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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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仲,男,大学专科文化。1987年8月参加工作。
先后任史家营乡党委副书记、霞云岭乡党委副书记、周口店镇副镇长、良乡镇党委副书记,2004年3月任长沟镇镇长,负责镇政府的全面工作;
2009年7月起任房山区长沟镇党委书记;
2013年7月起任房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2014年8月22日,房山区纪委通报称,因涉嫌违纪违法,已经对李仲进行立案调查。
据检方指控,自2009年至2013年间,李仲利用担任长沟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范某担任董事长的房地产公司提供帮助,并于2011年1月接受范某给予的一张50万元的支票。
另外,李仲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江苏省一家水利建筑公司承包工程、结算事项中,以帮助借款为由,向该公司安某索要50万元,2012年3月,以借款为由,索取500万元。
作案后,李仲于2014年11月6日被抓获,相关人员主动上交了100万元。
检方认为,李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李仲的刑事责任。
2015年9月8日,被控涉嫌贪污罪,房山区政府原办公室主任李仲在二中院受审,在法庭上,李仲表示不认罪。
一审查明,在案证据证明在长沟镇对金庭基公司前期开发长沟镇房地产项目的投入进行补偿事项上,李仲作为长沟镇党委书记,具有主管职权,樊某因有求于李仲才送其50万元。证人证言均证明李仲没有借款50万元给四街村,安某和杨某等人的证言均证明李仲以帮助他人借款为名向安某索取贿赂的事实。
法院认为,李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最终,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仲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在案扣押的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因受贿被判11年后,李仲提出上诉。
2016年3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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