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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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是指非通过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是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辅助性生育技术。
在男方有性器官异常,或精子质量出现问题,从
1、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是指以丈夫的精子注入到妻子体内,受精卵在妻子子宫内着床、发育并分娩。由于同质授精的精卵细胞来自于夫妻双方,夫妻与所生子女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与自然受胎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故依据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应当然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且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确定问题。根据最高院1991年的复函规定,此时的AID子女当然应推定为婚生子女。
(2)妻隐瞒或在夫不同意情况下实施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当妻隐瞒或在夫不同意情况下实施AID,此时该AID子女是否应受婚生子女推定呢?“有学者认为应分情况而定,如果夫妻处于正常的婚姻状态,而AID子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则该子女应被推定为婚生子女,并适用婚生否认的规定。如果在人工授精实施期间,夫妻客观上并无婚姻共同生活,则应以其为不受婚生推定的非婚生子女,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得提起父子女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否认其父子女关系。”
(3)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与捐精者的关系
与自然生育子女不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不能像自然生育子女中的非婚生子女通过认领来确定父子女关系,因为异质人工授精的供精者仅为帮助他人生育而提供精液,自始即无为他人接受所生子女。捐精者提供精液与自愿为他人献血、捐献器官相似,在捐精后不得再主张权利。
人工体外授精(in vitro fertilization)是指在夫妻不能依自然方法生育子女时,用人工方法将取出的精子和卵子放在培养皿中授精,再将受精卵分裂的胚胎移入妻子子宫内着床、发育并分娩。依此方法生育的子女被称为“试管婴儿”。常解决的是妻子的不孕问题,这比人工体内授精技术要求要高,涉及到更多的主体,除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妻外,还包括精子捐赠人和卵子捐赠人,由此引起的法律问题更为复杂。
1、妻卵同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妻卵、夫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此种情况下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与AIH子女一样,受婚生子女的推定。
2、妻卵异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妻卵、第三人捐赠的精子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所生子女法律地位应与AIH子女一样,受婚生子女的推定,但如果在实施此项技术时,欠缺了丈夫的同意,丈夫仍享有提出否认之诉权。
3、第三人捐卵的同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第三人卵子、夫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如夫妻双方实施人工生殖目的为愿意成为所生子女法律上的父母,则应认定夫妻是所生子女在法律上合法的父母,任何人不得推翻,捐精、捐卵的第三人不能成为所生子女法律上合法的父母,因为他们捐精、卵的目的在于帮助他人生育,自始就没有成为人工授精子女之父母的意愿。
4、第三人捐卵的异质人工体外授精即以第三人捐卵、第三人捐精进行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胚胎移植是指将精子注入第三女性的体内与其卵子授精,并在授精后四天至五天,将受精卵自体内取出,再注入到妻子的子宫内使其着床、发育并分娩。此技术为人工体内授精与人工体外授精相结合的一种人工生殖技术。
1、捐卵同质授精的胚胎移植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捐卵同质授精的胚胎移植是指夫提供精子,利用人工体内授精技术将其精子注入第三女性体内与其卵子进行授精,再将分裂的受精卵胚胎细胞注入妻子宫使其着床、发育并分娩。
此技术与第三人捐卵同质人工体外授精相比,在于授精地点不一样。此技术授精地点在第三女性体内,而第三人捐卵同质人工体外授精的授精地点在培养皿中。其余基本一样,因此,笔者认为,依此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应参考第三人捐卵同质人工体外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2、捐卵异质授精的胚胎移植所生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捐卵异质授精的胚胎移植是指第三人提供精子,注入到第三女性体内与其卵子进行授精,再将分裂的受精卵胚胎细胞注入到妻子子宫使其着床、发育至分娩。
此种情况与第三人捐卵异质人工体外授精只是授精地点不同,其他基本相同,因此,可比照第三人捐卵异质人工体外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来确定依此技术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代理孕母是指妻之子宫无法使受精卵着床、发育时,使用妻卵和父精、妻卵和供精、供卵和夫精、供卵和供精在体外授精,然后将胚胎移入他人子宫内妊娠生育,此妊娠生育者即为代理孕母。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理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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