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议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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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议会联盟:Inter—Parliamentary Union—IPU
【成立日期】1889年6月29日,来自法国、英国、比利时、匈牙利、西班牙、丹麦、意大利、美国和利比亚九国的96名议员在巴黎召开了第一届促进国际仲裁的各国议会会议。1899年改名为“促进国际仲裁的各国议会联盟”,1922年改为现名。
【宗旨】通过各国议员之间的合作来加强代议制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审议国际关心的问题,以推动各国议会采取行动。
【成员】截至1999年5月,拥有138个成员国以及拉美议会、安第斯议会和欧洲委员会议会三个联系成员。
【总部】在瑞士日内瓦。
【出版物】《各国议会联盟公报》(Inter—Parliamentary Bulletin),季刊,《世界议会》(Parliaments of the World),《各国议会选举与发展编年史》(Chronicle of Parliamentary Elections and Developments),年刊,《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纪要》(Summary Records of the Inter—Parliamentary Conference),会刊,《世界议会名录》(List of Addreses of IPU),上述刊物均为英、法文。
【组织机构】(1)大会:由各议员团派代表团参加,讨论有关重大国际问题并通过相应决议。原每年召开一届,1984年起改为每年两届,分别在春秋两季召开。大会由委员会协助其工作,委员会的数目和职权范围由理事会确定,通常就大会交与审议的问题拟出报告和决议草案。大会下设五个委员会。除例行大会外,议联还单独或与联合国有关机构共同组织召开其他专门问题会议。(2)理事会:由每个议员团派两名代表作为理事组成,在大会期间召开会议,主席由理事会选出。理事会负责确定和指导议联的一切活动。(3)执行委员会:议联的领导机构,由13名成员组成,理事会主席是其当然主席。其余成员由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至少10名应从理事会成员中选出,在其任期内仍为理事会成员。执委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两名女议员。(4)秘书处:执行机构。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任期四年,可连任。(5)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在行政上享有自主权的议联咨询机构。由各国议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高级官员参加。主要活动是交流各国议会行政办事机构的经验。
【主要活动】根据该组织宗旨,截至1997年4月,各国议会联盟已举行了97届大会。大会议程由理事会执委会的建议确定,每届包括三个主要议题,并可按议员团的要求,经大会通过,可分别列入补充议题和紧急补充议题各一个。
【同我国的关系】1984年4月2日,议联第134次理事会批准接纳我全国人大代表团为各国议会联盟成员。此后我人大代表团出席了议联自第71届起的各届大会及一些专题会议。
主要机构有:
①大会:由各成员国派出议员代表团参加,讨论重大国际问题,并通过有关决议。原为每年l届,1984年起改为每年2届。下设 5个委员会协助工作,就大会交与审议的问题拟出报告和决议草案。委员会为:政治问题、国际安全和裁军委员会(第一委员会);议会、司法和人权问题委员会(第二委员会);经济、社会委员会(第三委员会);非自治领土和种族问题委员会(第四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环境委员会(第五委员会)。
②理事会:由每个议员代表团派 2名代表组成,负责决定和指导联盟的活动。主席由理事会选出。
③执行委员会:负责监督联盟的行政工作,主席由理事会主席担任,13名成员中至少有10名由理事会理事中选出。
④秘书处:执行机构,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⑤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行政上享有自主权的咨询机构。总部设在日内瓦。机关刊物有《各国议会联盟公报》等。
联盟的宗旨:加强各国议会议员的团结,增进各国议员之间的个人接触,采取共同行动以加强和发展各国的代议制,特别是支持联合国的各项宗旨,从而全面地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对适合由议会采取行动解决的国际问题进行调查,探讨解决办法,并就发展代议制、提高议会的作用和权威提出建议。
70年代以来,联盟讨论的主要议题有和平共处、裁军、中东问题、东南亚问题、欧洲安全、南部非洲问题、国际恐怖主义、区域经济合作、国际经济新秩序等。联盟作为各国议会议员讨论世界事务的论坛,在国际和平与合作事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有“第二联大”之称。中国于1984年加入各国议会联盟。
1、各国议会联盟由各国家议会团组成。
2、国家议会团应由一主权国家中代表其居民并在该国领土内行使职权、根据该国法律成立的议会的议员组成。
3、每一国家议会只应组成一个国家议会团。一议会本身可作为一个国家议会团。在联邦制国家中,只能由联邦议会组成国家议会团。
4、各国家议会团均应坚持本联盟的宗旨并遵守本联盟的章程。
(1)根据章程第四条的规定,决定是否接纳和重新接纳国家议会团,以及是否中止其成员资格;
(2)根据章程第七条的规定,审议是否确认有关国家议会团推荐的前议员为名誉团员;
(3)决定各国议会联盟大会召开的地点和日期;
(4)根据执行委员会的建议,核准各国议会联盟大会的议程;
(5)提出各国议会联盟大会主席的人选;
(6)决定是否召开由本联盟召集的各国议会联盟的其他各种会议;确定会议的形式并就其结论发表意见;
(7)规定大会下属委员会的数目及其职权范围;
(8)成立特设委员会或特别委员会和工作组,协助理事会工作;
(9)拟订邀请作为观察员列席各国议会间会议的国际组织和其他机构(以有关规则为准)的名单;
(10)每年通过各国议会联盟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确定会费比例;
(11)任命两位理事为审计员,并根据审计员的建议,每年核可前一财政年度的帐目;
(12)授权接受捐赠和遗赠;
(13)提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人选;
(14)任命本联盟秘书长;
(15)通过本理事会的规则并就修改章程的提案表示意见。
(1)作为本联盟的常设总部;
(2)建立有关各国家议会团的记录,鼓励提出加入本联盟的申请;
(3)支持和促进各国家议会团的活动,并在技术上帮助协调这些活动;
(4)准备提请各国议会联盟各种会议审议的问题,并及时分发必要文件;
(5)安排执行理事会和大会的各项决定;
(6)编订工作计划草案和概算,交执行委员会审议;
