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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污染

化学污染主要是指农用化学物质、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容器和工业废弃物的污染,汞、镉、铅、氰化物、有机磷及其他有机或无机化合物等所造成的污染。这些化学物质有有机物和无机物,它们大多是由人类活动或人工制造的产品,也有二次污染物。按带来的损害,化学污染主要分为环境荷尔蒙类损害,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品类损害,有毒化学品突发污染类损害等类型。

目录

化学污染化学污染
    化学污染(chemicalpollution)由于化学物质(化学品)进入环境后造成的环境污染。即因化学污染物引起的环境污染。这些化学物质有有机物和无机物,它们大多是由人类活动或人工制造的产品,也有二次污染物。

全球已合成各种化学物质1000万种,每年新登记注册投放市场的约1000种。这些化学品在推动会进步、提高生产力、消灭虫害、减少疾病、方便人民生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生产、运输、使用、废弃过程中不免进入环境而引起污染。由于环境污染而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其中与人类健康直接相关的是环境对食品的污染,由于化学有机污染物的慢性长期摄入造成的潜在食源性危害已成为人们关注焦点,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霉菌毒素、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某些致癌和致突变物(如亚硝胺等)以及工业污染物,如二恶英等。

主要危害

一是环境荷尔蒙类损害。近年国际上对环境荷尔蒙研究很活跃。研究筛出大约有70种这类化学品(如二恶英等)。欧、日、美等20个国家的调查表明近50年男子的精子数量减少50%,活力下降,就是由于这些有害化学品进入人体干扰了雄性激素的分泌,导致雄性退化。

二是致癌、致畸、致突变化学品类损害。研究表明,约有140多种化学品对动物有致癌作用,确认对人的致癌物和可疑致癌物约有40多种。人类患肿瘤病例的80%—85%与化学致癌物污染有关。致畸、致突变化学品污染物就更多了。

三是有毒化学品突发污染类损害。有毒有害化学品突发污染事故发生频繁,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会稳定,有的则造成严重生态灾难。尽管各国府采取了预防措施,事后采取了补救办法,但也防不胜防。

防治措施

1. 保证水源安全,卫生条件,人员场所的安排持续提供安全饮用水的保障,是大灾后最重要的一项防病措施。氯化物是可以广泛获得,廉价易用的药品。用它可以有效抑制水中的大多数病原菌。人员安置计划必须能够提供足够的水源,保证卫生条件,以及每个人都需要有满足国际标准最低限的空间。

2. 保证基础医疗护理条件

最基本的医疗护理条件对于疾病的预防,早期诊断和常见病治疗是至关重要的。同样重要的是提供进入二级和三级医护设施的渠道。以下一些措施可以减轻传染病的影响。

3. 监测/早期预警系统。

尽早发现有病例是保证迅速控制的关键。监测/早期预警系统应及早建立,以发现疾病的爆发并监控当地重要的流行病。为应对污染引发的疾病爆发,需要有能迅速进行化验采样,储存和运输样本的手段,以便进一步监测研究。比如,如果认为有疾病爆发的危险,则应该准备进行相关化验的套件。洗消是消除危险化学品灾害事故污染的最有效的方法。主要包括对人员的洗消和对事故现场及染毒设备的洗消。参战人员在脱去防护服装前必须进行彻底洗消,对于人员的洗消主要是除污更衣、喷淋洗消、检测更衣,送医院检查,对于洗浴后检测不合格的必须进行二次洗消直到合格为止。对于装备器材的洗消,对于一般染毒器材可以采用把器材集中用高压清洗机冲洗也可将可拆部件拆开用高压清洗机反复洗消等检测合格后擦拭干净。对忌水的器材可用药棉、干净的布取洗消剂反复擦拭,检测合格后方可离开洗消场。常用的洗消剂主要有一下几种:氧化氯化型消毒剂、漂白粉、三合一(三次氯酸合二轻氧化钙)、氯氨等。

国际公约

《鹿特丹公约》是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1998年9月10日在鹿特丹制定的,于2004年2月24日生效。公约是根据联合国《经修正的关于化学品国际贸易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和《农药的销售与使用国际行为守则》以及《国际化学品贸易道德守则》中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其宗旨是保护包括消费者和工人健康在内的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国际贸易中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潜在有害影响。

《鹿特丹公约》由30条正文和5个附件组成。其核心是要求各缔约方对某些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的进出口实行一套决策程序,即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公约对"化学品"、"禁用化学品"、"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等术语作了明确的定义。公约适用范围为是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公约以附件三的形式公布了第一批极危险的化学品和农药清单。其目标是通过便利就国际贸易中的某些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资料交流、为此类化学品的进出口规定一套国家决策程序并将这些决定通知缔约方,以促进缔约方在此类化学品的国际贸易中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此类化学品可能造成的危害,并推动以无害环境的方式加以使用。

