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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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文,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山东胶州人,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87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经济学博士。曾任济南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已被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1986.09—1990.07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环境工程系给排水专业学习
1990.07—1994.01 山东省建委市政处科员(其间:1990.07--1991.05在枣庄薛城区建委挂职锻炼)
1994.01—1996.12 山东省建委市政处副主任科员
1996.12—2000.04 山东省建委城建处主任科员(1995.09--1997.12在复旦大学研究生企业管理系工商管理专业学习)
2000.04—2000.06 山东省建委城建处主任科员,挂职平阴县科技副县长
2000.06—2001.01 山东省建委城建处主任科员,挂职任平阴县副县长
2001.01—2001.07 山东省建设厅建设处助理调研员,挂职任平阴县副县长(1998.09--2001.07在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企业管理系产业经济学专业学习,2001.07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1.07—2004.08 济南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其间:2001.09--2004.04在清华大学建筑学博士后流动站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从事科研工作;2003.05--2003.11在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访问学者,参与山东公共管理项目研究)
2004.08—2005.12 济南市规划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5.12—2012.03 济南市规划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3— 2017.04 济南市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7年5月2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5月24日,济南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鲁谦主持会议,由历城区选出的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王新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本人提出辞去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王新文的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2017年06月02日,据山东省纪委消息:中共山东省纪委对济南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王新文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王新文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违规赠送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权侵占非本人经管的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王新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共山东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山东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新文开除党籍处分;由山东省监察厅报山东省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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