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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部

户部,中国古代官署名,为掌管户籍财经的机关,六部之一,长官为户部尚书,曾称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
中文名
户部
性    质
古代官署名
曾用名
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
长    官
户部尚书、户部侍郎
职    能
掌管全国土地、赋税、户籍等
历    史
周代至清(1906年)

目录

总览

户部起源于先秦《

发展演变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 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

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 1人,左参政 3人,右参政 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 1人,汉启心郎 2人,额哲库 2人。

清朝户部清朝户部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 4人,汉军 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 5人,汉军 6人),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军 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 9人。汉司务 2人,总人数111 人(除尚书无定员)。

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 卷6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 2人)。郎中33人(宗室 1人,满17人,蒙 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 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 1人,蒙 1人,满、汉各14人)。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 人(宗室 1人,满100人,蒙 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 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 1员,左、右侍郎各 1员,不分满、汉。

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机构职责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部门设置

十四清吏司

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至 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 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1、浙江清吏司:掌核浙江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全国民数谷数,兼管杭州织造之奏销;

2、四川清吏司:掌核四川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地麦禾收成分数;

3、云南清吏司:掌核云南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

4、贵州清吏司:掌核贵州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全国关税;

5、山东清吏司:掌核山东钱粮收支数目,兼管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

6、陕西清吏司:掌核陕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

7、湖广清吏司:掌核湖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

8、江南清吏司:掌核江南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兼管江宁织造、苏州织造之奏销;

9、江西清吏司:掌核江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

10、河南清吏司:掌核河南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

11、广西清吏司:掌核广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

12、广东清吏司:掌核广东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

13、福建清吏司:掌核福建钱粮收支数目,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

14、山西清吏司:掌核山西钱粮收支数目。

八旗俸饷处

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现审处

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饭银处

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捐纳房

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88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内仓

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 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 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南北档房

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 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 2人,满、汉总办各 6人,汉字堂主事满 2人,汉军 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司务厅

设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督催所

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当月处

设司员 2人(满、汉各 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监印处

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钱法堂及宝泉局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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