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名称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地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 成立时间
- 1954年9月1日
- 邮编
- 150090
- 电话
- (0451)82392789
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该省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946年,依据黑龙江省建制,建有黑龙江、嫩江、松江、合江4个省级法院和81个市、县(旗)人民法院。1954年9月,4个省级法院合并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各专区的专区级市人民法院改为中级人民法院,各县(市、旗)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同时,设铁路、农垦和林区专门法院。现黑龙江省辖区设1个高级法院,16个中级法院,176个基层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受黑龙江省委领导,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和监督,为全省最高的审判机关。建有12层审判大楼,现有工作人员 532人,内设工作机构33个,其中审判机构20个,为申诉信访办公室,立案一庭、立案二庭,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刑事审判三庭,民事审判一庭、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三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农林庭,审判监督一庭、审判监督二庭,执行局,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综合处,技术室,研究室,负责立案申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再审案件的审理和全省各级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指导;行政综合部门10个,为办公室,政治部,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处、离退休干部管理处,司法警察总队,纪检监察室,机关党委,行装处,负责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服务等特定的工作;事业单位1个,黑龙江省法官学院。
石时态: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王树江:省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
孙洪山: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陈远飞:省法院副院长
赵宪阳: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邹鹏: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吴蕴欣:省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胡银波:省纪委派驻省法院纪检组组长、省法院党组成员
侯铁男: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
史景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吕爱哲:省法院副厅级审判员
王中明:省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孙文波:省法院副厅级审判员
孙滨生:省法院副厅级审判员
(一)办公室
负责院机关司法政务及对全省法院司法政务工作的指导。具体负责文秘、档案、保密、机要、政务督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和史志等项工作。
(二)政治部
负责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
内设干部处、宣传处、教育处。
(三)立案第一庭
负责本院各类案件立案审查相关工作;审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争议案件;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立案工作。
(四)立案第二庭
负责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
(五)申诉信访办公室
负责全省法院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目标考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及管理;处理来信、来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商事案件(不含知识产权)依据院长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未成年人犯罪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
审理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贪污贿赂、渎职犯罪和涉外刑事一、二审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八)刑事审判第三庭
审理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复核死刑、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负责管辖案件的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一庭
审理婚姻家庭、农村土地承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二庭
审判生产流通领域的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以及上述商事案件的相关仲裁案件;审批中级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及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等
(十一)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判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商案件。
(十二)行政审判庭
审判二审、再审、申请再审行政案件;审理指定管辖行政案件;审批下级法院行政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法院行政审判工作。
(十三)赔偿委员会
依法对国家赔偿案件和确认案件进行审查和审理,负责综合调研、接待来信来访和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十四)农垦林区审判庭
管辖不服部分中级法院做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于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省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
(十五)审判监督第一庭
审查对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裁判申请再审或提起申诉的案件;审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刑事案件;审理法律规定由高级法院管辖的减刑、假释案件;负责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工作。
(十六)审判监督第二庭
负责审理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指定本院再审的民事、民商事案件。
(十七)执行局
负责执行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各类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对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对全省法院执行案件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全省法院执行力量进行统一调度,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全省法院执行队伍进行培训和管理。
内设执行一庭、执行二庭、综合处。
(十八)研究室(与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负责省法院和涉及全省法院决策部署等研究综合工作;统筹指导全省法院调研、司法统计、信息编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司法改革工作;编辑《黑龙江审判》(月刊);指导办理涉港澳台司法互助案件;负责审判管理工作。
(十九)法警总队
负责全省各级法院司法警察系统的警衔管理、教育培训、绩效考评及警务工作;负责法院机关庭审秩序维护、安全检查、押解看管等职责;协助民商事执行工作;执行死刑;维护机关安全及协助维持涉诉信访工作秩序;执行司法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
(二十)技术室
负责司法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死刑执行的确认死亡;对下监督、指导工作。
(二十一)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本院各部门和下级法院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二十二)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负责全省法院系统和本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两庭”建设、物资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固定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二十三)机关党委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二十四)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十五)省法官学院
按照《法官培训条例》和法院教育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全省法院干部培训;指导各中级法院法官学院分院培训业务;开展教学和学术研究工作。
石时态 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树江 常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孙洪山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陈远飞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赵宪阳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邹 鹏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侯铁男 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史景山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中明 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孙文波 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
全克滨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第二庭庭长
陈永刚 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双近 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马 国 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二庭庭长
王铁男 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
李慧英 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李晓晔 审判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办公室主任
孙天文 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宋殿宝 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姜春燕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第一庭庭长
因工作成绩比较突出,近三年来,黑龙江法院有28个集体,38名个人受到国家级表彰,118个集体、11名个人收到省级表彰。2012至2013年,共荣立个人一等功1人次;集体二等功8个次,个人二等功12人次;集体三等功9个次,个人三等功46人次。黑龙江法院大力加强典型选树,成功推出了“时代楷模”、“全国模范法官”“最美基层法官”孙波;“铁人旗帜下的法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受到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委的联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