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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目录

1、侵犯的客体是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

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界限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

二者具有某些共同点,如都危害了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取保候审

申请

一、申请的主体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3、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申请取保候审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是律师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3、取保候审申请书.

三、书写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事项

1、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

2、如果是偶犯,应注明。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

4、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

5、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

6、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

7、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

8、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的,应注明。

10、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

1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

1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等等。

受理

受理申请的机关

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检察院)

2、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

3、审判阶段:人民法院

审查

一、审查事项:

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以下情形的: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二、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侯审。

三、审查期限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被批准采取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执行

一 、执行机关: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2、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执行事项

1、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2、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3、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告知申请人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保证金

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相关事项

一、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二、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四、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五、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六、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七、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

八、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九、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

十、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十一、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十二、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十三、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十四、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保证人

保证人保证相关事项

一、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二、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三、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四、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五、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六、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七、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法律规定

2006年7月31日下午4时许,荔湾城管大队华林中队在宝华市场对“六乱”行为进行整治时,遭到涉嫌违章的王超、詹锡华、詹德存以及同伙詹永亨等人(均另案处理)的阻挠。

纠缠中,城管人员李某的左眼、左腰损伤,制服被撕破,何某左肩部损伤。后王超、詹锡华、詹德存等人被闻讯而来的公安人员带走。王超供认其手持铁管与城管人员对抗并致一名城管人员眼角受伤流血,詹锡华供认其先后手持铁水管、西瓜刀威胁城管人员,詹德存亦供认其手持西瓜刀阻吓城管人员的事实。

庭审中,三名被告的辩护人一致认为,本案中的“城管人员”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没有上岗证、工作证、执业证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3人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超有期徒刑1年,詹锡华有期徒刑10个月,詹德存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主审法官认为,按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并无要求其必须是在编人员或者干部身份,就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中,荔湾城管大队已证实了三名城管人员是政府授权招聘的提供岗位并赋予一定公务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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