(7)搜集和传播关于各国代议制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职责行使情况的资料;
(8)保持本联盟与其他国际机构的联系,并在一般情况下派代表出席国际会议;
(9)保管各国议会联盟档案。
首届世界议长大会(WorldConferenceofSpeakersofParliaments)就是2000年8月底各国议会联盟(简称“议联”)在联合国总部纽约举行的千年议长大会。1998年4月议联理事会第162次会议决定,为配合联合国秘书长安南提出的在2000年举行千年首脑会议的建议,议联将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千年议长大会,其宗旨是进一步加强议联与联合国之间的实质性关系,推动议联成为联合国的议会组成部分,推进议联改革。
1998年9月,议联理事会通过决议确定议长大会形式,并成立了千年议长大会筹备委员会。2000年5月6日,议联理事会在安曼召开第166次会议,任命千年议长大会主席和副主席,并成立大会指导委员会。会上,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被推选为千年议长大会副主席,同时被推选为副主席的还有俄罗斯、英国、美国、法国、南非、约旦和巴西的议长。千年议长大会主席由时任议联主席纳杰马·赫普图拉女士担任。
2000年8月30日至9月1日,千年议长大会即首届世界议长大会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如期召开。这是议联自1889年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级别最高的一次会议,来自全世界142个国家的156位议会领导人出席会议。大会最后通过千年议长大会宣言。
2005年是联合国成立60周年。2004年12月17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同年9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首脑会议,庆祝联合国成立60周年。为配合本次首脑会议,议联决定在联合国首脑会议之前举行议长大会,旨在结合审议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实施情况,讨论如何抓住机遇,通过加强多边合作,更有效地应对全球性挑战。
2005年9月7日,第二届世界议长大会在联合国总部纽约开幕,时任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执行委员会是议联的行政领导机构,监督议联行政运作,并就重大事项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执行委员会由17名成员组成,理事会主席和女议员协调委员会主席为当然成员,理事会主席兼任执委会主席,其余15名成员由议联内6个地缘政治小组按其所分配的席位数选举产生,并至少要有3名女成员。执委会成员任期4年,任满后2年内不得参选。
大会下设3个常设委员会,协助大会工作。分别为:1国际和平与安全委员会;2可持续发展、金融和贸易委员会;3民主与人权委员会。每个常设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5名,以平等反映6个地缘政治小组在议联内代表性。主席和副主席需有1名替代者。常设委员会在每次大会期间分别举行会议,所讨论的议题由大会决定,委员会会议通过决议草案并提交大会通过。
根据议联章程的规定,理事会可决定成立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工作小组。目前,经理事会决定成立的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工作小组有:议员人权委员会、中东问题委员会、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委员会、地中海安全与合作问题委员会、女议员会议协调委员会、塞浦路斯问题协调员小组、性别伙伴小组、秘书处工作人员退休基金管理小组等。
女议员会议由各成员代表团中的女议员组成,在每次大会开幕前一天举行会议,就女议员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辩论和磋商,统一观点,协调立场。女议员会议主席由东道国一名女议员担任。
女议员会议协调委员会是女议员会议的决策机构,由主席、议联女执委、各地缘政治小组的女代表和女议员会议主席组成,任期2年。主席为议联执委会当然成员。
各国议会秘书长协会成立于1938年,是议联的咨询机构。秘书长协会由各国议会(包括非议联成员国议会)和地区议会组织的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在议联大会期间举行会议,每个议会只能有2名代表参加会议。议会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如不能参加协会的工作,可指定1名议会高级官员参加。秘书长协会的主要活动是促进协会成员间的交往,研究议会的法律、运作和程序,提出改进议会的工作方法和推动各国议会工作机构之间合作的建议。现任主席为瑞典议会秘书长安德斯·弗斯贝里(2005年10月当选)。
根据议联章程规定,议联成员和联系成员都应按议联理事会批准的额度缴纳会费,支付议联的活动经费和议联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金。如一国家议员团拖欠的会费等于或超过两年应缴会费的总额,则被剥夺表决权。等于或超过3年应缴会费的总额则被中止会籍。拖欠会费问题解决后,理事会再决定是否恢复其会籍。目前,议联年度的预算约1700万瑞士法郎,其中会费总额约为1100万瑞士法郎。
议联现行的会费分摊比例是1992年确定的。10多年来,世界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一。因此,议联执委会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会费分摊比例进行审议,重新制定出一个能够真实反映各国经济水平的新的会费分摊方案。
自2002年起,议联成立了由各地缘政治小组的代表组成的专门工作组着手研究和制定新的会费分摊方案。经过艰苦的努力和各方讨价还价,新会费分摊方案在议联第115届大会(2006年10月,日内瓦)上获得通过。该方案继续参照联合国会费分摊方案,确定议联会员国新的
建国初期,议联与我
议联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由来已久。议联章程明确规定:“各国议会联盟赞同联合国的目标,支持其各项努力,并与其密切合作。”议联作为规模最大的国际议会组织,为进一步增强在国际事务中的影响,提升自身地位,一直致力于加强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1996年7月24日,苏鲁尔主席与加利秘书长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共同签署了议联与联合国的合作协议。之后,议联又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开发署、粮农组织等多个专门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1998年初,议联在纽约设立联络处,主要负责推进议联与联合国之间的合作。根据议联与联合国缔结的合作协议,联合国秘书长每年要在联大报告中谈及与议联合作的情况,联大则相应通过决议对此给予肯定。