《鹿特丹公约》明确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和化学农药国际贸易各方必需进行信息交换。进口国有权获得其它国家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的有关资料,从而决定是否同意、限制或禁止某一化学品将来进口到本国,并将这一决定通知出口国。出口国将把进口国的决定通知本国出口部门并做出安排,确保本国出口部门货物的国际运输不在违反进口国决定的情况下进行。进口国的决定应适用于所有出口国。出口方需要通报进口方及其他成员其国内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化学品的规定。发展中国家或转型国家需要通告其在处理严重危险化学品时面临的问题。计划出口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的一方,在装运前需要通知进口方。出口方如出于特殊需要而出口危险化学品,应保证将最新的有关所出口化学品安全的数据发送给进口方。各方均应按照公约规定,对"事先知情同意(PIC)程序"中涵盖的化学品和在其领土上被禁止或严格限制使用的化学品加注明确的标签信息。各方开展技术援助和其他合作,促进相关国家加强执行该公约的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

污染事件

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马斯河谷烟雾事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

1930年12月1-5日,整个比利时大雾笼罩,气候反常。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马斯河谷上空出现了很强的逆温层,雾层尤其浓厚。

在这种逆温层和大雾的作用下,马斯河谷工业区内13个工厂排放的大量烟雾弥漫在河谷上空无法扩散,有害气体在大气层中越积越厚,其积存量接近危害健康的极限。第三天开始,在二氧化硫(SO2)和其他几种有害气体以及粉尘污染的综合作用下,河谷工业区有上千人发生呼吸道疾病,一个星期内就有63人死亡,是同期正常死亡人数的十多倍。死者大多是年老和有慢性心脏病与肺病的患者。许多家畜也未能幸免于难,纷纷死去。尸体解剖结果证实:刺激性化学物质损害呼吸道内壁是致死的原因。其他组织与器官没有毒物效应。

事件发生以后,虽然有关部门立即进行了调查,但一时不能确证致害物质。有人认为是氟化物,有人认为是硫的氧化物,其说不一。以后,又对当地排入大气的各种气体和烟雾进行了研究分析,排除了氟化物致毒的可能性,认为硫的氧化物——二氧化硫气体和三氧化硫烟雾的混合物是主要致害的物质。据推测,事件发生时工厂排出有害气体在近地表层积累。据费克特博士在1931年对这一事件所写的报告,推测大气中二氧化硫的浓度约为25~100毫克/立方米(9~37微克)。空气中存在的氧化氮和金属氧化物微粒等污染物会加速二氧化硫向三氧化硫转化,加剧对人体的刺激作用。而且一般认为是具有生理惰性的烟雾,通过把刺激性气体带进肺部深处,也起了一定的致病作用。

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

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是世界有名的公害事件之一,40年代初期发生在美国洛杉矶市。光化学烟雾是大量碳氢化合物在阳光作用下,与空气中其他成份起化学作用而产生的。这种烟雾中含有臭氧、氧化氮、乙醛和其他氧化剂,滞留市区久久不散。在1952年12月的一次光化学烟雾事件中,洛杉矶市65岁以上的老人死亡400多人。1955年9月,由于大气污染和高温,短短两天之内,65岁以上的老人又死亡400余人,许多人出现眼睛痛、头痛、呼吸困难等症状。直到20世纪70年代,洛杉矶市还被称为“美国的烟雾城”。

光化学烟雾可以说是工业发达、汽车拥挤的大城市的一个隐患。50年代以来,世界上很多城市都不断发生过光化学烟雾事件。人们现主要在改善城市交通结构、改进汽车燃料、安装汽车排气系统催化装置等方面做着积极的努力,以防患于未然。

多诺拉烟雾事件

1948年10月26-31日,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多诺拉小镇,由于小镇上的工厂排放的含有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及金属微粒在气候反常的情况下聚集在山谷中积存不散,这些毒害物质附在悬浮颗粒物上,严重污染了大气。人们在短时间内大量吸入这些有害的气体,引起各种症状,全城14000人中有6000人眼痛、喉咙痛、头痛胸闷、呕吐、腹泻,20多人死亡。

多诺拉烟雾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小镇上的工厂排放的含有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及金属微粒在气候反常的情况下聚集在山谷中积存不散,这些毒害物质附着在悬浮颗粒物上,严重污染了大气。人们在短时间内大量吸入这些有毒害的气体,引起各种症状,以致暴病成灾。

伦敦烟雾事件

1952年12月4日至9日,伦敦上空受高压系统控制,大量工厂生产和居民燃煤取暖排出的废气难以扩散,积聚在城市上空。伦敦城被黑暗的迷雾所笼罩,马路上几乎没有车,人们小心翼翼地沿着人行道摸索前进。大街上的电灯在烟雾中若明若暗,犹如黑暗中的点点星光。直至12月10日,强劲的西风吹散了笼罩在伦敦上空的恐怖烟雾。

