负责选树先进典型,评先选优,总结推广法院队伍建设方面的经验工作。

7、负责目标管理考评工作。

8、协助上级法院抓好干警调训、续职培训工作。组织本院干警开展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

七、纪检监察职责权限

1、负责本院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工作纪律情况。

2、负责协调、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工作。

3、负责收集本院工作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受理对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4、按照权限调查和处理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和违纪行为。

5、受理本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请复议和申诉。

八、研究室职责权限

1、对我院执行法律、政策的情况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

2、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件、报告、讲话。

3、负责上级法院研究、征集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意见工作。

4、负责司法统计工作。

5、负责案例编报、简报信息的编发工作。

6、负责法律宣传和普法工作。

九、办公室职责权限

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

2、办理会议事务及重大活动的组织安排。

3、负责工作协调、机要文电处理、印信管理工作。

4、负责档案的管理、利用工作。

5、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及分配。

6、负责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基本建设工作。

7、负责诉讼费的收缴、退费、管理。

8、负责财务工作。

9、负责法院通信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管理。

10、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与使用、基本建设和事务性接待工作。

11、与法警大队共同负责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和执行公务活动。

12、负责本院图书、报刊的管理。

十、法警队职责权限

1、负责我院法警的教育、训练、考核及警务工作。

2、负责庭审执勤、押解犯人和协助中院执行死刑等法警业务工作。

3、负责法院保卫工作。

4、负责强制措施的实施及协助执行工作。

十一、信访办职责权限

1、负责日常接访、驻京接访、大型活动接访工作,负责对上访人的排查、稳控工作指导及协调。

2、按照人大、政法委、信访办等部门和上级法院的要求,对到以上部门上访人员案件情况形成的材料,定期汇报,并完成以上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负责对信访个案进行甄别确认。

十二、审管办职责权限

1、负责全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协助院长组织召开院审委会,并做会前准备工作及会上记录工作。

3、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重点案件剖析,邀请当事人述说等项工作。

4、组织协调法院为各业务部门开展为大局服务工作。

5、进行各项案件质量数据的汇总、填报工作。

十三、执行局职责权限

1、负责本院管辖的生效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的执行。

2、负责由本院管辖的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的执行。

3、负责由本院管理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正机关作出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负责对上级法院指定案件的执行、交叉案件的执行。

4、负责审查处理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是否执行,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错误而不予执行。

5、负责对当事人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分配争议进行审查裁决。

6、负责对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进行审查裁决。

7、负责对拘留、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的实施。

8、负责执行信访、上级法院、领导交督办及有重要影响案件的监督、审查、汇报。

审判委员会

 薛晓斌    李    海       石永新    彭华杰    贾   军     车占双   李憬河   张 勇        

 徐晓伟    史晓伟     崔传喜      刘德珩    马 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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