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壁垒
- 中文名
- 贸易壁垒
- 外文名
- Trade barriers
- 又 名
- 贸易障碍
- 含 义
- 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
- 种 类
- 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等
目录
贸易壁垒又称贸易障碍。对国外国间商品劳务交换所设置的人为限制,主要是指一国对外国商品劳务进口所实行的各种限制措施。一般分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类。就广义而言,凡使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属贸易壁垒的范畴。如进口税或起同等作用的其他捐税;商品流通的各种数量限制;在生产者之间、购买者之间或使用者之间实行的各种歧视措施或做法(特别是关于价格或交易条件和运费方面);国家给予的各种补贴或强加的各种特殊负担;以及为划分市场范围或谋取额外利润而实行的各种限制性做法等等。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推行的关税自由化、商品贸易自由化与劳务贸易壁垒,尽管在关税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在其他方面却收效甚微。某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削弱了,其他形式的贸易壁垒却加强了,各种新的贸易壁垒反而层出不穷。
随着WTO等国际间贸易组织成员的不断增加以及各地区组织的建立,如北美自由贸易区等,对这两类组织的非成员国关税壁垒还在起着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的作用正在上升,或有上升的趋势。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自身的技术优势对来自其它国家产品的认证要求,极大地阻碍了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的出口;而只能出些资源性的初级产品。加剧了南北间的经济及贸易发展差距。另外,发达国家,以及一些次发达甚至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采用的反倾销手段,也是非关税壁垒之一。就我国而言,配额,许可证制度也属于后者。
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繁多,各国适用的贸易壁垒也层出不穷,所以,以下的列举不是穷尽的。
以贸易壁垒影响的贸易种类为标准,可以把贸易壁垒分为以下五种:
(一)货物贸易: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s)
1、关税减让方面(tariff reduction)
比如,WTO成员没有按照本国减让表承诺的减让水平进行减让。
2、关税税则分类方面(tariff clAssification)
比如,海关官员在对进口产品进行税则分类时拥有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进口商难以预见未来对同一进口产品适用的关税。
3、关税高峰(tariff peaks)
尽管有关税减让表规定的减让水平,仍然在特定产品领域维持高关税。
4、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
对一定数量(配额量)内的进口产品适用较低的关税税率,对超过该配额量的进口产品适用较高的税率。实践中,配额量的确定、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不适当做法常常成为贸易壁垒。
(二)货物贸易: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
滥用以下措施,往往对货物贸易造成壁垒:
进口许可(import licensing)
出口许可(export licensing)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
进口禁令(import prohibition)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出口限制(export restrictions)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补贴(subsidies)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当地含量要求(domestic content regulations)
国家专控的进出口贸易(the operations of import State Trading Enterprises)
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safeguards and other trade remedy measures)
(三)妨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措施
1、投资准入范围的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税收歧视(tax discrimination)
3、外国股权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四)妨碍服务贸易的措施
1、准入限制(access restrictions)
2、外国股权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restrictions)
(五)妨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措施
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等。
根据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贸易壁垒分成以下四种:
1、立法(legislation):以法律、法规、条例的形式规定贸易壁垒;
2、行政决定(administrative decisions):以行政决定、行政命令、指令形式规定贸易壁垒;
