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名称
-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
- 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8号
- 邮编
- 264200
- 电话
- 0631-5224286
- 成立时间
- 1987年10月1日
目录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商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事审判第四庭(商事审判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含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办公室、政治部(含组织人事处、教育培训处)、研究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室、法警支队、行政装备处、机关党委、监察室、信访办、科技信息处23个内设机构和法官培训中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30日公布的《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调整为: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山东省行政辖区内的,为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的,为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的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普通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侵权、集成电路设计、动植物新品种等指定管辖的除外)。
(五)涉外、涉港澳台的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不作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自2015年5月1日起,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为:
(一)海关处理的案件;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二)做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三)对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多年来,威海中院紧紧围绕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法律职责,大力加强审判工作,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单位"称号,被省委政法委、省高院授予“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行动先进集体”、"规范化管理和司法公正树形象先进集体"、"全省法院工作先进集体"、“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先进集体"、“全省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全省法院思想宣传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法院调研信息统计工作先进单位"、"全省法院信息化建设先进集体"等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