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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国际法原则,并已被许多引渡条约所应用。即一国对于在其境内的某一外国人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参加某一政治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观点而遭受其本国或居住地国通缉、审判或判刑而给予庇护,拒绝将其交给其本国或经常居住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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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法国宪法》中规定:法国给予为争取自由而从本国逃亡到法国的外国人以

引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着悠久的历史,国家间在制裁国内犯罪中引渡罪犯的实践可以追溯到13世纪。早在公元1280年,埃及的拉麦塞二世和赫提族国王哈杜西里三世在结束叙利亚战争时就签订了一项和平条约,其中载有相互遣返逃到对方境内的罪犯的规定。

当时,引渡的主要对象是与政治和军事有关的犯罪。在18世纪以前,虽然许多国家出于特殊条约的规定,或没有条约规定而出于自愿,时常彼此交出政治逃犯、异教徒,甚至入境居民,但是引渡普通罪犯的情形几乎没有发生过。

实际上早期的引渡活动就是国家统治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各个国家虽然也签订了一些关于引渡的条约,但没有形成统一的引渡规范。这些条约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某个事件的处理或者对某一特定时期特定人的处置,并没有对所有的引渡情况作出普遍规定。如战争过后互相交换逃兵罪犯、对异教徒或叛乱者遣返回国。早期的引渡条约也没有对引渡程序、条件等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即没有说明对哪些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引渡以及怎样引渡。对于一个人是否应该引渡,无法迅速通过某个规范作出判断。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在欧洲的胜利,在近代资产阶级法制改革的推动下,引渡发生了重大变化。1794年美国英国签订了赋予引渡崭新内容的《杰伊条约》。该条约第27条规定:“双方同意应各自的大臣或专门授权的官员提出的请求,陛下和合众国将遣送一切被指控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犯有杀人或伪造罪并向另一国寻求庇护的人。”该条约还规定了对被请求引渡者的审查必须遵循被请求引渡国的国内刑事诉讼规范进行,说明审理引渡案件的活动已成为司法活动。

各国还通过国内立法把引渡纳入法制轨道。1833年比利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明文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引渡法》。该法第6条规定:“在缔结条约时将明文规定,外国人不得因引渡前的政治犯罪、与政治犯有关的行为而受到追诉或起诉,否则任何形式的引渡或临时逮捕将遭到拒绝。”该法将引渡纳入了法制轨道,

为大陆法系的引渡法典化树立了楷模。不久,代表英美法系的英国颁布了以立法严谨和完备著称的《1870年引渡法》等等。大量引渡条约的签订和国内立法的出现,标志着比较成熟的现代引渡制度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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