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部
- 中文名
- 户部
- 性 质
- 古代官署名
- 曾用名
- 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
- 长 官
- 户部尚书、户部侍郎
- 职 能
- 掌管全国土地、赋税、户籍等
- 历 史
- 周代至清(1906年)
目录
户部起源于先秦《
户部在古代称为地官、大司徒、计相、大司农等。唐以后称户部。
清沿明制,于天聪五年(公元1631年)设户部。最初以贝勒(亲王或郡王) 1人总理部务。下设承政 4人(满 2人,蒙、汉各 1人),参政 8人,启心郎 1人。
崇德三年(公元1638年),裁蒙、汉承政,定满承政 1人,左参政 3人,右参政 4人,理事官10人,副理事官16人,满启心郎 1人,汉启心郎 2人,额哲库 2人。
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停贝勒总理部务,设满尚书,无定员。以下设满、汉左右侍郎各 1人,郎中28人(满22人,蒙 4人,汉军 2人),员外郎50人(满39人,蒙 5人,汉军 6人),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军 2人),司主事14人,满司库 9人。汉司务 2人,总人数111 人(除尚书无定员)。
以后,户部官员大量增加,据《光绪会典事例》卷19及《历代职官表》 卷6载,其名额为:满、汉尚书各 1人(从一品)。左右侍郎满、汉各 1人(正二品)。堂主事 6人(满 4人、汉 2人)。郎中33人(宗室 1人,满17人,蒙 1人,汉14人)。员外郎72人(宗室 2人,满56人,汉14人)。主事30人(宗室 1人,蒙 1人,满、汉各14人)。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缮本笔帖式20人(均满员)。笔帖式121 人(宗室 1人,满100人,蒙 4人,汉军16人)。经承106人。此外尚有额外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等(均无定员)。除额外官外,户部官员总人数达362 人。
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九月,在官制改革中,户部改名度支部,并将财政处并入。设尚书 1员,左、右侍郎各 1员,不分满、汉。
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尚书为大臣,侍郎为副大臣,直至清亡。
户部总的职掌是管理全国疆土、田地、户籍、赋税、俸饷、财政等事宜。其机构按地区划分为江南、浙江、江西、福建、湖南、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14个清吏司;并设有八旗俸饷处、现审处、饭银处、捐纳处、内仓等机构,办理八旗俸饷、捐输等事。其部内的行政事务则由南、北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监印处分别管理。
十四清吏司
其职官都有郎中(均正五品)、员外郎(从五品)、主事(正六品),一般是 7至 8人,最多到12人。另外有笔贴式121 人,经承68人,分在十四个司里办事。十四个清吏司分别掌核各该省钱粮收支数目,并兼管一项或数项全国性的事务。只有山西清吏司只管本省钱粮,不兼办其他事务。
1、浙江清吏司:掌核浙江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全国民数谷数,兼管杭州织造之奏销;
2、四川清吏司:掌核四川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地麦禾收成分数;
3、云南清吏司:掌核云南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全国漕政(即海、河运粮事务);
4、贵州清吏司:掌核贵州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全国关税;
5、山东清吏司:掌核山东钱粮收支数目,兼管盐课、参课及八旗官养廉银(在额俸之外所加之银);
6、陕西清吏司:掌核陕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省茶课及京中各项支款;
7、湖广清吏司:掌核湖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耗羡”银两(即赋税正额外多收部分)之动支;
8、江南清吏司:掌核江南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省“平余”银两(即动支经费每千两扣12两5钱,留存备用者),兼管江宁织造、苏州织造之奏销;
9、江西清吏司:掌核江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各省协饷(协济邻省之经费)之动支;
10、河南清吏司:掌核河南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察哈尔俸饷及各省动支款项报销事宜;
11、广西清吏司:掌核广西钱粮收支数目,兼管矿政、钱法(币制)及内仓之出纳;
12、广东清吏司:掌核广东钱粮收支数目,兼管八旗继嗣之政令及本部所属官差之更代;
13、福建清吏司:掌核福建钱粮收支数目,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
14、山西清吏司:掌核山西钱粮收支数目。
八旗俸饷处
八旗俸饷处,乾隆十三年(公元1748年)设,专管八旗官兵俸饷及其赏恤事务,并管八旗户籍档册。其职官有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委。
现审处
现审处,乾隆十三年设立,掌审办八旗户口,田房之讼事,须刑讯者,会同刑部审理。
饭银处
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尚书于郎中、员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内派委,二年更换。清制,各省每年额解户部饭食银若干,作为户部官员的养廉及饭食之用,并以少部分帮贴内阁、军机处、起居注馆、兵部、刑部等机构的饭食费用。其余留作办公费用。本处即掌此项银两之收支。
捐纳房
捐纳房,所谓“捐纳”,即用钱谷买官,汉有“纳粟拜爵”之制,历代或有沿之,清中叶之后尤甚。捐纳房即专司其事。其捐官之制,据《光绪会典事例》卷288载,康熙七年(公元1668年)定:
满洲、蒙古、汉军并现任汉文武官弁,捐输银千两或米二千石者加一级。银五百两或米千石纪录二次。银二百五十两或米五百石纪录一次。进士、举人、贡生捐银及额出仕时,照现任官例议叙。生员捐银二百两或米四百石,准入监读书。俊秀(无出身的文士)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亦准入监读书。富民捐银三百两或米六百石,准给九品顶带。捐银四百两或米八百石,准给八品顶带。
这样明订价格,公开的卖官,最初是假借“赈济灾民”为名,因而被列入《会典》的“蠲恤”事例中。以后便有意识地隐讳,所以就不再见于记载了。
内仓
内仓,清初沿明制,设“内官监仓”。顺治十年(公元1653年)改为“内仓”。由户部满司员内轮派 2员充监督,二年更换。另设 1人,掌仓内之出纳。内仓所储米豆,供驻京蒙古王公、喇嘛与来京蒙古人员用米及太监、匠役口粮、文武会试供应粮米、祭祀造酒用米等。
南北档房
南档房有满洲堂主事 2人,掌管档案。每三年稽查八旗人丁数目,编造各旗丁档,并管户部满洲官员升补之事。北档房有满、汉领办各 2人,满、汉总办各 6人,汉字堂主事满 2人,汉军 2人,笔帖式20人,掌缮本部满、汉文题本、奏折,并管分拨各省报解之饷银。北档房并不管档案,实际是文书部门,并兼管一部分会计事务。
司务厅
设司务 2人(满、汉各 1人),经承 2人,掌收登各省衙门来文,呈部堂画阅、编号记档,分发各司办理。
督催所
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均无定员,由尚书酌派。掌督催十四个司所办事务。
当月处
设司员 2人(满、汉各 1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掌收登、分发在京各衙门的来文。
监印处
设司员 4人(满、汉各 2人),由十四个司司员轮值,按月更换。两人掌监印堂,两人监盐、茶引印。
以上十四司至内仓,都是业务单位。南北档房以下各单位,都是办理文书、档案以及部内的行政事务。
钱法堂及宝泉局
此外,户部所属还有钱法堂、宝泉局等机构,是掌管有关钱币事务及铸钱供全国经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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