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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

“邦家案”由公安部挂牌侦办,该案涉案人员在广州成立广东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并在全国设立64家分公司、24家子公司,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虚构高额回报,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向社会公众进行非法集资。

目录

蒋洪伟1971年4月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大专文化程度。法院查明,蒋洪伟于2002年12月至2010年8月间,在广州先后注册成立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并相继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蒋洪伟等人以上述公司的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为掩护,在未取得政府部门融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推销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及人民币资金借款等方法,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经司法会计鉴定,广东邦家公司等四家公司在2002年12月至2012年5月期间非法集资金额为9953044200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

上述非法集资款按蒋洪伟指示汇入蒋洪伟的个人账户及其指定的私人账户,由蒋洪伟控制和调拨使用。集资款除用于广东邦家公司等相关公司业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外,蒋洪伟等人为扩大非法集资的规模,将集资款用于上述被告人等公司员工的奖金和业绩提成共55206.43万元、参与集资的社会公众的到期本息支付共802939万元,从而制造社会公众的集资款得到高额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吸取社会公众集资款的目的。此外,本案的部分集资款蒋洪伟无法交代资金去向,上述公司的账册记载不清,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案件审理

这起集资诈骗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是迄今为止全国规模最大、涉案金额最高、受害群众最多的金融犯罪案件。该案涉及28名被告人、全国88家公司,卷宗材料达8000余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邦家公司”集资诈骗专案组调查取证后认为,邦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成本与非法集资数额完全不成比例,证明有关被告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涉嫌集资诈骗罪。

由于涉案人员众多,司法机关将“邦家案”进行分案处理。2014年5月,此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办案检察官透露,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激烈“交锋”,多名被告人当庭翻供,多名辩护人则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进行辩护,专案组一一予以回应。在最后陈述阶段,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蒋洪伟首次向法庭承诺交出其隐匿的邦家公司业务人员名册、市场部全套账册资料等。

案件判决

2016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主犯王民权、张岩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民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判处张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2016年2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另外24人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洪伟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周文凤等17人在同案人蒋洪伟的指使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还认定蒋洪伟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判决蒋洪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法院还判决违法所得、财物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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