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名称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
- 电话
- 01089088509
目录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批复,设立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1)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
(2)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3)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4)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
(6)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三、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第二条第一款第(1)至(3)项规定的第一审案件。2014年12月29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甲3号。
特此公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全院现有政法编84人,法官28人(含正副院长4人、庭长5人、执行局长1人、审判员18人)。其中,18名审判员研究生以上学历13人,占46.4%,18名审判员大学本科学历5人,占17.9%。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内设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等5个审判部门,以及执行局、综合行政办公室、司法服务办公室、司法警察支队和纪检监察等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以本市区(县)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但目前各区(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区(县)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仍由各区(县)人民法院办理;
(二)按照级别管辖标准,应由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保险纠纷案件、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商事案件;
(三)跨地区的重大环境资源保护案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
(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它特殊案件;
(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通知》,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条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受理案件。
第三条对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与各区(县)人民法院的审级关系维持不变。
第四条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起,不再受理第一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第一审案件。2014年12月29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北京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但尚未立案或尚未审结的,由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立案、审理。
第五条案件承办法官已选调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其在原所在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由该承办法官在原所在法院继续审结。但至2015年2月17日仍未审结的,由原所在法院变更承办法官后继续审理。
第六条由于审判人员调动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合议庭变更情况,原合议庭已经开展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
第七条 2014年12月29日以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案件,仍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名义,以原有案号继续办理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2014年12月30日以后受理的案件,统一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名义办理。
第八条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文件对跨行政区划法院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依据法律、司法解释或最高人民法院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日期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