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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武清法院1950年建院,历经64个春秋,辖区面积1574平方千米,常驻人口110万。目前,机关内设机构18个,另有13个基层法庭。
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雍阳西道426号。
邮编
301700

目录

武清位于京津之间,始建于西汉,古为泉州,别称雍阳,千年京杭大运河穿境而过,积淀了深厚的运河文化,书写了武清悠久的历史。 武清法院就诞生于这片神奇的热土,1950年建院,历经64个春秋,辖区面积1574平方千米,常驻人口110万。目前,机关内设机构18个,另有13个基层法庭。行政编制255人,现有干警186人,其中具有审判职称的126人,年受理各类案件1万余件。 近年来,武清法院在区委、人大和市高院的领导、监督和指导下,在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关心和大力支持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饱满的工作热情,良好的精神状态,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发展。曾被评为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多次荣获市法院系统优秀法院称号。近三年,共有142名干警立功受奖。

内设机构

武清区人民法院机关内设20个庭、科、处、室、队,下设13个人民法庭。其主要职责是:

一、机关内设部门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工作;组织、办理综合性会议;负责本院档案、保密、财务、诉讼费、物资装备、计算机设备、车辆的管理和各项后勤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两庭”建设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接待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本院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工作;协助地方党委搞好党的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本院机构编制工作,组织人事、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办理《法官法》规定的有关工作;承办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审核工作;负责本院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及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日常工作。

(三)研究室

负责有关法院的宏观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组织办理区人大代表建议、区政协委员提案,负责督察工作;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信息工作及内部期刊的编辑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办理审判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监察室(纪检组与其合署办公)

负责本院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行政纪律的情况;负责组织全院的执纪执法教育;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

(五)司法技术辅助办公室

为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等;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委托破产管理人等工作。

(六)书记官办公室

完成对书记员业务培训或考核;参加旁听、检查并点评书记员履行庭审职责情况。

(七)立案庭

依法受理应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再审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对案件申诉复查工作;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来信来访;负责办理公示催告和督促程序案件。

(八)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应由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研究总结刑事案件审判工作;运用审判职能,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九) 少年审判庭

依法审理第一审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研究总结少年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运用审判职能,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医疗损害损害赔偿、劳动争议以及院长指定的疑难复杂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工作和基层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一审合同纠纷案件、知识产权纠纷以及企业破产、期货、股票、证券、票据等第一审商事纠纷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商事审判工作。

(十二) 民事审判三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交通事故案件。

(十三)行政审判庭

依法审理由本院管辖的行政一审案件;办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及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依法受理赔偿案件。

(十四)审判监督庭

依法审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再审案件;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和交办的案件;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的检查工作。

(十五)司法警察大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秩序。

(十六)执行局(下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和综合科)

执行本院一审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审查处理本院执行案件中的执行异议等裁判事项。

1、执行一庭

执行本院第一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解协议中有关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委托移送执行和协助执行事宜。

2、执行二庭

负责职责范围内执行程序中的审查、监督和执行信访等有关事项。

3、综合科

负责职权范围内执行工作的综合管理等有关事项。

(十七)审判管理办公室

负责本院受理案件的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监督检查法定审限执行情况,督办重要案件,督促本院各审判部门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承担庭审观摩、本院审判委员会会务、案例编纂等工作。

(十八)诉讼服务中心

为当事人提供导诉、投诉、接访、咨询、判后答疑、案件查询、诉讼材料接收、诉前调解、司法救助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工作。

人民法庭

(一)杨村河东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本辖区范围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徐官屯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徐官屯街、东蒲洼街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梅厂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梅厂镇、上马台镇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大碱厂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大碱厂镇、曹子里乡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五)大良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大良镇、下伍旗镇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崔黄口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崔黄口镇、河北屯乡、大黄堡乡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城关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城关镇、白古屯乡、大王古庄镇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河西务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河西务镇、高村乡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南蔡村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南蔡镇、泗村店镇、大孟庄镇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豆张庄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豆张庄乡、东马圈镇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一)石各庄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石各庄镇、黄花店镇辖区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汊沽港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汊沽港镇、陈咀镇辖区内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三)王庆坨人民法庭

依法审理王庆坨镇辖区的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办理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执行本庭审结的各类案件,培训辖区治保调解干部,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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