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政策
- 中文名
- 人口政策
- 定义
- 国家根据人口增长速度采取的政策
- 内容
- 迁徙、分布、移民、自然增长
- 起源
- 春秋时代
目录
它可以直接规定预定时期的人口规模或自然增长目标,也可以规定最低结婚年龄,借以影响
指按人口平均计算的国民收入和资本积累率低于北美、西欧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现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注:要保证“人口适度增长”、不是“不增长”、更不是“减少”!)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参考资料:人口不增长的生育率:发达国家为2.17胎,发展中国家为2.3胎,中国是典型的发展中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注:不是强制)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中共十八大报告(2012年)
“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均衡生育,是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最为可行也最为公平的选择;在发达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17胎,在发展中国家实现代际均衡的生育率为2.3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长表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总和生育率为1.18110,其中“城市”为0.88210,“镇”为1.15340,“乡村”为1.43755。要将中国的生育率调控到2.3胎,实行“鼓励二胎、充许一胎、征税多胎和无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选择(俄罗斯已经对无胎征税),这有利于实现人口调控的“费改税”,并从根本上减少中国政府的非税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时,还有利于形成“普通二胎、中产三胎、少数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结构,有利于增加中产阶层的比重,尽快使中国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
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适应我国人口总量和结构变动趋势,统筹解决好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和分布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重视发展老龄事业,切实保障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关心和支持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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