2001年4月,议联理事会第168次会议通过了执委会关于议联加强与联合国合作的建议,提出在两组织间建立一种双向互补的新型关系,以取代议联在经社理事会下的一级咨商地位。2002年11月29日,联合国第57届大会作出决定,正式接纳议联为观察员。这是议联与联合国关系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深远。
2000年和2005年,议联会同联合国在纽约联合国总部成功地召开了两届世界议长大会,进一步加强了两组织的关系。2006年10月2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同各国议会联盟的合作》决议,鼓励联合国和各国议会联盟继续在各个不同领域,特别是在和平与安全、经济和社会发展、国际法、人权、民主、性别问题等领域,密切合作。2007年5月召开的议联第116届大会决定在议联框架内尽快成立议联联合国事务委员会,专门负责议联与联合国合作等事务。2007年10月,议联联合国事务委员会在日内瓦举行的议联第117届大会上正式启动。
(截至2009年5月,共153个国家)
阿富汗,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安道尔,安哥拉,阿根廷,亚美尼亚,澳大利亚、奥地利,阿塞拜疆,巴林,孟加拉,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玻利维亚,波黑,博茨瓦纳,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布隆迪,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佛得角,智利,中国,哥伦比亚,科莫罗,刚果(布),哥斯达黎加,科特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刚果(金),朝鲜,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埃及,萨尔瓦多,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加蓬,冈比亚,格鲁吉亚,德国,加纳,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哈萨克斯坦,肯尼亚,科威特,吉尔吉斯斯坦,老挝,拉脱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土敦,立陶宛,卢森堡,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黑山,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帕劳,巴勒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卢旺达,萨摩亚,圣马力诺,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特阿拉伯,塞内加尔,塞尔维亚,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索马里,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苏里南,瑞典,瑞士,叙利亚,塔吉克斯坦,泰国,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东帝汶,多哥,突尼斯,土耳其,乌干达,乌克兰,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英国,坦桑尼亚,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也门,赞比亚,津巴布韦。
联系成员:安第斯议会,中美洲议会,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议会,东非立法大会,欧洲议会,拉美议会,欧洲委员会议会,西非经济货币联盟议会间委员会。
(2009年5月统计)
非洲小组(42国)
阿尔及利亚,安哥拉,贝宁,博茨瓦纳,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佛得角,科莫罗,刚果(布),科特迪瓦,刚果(金),埃及,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加纳,肯尼亚,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马里,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摩洛哥,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尼日尔,尼日利亚,卢旺达,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拉利昂,索马里,南非,苏丹,多哥,突尼斯,乌干达,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
阿拉伯小组(19国)
阿尔及利亚,巴林,埃及,伊拉克,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里塔尼亚,阿曼,巴勒斯坦,卡塔尔,摩洛哥,沙特阿拉伯,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联酋,也门。
亚太小组(27国)
阿富汗,澳大利亚,孟加拉,柬埔寨,加拿大,中国,朝鲜,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日本,老挝,马来西亚,蒙古,尼泊尔,新西兰,巴基斯坦,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韩国,萨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泰国,东帝汶,越南。
拉美和加勒比海小组(19国)
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马,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委内瑞拉。
“12+”小组(西方国家小组)(45国)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波黑,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敦,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荷兰,新西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英国。
观察员:欧洲委员会议会,欧洲议会。
欧亚小组(7国)
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
不隶属于任何地缘政治小组的国家(4国)
阿塞拜疆,马尔代夫,黑山,乌克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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