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农学派
- 中文名
- 重农学派
- 别 名
- 重农主义
- 其他称谓
- 经济学家
- 代表人物
- 魁奈、杜尔哥
- 所在国家
- 法国
- 学派性质
- 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学派
目录
第一、关于税收与生产的关系,他们提出了三点很有价值的观点:
①课税不能过重,不可影响和破坏生产,应根据纳税人的能力缴纳。否则,生产就会衰退,反过来,造成税收收入的减少;
②税收占国民收入的比例要适当,应当和国民收入的数额保持平衡,不可任意挥霍;
③税收增长的前提是财富的增长。认为农业生产是财富之母,君主要想多征税必须首先扶持农业。不这样做,征税就会变成掠夺,很快会使国家趋于衰落贫穷。
第二、主张实行单一土地税制。取消其他一切赋税,简化赋税征收机构,节省征收费用。
第三、提出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第四、以转嫁为标准划分直接税与间接税,并提出了以纯产品为核心的税收转嫁与归宿的学说。
第五、主张废除包税制。
重农学派的税收理论是防止封建帝王横征暴敛的理论武器。重农学派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上都非常重视农业,较有影响的是布阿吉尔贝尔的税收思想和魁奈的单一土地税理论。
魁奈十分尊崇孔子,他曾经撰写《孔子简史》,对孔子进行了高度的评价。在将孔子与古希腊圣贤比较时,明显褒扬前者而贬抑后者,说孔子的《论语》远远胜过古希腊圣贤的哲学。儒家哲学中的重农思想,显然对魁奈重农观念的建立产生过重要影响。魁奈以御医身份进入凡尔赛宫后,通过庞巴杜夫人,敦促路易十五于1756年模仿中国古代皇帝,举行了显示重视农业的仪式“籍田大礼”。在宣扬重农学派思想观念的刊物《农业、商业、财政杂志》和《公民日志》的文章中,大量引用的不是欧洲的文献而是中国的典籍。在杜帮编辑的魁奈及其门徒的论文专集《重农主义,或最有利于人类的管理的自然体系》中(该书第一次提出“重农主义”概念),为了显示其神圣和权威,居然将出版地点标明为“北京”。作为重农学派理论基础的“自然秩序”思想的形成,也受到中国古代哲学的深刻影响。1769年,魁奈出版了《中华帝国的专制制度》,该书的第八章标题即为《中国的法律同作为繁荣政府的基础的自然法则相比较》。魁奈将中国作为一个实行自然法则的理想国度,通过对中国的制度实践的考察,阐述了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精神。魁奈的自然法则观念,同中国古代哲学中道家的“道法自然”和儒家的“天行健”观念一样,都体现了对自然的敬畏。可以确定,中国古代文化对魁奈自然秩序观念的起了重大作用。
杜尔哥是继魁奈之后的重农学派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他深受魁奈的影响但不是魁奈的门徒,也几乎没有参加所谓“经济学家”们的派系活动。他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是重农主义的重要文献。他发展、修正了魁奈和其徒党的论点,使重农主义作为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特征有更加鲜明的表现。在他那里重农主义发展到最高峰。按马克思的评价,杜尔哥的理论体系使“重农主义体系发展到最高峰”。杜尔哥最重要的经济学著作《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在经济学说史上有着很高的地位,熊彼特认为,“它已经提出了一套完整的经济理论体系”,“杜尔阁的理论骨架,即使不谈它比《国富论》在时间上领先,也显然比《国富论》的理论骨架更胜一筹。”而杜尔哥此书的写作,与中国和中国文化有着直接的关系。1763年,有两位留学法国的中国青年高类思和杨德望完成了学业,正准备回国。“当时的法国经济学家一般都认为中国是开明政治的策源地;人们都希望这两位中国青年能够让他们的欧洲东道国不断地了解中国的内部情况。”于是杜尔哥向他们提出了52个经济问题,这就是杜尔哥的《中国问题集》,拟让他们回国后在研究本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上予以回答,以帮助法国思想家全面系统而真实地掌握中国的经济情况。“为了使他们能够明白这些问题的目的和意义,我又在这些问题前面写了一篇关于社会的各种劳动和财富的分配的简略分析。”这就是《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的直接起因。杜尔哥所提出的问题及作出的分析都与他所掌握的中国经济知识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或者是希望从中国的实践中得到解释,或者是受中国的情况的启发而予以发挥,或者是直接从中国古代文化中汲取了营养。所以有研究者说,杜尔哥的《关于财富的形成和分配的考察》一书,“蒙受中国的影响最深。”