3、政策以及舆论(policy or consensus):政府采取或者支持的以政策、舆论宣传来影响本国国民,比如使用国货、歧视进口产品等;
4、做法(practices):比如,短时间内不适当地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地方保护主义,贪污,官僚主义等。
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其设置的目的是各国政府为保护该国的经济不受外来产品的侵犯。然而,过度的贸易保护并不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而WTO,即世界贸易组织,正是以倡导自由贸易为宗旨。加入WTO后,中国对我出口的遇到的情况是,关税壁垒逐步弱化,纺织品配额也逐步取消。与此同时,所遇到的其他贸易壁垒却比以前严重,这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国外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力度加大。对中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不仅有欧美、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等发达国家,也有像土耳其、埃及、印度、韩国这样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涉及的产品既有日用品行业,也有机电行业,既有制造品,也有矿产和养殖品;有资料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反倾销案件占世界总量的1/7-1/6,而加入WTO后,这一比例大大增加,中国已经成为外国反倾销的主要目标国家。
2.技术性壁垒已经成为中国产品出口的主要障碍。广义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包括技术法规、技术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产品检疫、检验制度与措施,包装和标签规定,信息技术壁垒以及绿色壁垒五个方面。中国出口产品所面临的技术贸易壁垒主要来自美国、欧盟和日本;所涉及的行业主要有农业、纺织服装业、轻工、机电、五矿化工和医疗保健业。有资料显示,中国有70%的出口企业和40%的出口产品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
3.中国出口产品还受到诸如以美国“337”条款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限制,以及来自欧美等国的对华特别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立法的限制。
贸易壁垒的出现并不断强化并非偶然,它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分析新贸易壁垒产生的原因最主要的在于以下几点。
1.社会进步及发达国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安全健康意识空前加强,越来越关心产品对身体健康和安全的影响,以致在国际贸易中以健康、安全和卫生为主要内容的新贸易壁垒日益增多。
2.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关心赖以生存的地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要求国际贸易中的产品本身及其生产加工过程都不要以破坏环境或牺牲环境为代价;同时要求生产这些产品时也不要以牺牲劳动者的健康为代价。于是,绿色壁垒和社会壁垒等新贸易壁垒将在国际贸易中不断出现。
3.新贸易壁垒的日益增多与传统贸易壁垒受到约束关系很大。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的使用不仅会受到国际公约制约和国际舆论的谴责,而且也易遭到对等报复。因此,这些传统贸易壁垒措施将来的发展空间不是很大,这就为绿色壁垒等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巨大发展空间。
4.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新贸易壁垒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手段。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提高,特别是信息技术产品,涉及的技术问题较为复杂,容易形成新贸易壁垒。同时高灵敏和高技术检测仪器的发展使检测精度大大提高,给一些国家设置新贸易壁垒提供了技术和物质条件。
5.主要发达国家因经济增长乏力,贸易保护主义有重新抬头之势,随着传统贸易壁垒作用的弱化纷纷寻求新贸易壁垒,以保护其国内产业。
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例0 广泛性0 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从过程角度来看,包括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整个产品的生命周期;从领域来看,已从有形商品扩展到金融、信息等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及环境保护等各个领域。
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一个系统,不但包括WTO《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的内容,而且包括《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等规定的措施;《农业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都对环境问题进行了规定。
目前国际上已签订150多个多边环保协定。发达国家积极制定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提供法律支持。WTO也正在制定国际性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
