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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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论,亦称直言推理、直言三段论、定言三段论。是从两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它们所制约的第三个判断(结论)来的间接演绎推理。因为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都是直言判断,所以叫直言三段论。如:凡金属都能导电,铜是金属,所以铜能导电。
三段论有以下特征:
(1)整个推理包括两个前提和一个结论。
(2)每个前提和结论都是A、E、I或O类型的直言陈述。
(3)整个推理涉及三个概括词项。
一种演绎推理.以两个性质判断作前提推出一个性质判断作结论的推理方法。例如:
所有的有理数都是实数 (1)
所有的整数都是有理数 (2)
所以,所有的整数都是实数 (3)
它是由三个简单判断(1)、(2)、(3)组成,其中(1)、(2)是前提,(3)是结论.这三个性质判断包含而且只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作主谓项,例中的三个概念是“实数”、“整数”、“有理数”。每个概念都在两个判断中各出现一次.任意两个性质判断有且仅有一个概念是相同的.
由于三段论的前提和结论都是直言判断,因此又称它为直言三段论。
一个三段论中的三个作主谓项的不同概念,分别称为大项、小项和中项。
结论中的主项称为小项,以“S”表示,如(3)中的“整数”。
结论中的谓项称为大项,以“P”表示,如(3)中的实数.两个前提中所共有的项称为中项,以“M”表示,如(1)、(2)中的有理数在三段论的两个前提中,包含大项的前提称为大前提,包含小项的前提称为小前提,例中(1)是大前提,(2)是小前提。
由此可见,三段论是由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组成的,形式结构如图所示,三段论的特点在于通过中项的媒介,把大项、小项联系起来。
根据这个推理形式,可以作出如下正确的具体的推理:
所有的平行四边形(M)都是对角相等的四边形(P),
所有的菱形(S)都是平行四边形,
所以,所有的菱形(S)都是对角相等的四边形(P).
三段论的根据是三段论的公理:凡对一类事物有所肯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分子也应有所肯定;凡对一类事物有所否定,则对该类事物中的每一分子也应有所否定.三段论公理也可用概念的外延——集合来说明。图1表示:S⊆M,M⊆P,所以,S⊆P.图2表示:M∩P=Φ,S⊆M,所以S∩P=Φ.
(1)主项和谓项(subject and predicate):A、E、I和O等直言陈述中的“F”和“G”。
(2)大项、中项和小项(major term, middle term, and minor term):大项和小项分别指结论中的谓项和主项,中项指两个前提共有的项。
(3)大前提和小前提(major premise and minor premise):大前提指包括大项和中项的前提,小前提指包括小项和中项的前提。
(4)格、式和形式(figure, mode, and form)
根据中项在大小前提中的位置可以区别出四个格。第一格:中项分别充当大前提中的主项和小前提中的谓项。第二格:中项充当大小前提的谓项。第三格:中项充当大小前提的主项。第四格:中项分别充当大前提中的谓项和小前提中的主项。
根据前提和结论的直言陈述类型可以区别出64个式。比如,AAA式指前提和结论都是全称肯定陈述的三段论,AEI指大前提为全称肯定陈述,小前提为全称否定陈述,结论为特称肯定陈述的三段论,等等。
将三段论的格与式相结合,我们就得到了三段论的256种形式。比如,AAA-1、AEI-4,等等。但这256种形式的三段论大多是无效的。只有15种形式是有效的,它们分别是:AAA-1, EAE-1, AII-1, EIO-1, EAE-2, AEE-2, EIO-2, AOO-2, IAI-3, AII-3, OAO-3, EIO-3, AEE-4, IAI-4, EIO-4。
(1)每个有效三段论都有一个全称前提。
(2)每个有效三段论都有一个肯定前提。
(3)每个含有特称前提的有效三段论,其结论也是特称的。
(4)每个含有否定前提的有效三段论,其结论也是否定的。
(5)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distribute)一次。某个项在某个陈述中是周延的,当且仅当该陈述对该项的外延的全部作了说明。
运用三段论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一个三段论中,有且只有3个不同的项。
(2)中项至少要周延一次。
(3)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也不得周延。
(4)以两个否定的命题为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5)两个前提中如果有一个否定命题,则结论为否定命题;如果结论是否定命题,则必有一个前提是否定命题。
(6)两个特称前提不能推出结论。
(7)如果两个前提中有一个是特称的,那么结论也是特称的。由中项M在前提中作主谓项的不同情况,三段论形成不同的形式,这称为三段论的格。三段论有4个格:
第1格 | 第2格 | 第3格 | 第4格 |
M—P | P—M | M—P | P—M |
S—M | S—M | M—S | M—S |
S—P | S—P | S—P | S—P |
第1格应用广泛,最为自然,只有第1格能推出全称肯定的结论,因此它被称为“典型格”,“完善格”;这个格在司法审判中有特别重要的作用,因而又被称为“审判格”。第2格只能得到否定的结论,它常用于区别事物。第3格只能得到特称的结论,常用于证明具有某种属性的事物存在。前面举的例子为第1格。由4种直言命题(全称肯定命题A、全称否定命题E、特称肯定命题I、特称否定命题O)在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中的各种不同组合,三段论形成各种形式,这称为三段论的式。前面举的例子为AAA式。在三段论各种可能的式中。大部分式是无效的。除去无效的式,把有效的式分配到4个格中,可以得到24个正确式, 即有效式。
古希腊逻辑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关于三段论的系统理论,三段论在传统逻辑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从现代逻辑的角度看,三段论只是一元谓词逻辑中的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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