自然秩序是重农主义体系的哲学基础,是在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前启蒙学派思想影响下形成的杜邦•德•奈穆尔在为重农主义体系下定义时,明确地称之为“自然秩序的科学”。
重农主义者认为,和物质世界一样,人类社会中存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这就是自然秩序自然秩序是永恒的、理想的、至善的。但社会的自然秩序不同于物质世界的规律,它没有绝对的约束力,人们可以以自己的意志来接受或否定它,以建立社会的人为秩序。后者表现为不同时代,不同国度的各种政治、经济制度和法令规章等等。
重农主义者认为如果人们认识自然秩序并按其准则来制定人为秩序,这个社会就处于健康状态;反之,如果人为秩序违背了自然秩序,社会就处于疾病状态。他们认为当时的法国社会就由于人为的社会秩序违反了自然的社会秩序而处于疾病状态,而他们的任务就是为医治这种疾病提出处方。
重农主义的自然秩序学说第一次确认在人类社会存在着客观规律,从而为政治经济学提出了认识客观规律的任务。这一认识成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创立了把社会经济看作是一个可以测定的制度的概念。这概念意味着社会经济受着一定客观规律的制约;经济范畴问存在着相互的内在联系;事物的发展具有理论上的可预测性。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政策就是建立在这一概念上的。但由于他们的阶级局限性,重农主义者既把人类社会客观规律看做永恒的规律,又把社会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的规律看成同样支配着一切社会形式的抽象规律。
重农主义的自然秩序,实质上是被理想化了的资本主义社会。人身自由和私有财产是自然秩序所规定的人类的基本权利,是天赋人权的主要内容。自然秩序的实质是个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的统一,而这统一又只能在自由体系之下得到实现。于是重农主义者就从自然秩序引伸出经济自由主义。
“自由放任”的准则,可能最早溯源于与柯尔贝尔同时代的法国商人勒让德而由古尔奈予以箴言化,但只是到了重农学派才真正地成了标识着新时代的战斗口号。
纯产品学说是重农主义理论的核心。他们的全部体系都围绕着这一学说而展开;一切政策也以之为基础。重农主义者认为财富是物质产品,财富的来源不是流通而是生产。所以财富的生产意味着物质的创造和其量的增加。在各经济部门中,他们认为只有农业是生产的,因为只有农业既生产物质产品又能在投入和产出的使用价值中,表现为物质财富的量的增加。工业不创造物质而只变更或组合已存在的物质财富的形态,商业也不创造任何物质财富,而只变更其市场的时、地,二者都是不生产的。农业中投入和产出的使用价值的差额构成了“纯产品”。
重视农业是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传统。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布阿吉尔贝尔自称为农业的辩护人,认为农业是一个国家富强的基础。重农主义者继承了这一传统,并以“纯产品”学说论证了农业是一个国家财富的来源和一切社会收入的基础,为这一传统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
纯产品学说是重农学派的剩余价值学说。重农学派实际上是以农业资本来概括一般资本,以农业资本主义经营来概括资本主义生产。租地农场主,作为产业资本的实际代表指导着全部经济运动。农业按资本主义大规模经营方式经营,土地直接耕作者是雇佣工人。生产不仅创造使用价值,而且也创造价值,而生产的动机则为获得 “纯产品”即剩余价值,而地租则是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在“纯产品”的基础上,重农学派提出了废除其他赋税只征收一种单一地租税的主张。他们认为 “纯产品”是赋税唯一可能的来源。“纯产品”归结为地租,于是地租就是唯一能负税的收入。在复合税制下,赋税的负担即使不直接加在地租上,也会通过转嫁间接地归于地主。因此不如直截了当地取消一切杂税,改而征收单一地租税。由于简化租制会减少征收费用,这种改革实际上减轻了地主的负担。
在分析社会财富、资本的流通和再生产的尝试上,重农学派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既分析了资本在劳动过程中借以组成的物质要素,研究了资本在流通中所采取的形式;又在此前提下,把社会总产品的生产,通过货币的中介,在社会三个阶级间的流通过程,表现为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同时,在再生产过程中,包括了对各社会阶级收入来源,资本和所得的交换,再生产消费和最终消费的关系,农业和工业两大部门之间的流通等等的分析。这些都在魁奈的《经济表》中得到了全面表达。
