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金
- 中文名称
- 资本金
- 外文名称
- Capital
- 定义
- 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
- 表现形式
- 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一般企业的资本金被称为实收资本
目录
二是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认足,与公司成立无关,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公司即可成立,没有缴纳部分委托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
三是折衷资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1)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指社会公众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向企业投资而形成的资本金。
(1)公司可以通过吸收现金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的投资或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金。
(2)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章程的规定,确定一次筹集还是分期筹集资本金: 一次性筹集资本金的,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 分期筹集资本金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限额
(4)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5)投资者如未按合同、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即为投资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法规制度规定了各类企业资本金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如果需要高于这些最低限额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比如,《注册会计师法》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均规定,设立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保险法》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证券法》规定,可以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中属于经纪类的,最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 000万元;属于综合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 资本金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两种形式出资。全体投资者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投资者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3. 资本金缴纳的期限
资本金缴纳的期限,通常有三种办法:一是实收资本制,在企业成立时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数额一致,否则企业不能成立;二是授权资本制,在企业成立时不一定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只要筹集了第一期资本,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由董事会在企业成立后进行筹集,企业成立时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可能不相一致;三是折衷资本制,在企业成立时不一定一次筹足资本金总额,类似于授权资本制,但规定了首期出资的数额或比例及最后一期缴清资本的期限。
我国《公司法》规定,资本金的缴纳采用折衷资本制,资本金可以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而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注册资本额。
4. 资本金的评估
吸收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资产筹集资本金的,应按照评估确认的金额或者按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其中,为了避免虚假出资或通过出资转移财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作为投资作价的基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负责核准,其余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施备案制度。严格来说,其他企业的资本金评估时,并不一定要求必须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相关当事人或者聘请的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后认可的价格也可成为作价依据。不过,聘请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来评估相关的非货币资产,能够更好地保证评估作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效地保护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从性质上看,资本金是投资者创建企业所投入的资本,是原始启动资金;从功能上看,资本金是投资者用以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的资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资本金为限对所负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法律地位来看,资本金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投资者只能按所投入的资本金而不是所投入的实际资本数额享有权益和承担责任,已注册的资本金如果追加或减少,必须办理变更登记;从时效来看,除了企业清算、减资、转让回购股权等特殊情形外,投资者不得随意从企业收回资本金,企业可以无限期地占用投资者的出资。
1、办理资本金结汇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完成验资手续。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是否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2、外汇指定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是否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3、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是否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4、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是否经外汇局核准。
5、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提交的材料是否完整。
6、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是否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是否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是否原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是否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是否具有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是否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否为一期(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8、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及人民币账户开立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是否在当日办理完毕结汇、人民币资金入账及对外支付划出手续。不在同一家银行的,结汇银行在办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划出时,是否在划款凭证上注明"资本金结汇"字样。人民币资金划入银行是否在2个工作日内(含划入当日)根据支付命令函办理该笔资金的对外支付划转手续。
9、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所涉同一账户项下且无需外汇局核准的资金划转业务时,是否以同一账户项下不同子账号的方式进行操作。划转资金是否纳入资本金账户限额并按其收支范围进行管理。是否存在违规将资本金账户资金划入其他外汇账户的情况。
10、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含委托贷款),银行是否要求结汇企业提供原贷款合同(或委托贷款合同,下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11、外商投资企业是否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交付各类保证金。银行是否严格按照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办理相关资金划转业务。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是否结汇。
12、企业资本金累计结汇额(含备用金)与该资本金账户已付汇(含境内划转)金额之和达到账户贷方累计发生额95%的,银行是否对上述结汇所对应的发票等凭证进行真实性核查。并在企业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不含付汇)字样"、日期及银行业务章后,方可按支付结汇制要求办理余下的资本金结汇或付汇手续。
13、银行是否于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当日,将资本金结汇情况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对于一笔资本金结汇涉及多种支付用途的,是否按支付用途分别备案。
14、2011年8月1日后,企业以备用金名义结汇的,每笔有否超过等值5万美元,每月有否超过等值10万美元。
这种处理方法将使计算资本金少于实际资本金。随着铁路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每个投资主体投出的资金都必须计算准确,有些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还需董事会的批准,因此更加要求算法的准确性和精确性。资本金按动态投资算法计算,考虑了建设期利息与资本金的动态关系,计算所得资本金更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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