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其合理性,即真正为了实现规定的合法目标是可以采取合适的壁垒措施的。正常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合法合理地采取技术性措施以达到合理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及生态环境的目的,但另一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法规和认证制度等,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如进口配额、许可证等相比,不仅隐蔽地回避了分配不合理、歧视性等分歧,而且各种技术标准极为复杂,往往使出口国难以应付和适应,具有隐蔽性。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
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有些还相当复杂,加上其形式上的合法性和实施过程中的隐蔽性,不同国家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评定标准,因而国与国之间相互较难协调,容易引起争议,并且解决争议的时间较长。
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经济领域贸易战主要集中于一般商品贸易领域,但是,21世纪国际贸易战将逐步集中在技术性贸易壁垒。
一、物流通关与显性壁垒一一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博弈
涉嫌偷逃税款总额达2亿多元的“1•31”特大走私香烟案,06年4月13日上午在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南方都市报报道称,这是广东湛江市近年来涉嫌偷逃税款总额最大的一起走私案。此案涉及偷逃税额达2亿多元,包括三个结构复杂、时分时合、相互勾结的犯罪团伙;近6年的走私情况;从越南等地走私香烟,所流通的区域涉及广东、广西、福建、浙江的lO多个市县;作案手法隐蔽、狡猾,案情复杂;整个犯罪链条更是发货、运输、销售“一条龙”。(2006年04月13日《南方都市报网络版》)
现在,世界各国普遍以道德公义、收入公平等理由。在物流通关时会对特定进出口贸易商品征收高关税、设定进口配额或提高其准人要求等来限制其通关量。以烟草、名洒等特殊贸易商品为例。它们因为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危害,且价格昂贵,故广泛被各国以维护国民健康、调节利润收入等理由公开地加以高关税、高质量技术要求等进口阻力。
公开的贸易壁垒由于被各国普遍接纳与采用。故国与国问的贸易摩擦问题通常较易得到协商解决。而这种情况下博弈往往较多地出现在国民与国家机关的行为较量巾。对于烟草贸易,海关等机关的初衷本是通过高关税、高质量等要求来减少国民烟草消费、提高进口烟草的安全性,但其往往因个人的自利行为而陷入悖反的窘境:尽管中国烟草关税自加入WTO以来有所下降。但走私烟草的行为仍大有利可图,同时烟草进口的质量要求越发升高。于是民间走私烟草的行为屡打不断。在海关的查验能力有限的前提下,假定其执法能力保持不变,则逃避海关监管而成功走私的廉价、劣质烟草量就会在关税上涨、质量要求升高时越发增加,这样,民间的烟草消费反而在壁垒的阻力下持续上升。
看来,海关对显性壁垒的设置应综合考虑其限制作用所带来的合法进口品减少量,以及逆向权衡个人私利行为所带来的走私品增加量。对烟草行业,若海关要通过高关税、质量要求来限制烟草,则其在坚持正确可观的估价流程,合理规范的质量检验系统流程的同时,更应等幅度地加强进境停港货物的查验工作。
二、饮料瓶案例
1981年,丹麦政府决定,所有啤酒和汽水都必须装在可回收再利用的瓶子中才能出售。这一决策的背景是:传统的运行良好的玻璃回收处理系统,受到日益增多的不可回收再利用啤酒瓶及其他容器瓶的威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认为该法律给进口货物增加了比丹麦货物高的成本,从而构成了阻碍联盟内货物自由流动的贸易壁垒。1986年欧洲共同体仲裁法庭受理了这一案件。
共同体委员会声称,丹麦法律违反了某种货物一经在一国出售就自动可以在共同体内各国流动的基本法规。尽管并未直接禁止境外容器瓶的流动,国外货物供应商们建造可再利用瓶的处理系统都面临着更大困难。委员会认为该法律歧视性对待国外厂商。委员会还认为,该法律不能等效于环境效益,并且采用其他方式也可以充分地保护环境,例如采取志愿收集系统和循环使用方式。
1988年9月,法庭裁决,允许丹麦保留其强制性的容器再利用法律。法庭确认,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允许存在货物自由流动一般规则的例外。如果欧盟不包含某特殊领域的专款法律,就会引起由于不同国家采取不同法规而导致贸易混乱的情形。法庭认为,为了保证饮料包装的高回收率而使用可回收的饮料包装是必要的,从而此法规与目标成“适当的比例”。
然而,丹麦关于容器瓶种类认可的要求未获通过。1984年后,国外生产者的货物必须盛装于丹麦生产或认可的瓶中(仅在货物检验阶段使用并且有数量限制)。实施容器瓶认可法规的动机在于:如果市场上出现许多种容器,就不可能建立有效的回收体系。通过控制瓶的种类可以控制其类别上的多样性。
法庭发现,尽管回收再利用容器瓶并不能保证最大的回收再利用水平,但确实保护了环境。作为法庭裁决的结果,进口到丹麦的饮料很少。于是法庭又发现,从瓶子种类的强制性认可中所获得的环境效益,并不能同国外供应商们的巨额损失成比例。
随着传统贸易壁垒逐步走向分化。关税、配额和许可证等壁垒逐渐弱化,反倾销等传统贸易壁垒虽然在相当长时间内仍继续存在,而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将不断发展,将逐渐取代传统贸易壁垒成为国际贸易壁垒中的主体,成为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和高级形式。因此,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发展动向值得我们特别关注。
从生产领域和贸易领域向服务贸易和投资
技术性贸易壁垒(以下简称TBT)的表现形式十分广泛,既涉及国际或区域性协议、国家法律、法令、规定、要求、指南、准则、程序等强制性措施,也包括非政府组织等制定的自愿性规则。TBT的涵盖范围日趋广泛。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等议题都将涉及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