重农学派在当时法国的宫廷、贵族、达宫中获得声誉,甚至在巴黎所谓社会显贵名流的社交场合中,以称道农业改革和穿着带有农家色彩的装束为时尚。在法国以外的当时欧洲若干国家的统治者,如俄罗斯的叶卡捷琳娜二世,瑞典的古斯塔夫三世,托斯卡纳的利奥波德二世,西班牙的查理三世,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那不勒斯的斐迪南一世等也对他们的学说和主张发生一定的兴趣。但也因此他们的学说引起了革命的或进步的启蒙思想家们的反感。伏尔泰在《有四十个埃居的人》中,对于他们学说的臆想进行了无情的讽刺与嘲弄。
另一方面,重农学派也欺骗了他们自己。他们中绝大多数是达官、贵人,他们的利益和法国当时的封建制度,甚至和波旁王朝是密切地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绝没有认识到,他们所鼓吹的是一个与现存的封建社会相对立,并且只有消灭现存社会才能建立起来的新资本主义制度;而总以为他们所企求的只是对旧制度的改良,而改良的目的是巩固现存的制度。
在对社会阶层的划分上,重农学派根据纯产品学说把国民划分为生产阶级,土地所有者阶级和不生产阶级,这一点,和我国古代对于“士农工商”的划分较为类似,但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就是重农学派在划分土地所有者阶级和生产阶级时,是以土地所有者出租自己的土地给农业资本家为划分标准的,而在中国古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思想影响下,所有的土地都归封建统治阶级所有,所以在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中国,就不曾产生“出租土地给农场主(农业资本家)”这个概念,因此在古代的中国,其生产阶级与不生产阶级的划分主要是针对于从事农业者与工商业者,而并没有对土地所有者阶级做出明确的论述。这一点,也是由于封建社会所存在的思想局限性所决定的。
除以上对于重农学派和中国重农思想的几点相似性的对比外,由于历史和阶级局限性,重农学派所提出的自由放任的思想,是中国重农思想家们不曾考虑到的。由社会纯产品学说和经济自由主义构建起的一系列理论基石,成就了一套完整的重农主义思想体系,相对于中国的零散的重农思想,我们可以看出,法国重农学派在理论体系的建设上,有着巨大的进步性。
从重农学派与中国重本抑末思想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时代背景的不同,法国重农学派在思想上更契合现代农业经济的经营方式和发展目标,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税制改革都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就农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来看,必须高度重视农业的价值。魁奈在其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君主和人民绝不能忘记土地是财富的唯一源泉,只有农业才产生财富。因为财富的增加能保证人口的增加,有了人和财富,就能使农业繁荣,商业扩大,工业活跃,财富永久持续的增加。国家行政的成功,都依靠这个丰富的源泉。”[15]中国古代的农业思想也大都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本。这对我们目前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现状以很大的启示,虽然在目前农业所占国民经济的比重正在逐步降低,但是农业作为整个国民经济系统的基础并没有改变,因此必须对农业和农村问题加以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对农业进行扶持和保护,同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我国农业的整体竞争力。
就我国目前的农村税制改革来看,自2006年我国取消农业税以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然而要体现国家对于农业的大力扶持,还需进一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以加大对农民的扶持。如将农产品税纳入增值税体系,对农产品出口进行出口退税以降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成本等等。李军(2006)在其研究中认为,应当“借鉴重农学派的税收思想,建立税制简化、结构优化、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城乡统一的税制体系”。总之,国家要切实解决“三农”问题,那么从税收政策上对农民倾斜应当是一个可行的途径。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