当时,伦敦空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持续上升,许多人出现胸闷、窒息等不适感,发病率和死亡率急剧增加。在大雾持续的5天时间里,据英国的统计,丧生者达5000多人,在大雾过去之后的两个月内有8000多人相继死亡。此次事件被称为“伦敦烟雾事件”,成为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事件之一。

四日市哮喘病事件

四日市位于日本东部海湾。1955年这里相继兴建了十多家石油化工厂,化工厂终日排放的含SO2的气体和粉尘,使昔日晴朗的天空变得污浊不堪。1961年,呼吸系统疾病开始在这一带发生,并迅速蔓延。据报道患者中慢性支气管炎占25%,哮喘病患者占30%,肺气肿等占15%。1964年这里曾经有3天烟雾不散,哮喘病患者中不少人因此死去。1967年一些患者因不堪忍受折磨而自杀。1970年患者达500多人。1972年全市哮喘病患者871人,死亡11人。

水俣病事件

水俣病事件水俣病事件

在1956年日本水俣(yǔ)湾出现的一种奇怪的病。这种“怪病”是日后轰动世界的“水俣病”,是最早出现的由于工业废水排放污染造成的公害病。

症状表现为轻者口齿不清、步履蹒跚、面部痴呆、手足麻痹、感觉障碍、视觉丧失、震颤、手足变形,重者神经失常,或酣睡,或兴奋,身体弯弓高叫,直至死亡。

而此次事件的罪魁祸首就是汞,即水银,是我们常用的温度表里显示多少度的银白色金属,它是一种剧毒的重金属,具有较强的挥发性。汞对于生物的毒性不仅取决于它的浓度,而且与汞的化学形态以及生物本身的特征有密切关系。一般认为,汞是通过海洋生物体表(皮肤和鳃)的渗透或摄含汞的食物进入体内的。

富山骨痛病事件

1955年,在神通川流域河岸出现了一种怪病,症状初始是腰、背、手、脚等各关节疼痛,随后遍及全身,有针刺般痛感,数年后骨骼严重畸形,骨脆易折,甚至轻微活动或咳嗽,都能引起多发性病理骨折,最后衰弱疼痛而死。经调查分析,痛痛病是河岸的锌、铅冶炼厂等排放的含镉废水污染了水体,使稻米含镉。而当地居民长期饮用受镉污染的河水,以及食用含镉稻米,致使镉在体内蓄积而中毒致病。此病以其主要症状而得名。截至1968年5月,共确诊患者258例,其中死亡128例,到1977年12月又死亡79例。

爱知米糠油事件

爱知米糠油事件爱知米糠油事件

发生于1968年日本北九州市、爱知县一带,因食用油厂在生产米糠油时,使用多氯联苯作脱臭工艺中的热载体,这种毒物混入米糠油中被人食用后中毒,患病者超过10000人,16人死亡,实际受害者超过1万。用米糠油中的黑油作家禽饲料,引起几十万只鸡死亡。

在米糠油事件调查中,采用了 环境流行病学调查法中的病例对照调查法,即随机选出与米糠油事件受害者性别、年龄条件一致、住在同处的未患病者作为对照组,对患者组和对照组食用油脂的情况进行了调查,食用天然黄油、人造黄油、猪油的患病家庭和对照组家庭的百分比没有差别,食用菜籽油或其他食用油的对照组比患者组多,食用米糠油的患者组则比对照组多得多。通过环境流行病学的回顾性调查,终于查明在米糠油生产过程中的 多氯联苯污染是米糠油事件发病的主因。

博帕尔毒气事件

印度博帕尔灾难是历史上最严重的工业化学事故,影响巨大。1984年12月3日凌晨,印度中央邦的博帕尔市的美国联合碳化物属下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设于贫民区附近一所农药厂发生氰化物泄漏,引发了严重的后果。造成了2.5万人直接致死,55万人间接致死,另外有20多万人永久残废的人间惨剧。现在当地居民的患癌率及儿童夭折率,仍然因这灾难远比其他印度城市为高。由于这次事件,世界各国化学集团改变了拒绝与社区通报的态度,亦加强了安全措施。这次事件也导致了许多环保人士以及民众,都强烈反对将化工厂设于邻近民居的地区。

切尔诺贝利核污染事件

切尔诺贝利核事故,简称“切尔诺贝利事件”,是一件发生在前苏联统治下乌克兰境内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子反应堆事故。该事故被认为是历史上最严重的核电事故,也是首例被国际核事件分级表评为第七级事件的特大事故。

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于1986年4月26日发生在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境内的普里皮亚季市,该电站第4发电机组爆炸,核反应堆全部炸毁,大量放射性物质泄漏,成为核电时代以来最大的事故。辐射危害严重,导致事故前后3个月内有31人死亡,之后15年内有6-8万人死亡,13.4万人遭受各种程度的辐射疾病折磨,方圆30公里地区的11.5万多民众被迫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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