自愿性措施呈现向强制性法规转化的趋势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有许多自愿性的措施,如lS09000、lS01 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HACCP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
从针对具体产品向生产经营全过程延伸
最典型的例证是强制推行HACCP管理体系。HACCP为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的英文简称,其宗旨是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危害消除在生产过程中,而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以HACCP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体系,被称为HACCP体系,其起源于美国。最初用于保证航天食品的安全卫生。
对劳动密集型工业的生产过程强制推行劳工标准,以及对畜禽产品的生产过程推行动物福利标准也会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影响及扩散效应越来越明显
TBT的影响较之于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更为广泛和深远。许多TBT措施可能直接导致限制甚至禁止进口。另外,技术壁垒具有明显的扩散效应。TBT措施往往产生连锁反应,由一个产品涉及到相关的所有产品;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2002年1月30日,欧盟理事会以中国舟山产冻虾仁氯霉素含量超标为由,通过《关于对产自中国的进口动物产品实行某些保护性措施的决议》决定暂停进口产自中国的供人或动物消费的动物源产品,禁令由虾仁扩大到所有动物及含有动物成分的产品达100多种。欧盟的这一措施很快引起美国、匈牙利、俄罗斯甚至沙特阿拉伯等国的仿效。
设限越来越多,要求更加苛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技术创新的深入,新的技术标准会不断涌现,并被采用于新的技术法规。技术创新使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更加先进,一些国家尤其是世贸组织发达成员运用TBT的水平随之水涨船高,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和苛刻。人们对人类生命安全及世界环境问题的关心,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中对这些方面的要求日益提高。2002年11月8日提出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强化对进口农产品的检查制度,对含有未设定残留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将一律停止流通。
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的交叉使用
现在欧盟和美国一方面设立技术壁垒,要求进口国企业的产品要达到其设定的技术水平或技术标准;另一方面又把该标准中的技术核心申请了专利。这就是技术壁垒与专利壁垒的交叉使用,该方法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该国企业的利益,如果别国企业想出口这样的产品,就要给对方交纳极高的专利使用费,出口利润不但大受挫折,甚至成本问题就使该产品很难再走出国门。
技术性贸易壁垒与反倾销等交替并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贸易中涉及的各种技术问题将更加复杂,同时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卫生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对环境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而高技术含量的测试和检验检疫技术的不断发展,也给一些国家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行国际贸易限制甚至贸易歧视提供更精确的数据。同时,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断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也使得国家问的贸易保护手段花样翻新。所有这些因素都将使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问题不断升级,越来越成为影响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发达成员仍是实施技术壁垒的主体
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也越来越重视技术性贸易壁垒。
由于技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制定和实施TBT的差别很大。一般来讲,发达成员居于主导地位,许多国际标准都是发达成员参与制定的。但是近几年来,发展中成员也越来越重视技术壁垒的引进与实施。发达国家TBT通报2429件,占总量的56.21%,而发展中国家通报1892件占43.79%。自1999年以来,发展中国家的TBT通报量已经超过发达国家,大有后来居上之势。
但是,总体上发达国家仍居于优势地位。发达国家SPS通报量为1516件占总量的5499%,发展中成员通报1241件。占45.01%。发达国家SPS通报量增长速度大大超过发展中成员。发达国家的TBT/SPS通报合计3945件,占总量的55.74%,发展中国家为3133件,占4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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