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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

刘颂(?―300年),字子雅。广陵(治今江苏淮阴县)人。西晋时期律法学家、官员,西汉广陵厉王刘胥之后。刘颂在刑法方面颇有成就,他坚持恢复肉刑,并在刑法方面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关系原则。法史学家何勤华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

目录

刘颂,字子雅,广陵人,世为名族。颂少能辨物理,为时人所称。

刘颂认为,

刘颂年少时明辨事理,被时人称颂,后被

刘颂在元康七年(297年)接替建立甲午制的

《隋书·经籍志》有“

司马炎:

弟弟

刘彪,字仲雅,官至荆州刺史。
刘仲,刘彪之弟,字世混,官至黄门郎、荥阳太守。
刘和,排序不详。 
子女

儿子
刘颂无子,收养的侄子刘雍也早逝,便以刘雍弟弟刘翊的儿子刘鄢为嫡出长孙,世袭封爵。 
女儿
刘氏,名不详,嫁陈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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