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镕
- 中文名
- 李世镕
- 民族
- 汉族
- 出生地
- 陕西省
- 毕业院校
- 华中科技大学
目录
1983.08-1984.11 任临河市政府秘书。
1984.11-1987.10 任临河市经委办公室主任。
1987.10-1992.10 任巴盟统计局办公室主任。
1992.10-1993.10 任巴盟统计局党组成员、农调队长。
1993.10-1995.10 任巴盟统计局副局长。
1995.10-1999.01 任巴盟行署副秘书长。期间,1998.01-1999.06兼任临河糖厂党委书记、主持工作。
1999.01-2002.09 任巴盟经贸委主任。
2002.09-2011.09 任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期间:2005.09-2007.10在华中科技大学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班学习。)
2011.09--2012.03 任鄂尔多斯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2012.03 -- 2016.03 任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
2016.03 -- 2016.09 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委书记、常委、委员
2016年3月2日下午,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召开全市干部大会,宣布自治区党委关于呼伦贝尔市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任免职决定:李世镕同志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委委员、常委、书记。
2016年10月11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检监察网消息,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鄂尔多斯市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李世镕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正厅级)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2017年9月,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了李世镕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7年10月10日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消息: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市委原书记李世镕、巴彦淖尔市市委原书记何永林、乌兰察布市市委原书记王学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李世镕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对抗组织审查,参加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利用职务便利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单位车辆;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为其亲属安排、调动工作;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所送礼品、礼金,纵容妻子长期不上班领取工资及补贴,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以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企业入股分红,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在资源配置、项目审批、承揽工程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挪用公款给私营企业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金损失等问题涉嫌构成犯罪。
2018年3月39日,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李世镕(正厅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日前由该院依法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世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世镕,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
检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世镕在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超越职权,处理政府专项拨款,违反法律、政策规定推进项目,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3月,李世镕因涉嫌受贿罪被检方立案侦查;同年4月,李世镕被检方依法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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