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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

网红,是网络红人的简称。“网络红人”是指在现实或者网络生活中因为某个事件或者某个行为而被网民关注从而走红的人。他们的走红皆因为自身的某种特质在网络作用下被放大,与网民的审美、审丑、娱乐、刺激、偷窥、臆想以及看客等心理相契合,有意或无意间受到网络世界的追捧,成为“网络红人”。因此,“网络红人”的产生不是自发的,而是网络媒介环境下,网络红人、网络推手、其中以sputea等为显著代表,传统媒体以及受众心理需求等利益共同体综合作用下的结果。从2005年到2015年,在中国的互联网世界里,“网络红人”在追捧与争议声中走过了10年。网红经济”的概念也由此诞生。

目录

网络红人,是人的某一特质在网络作用下被放大,与网民的审美、审丑、娱乐、刺激、偷窥、臆想以及看客心理相契合,有意无意间受到网络世界追捧的产物。

监管

美国:拟严厉打击网红营销软广告

明星通过个人社交媒体账号传播品牌信息,但却没有明确标明是广告,这样的行为正受到美国政府的关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正计划采取更严厉的措施:用户需要明确知道,他们所看到的内容是否是付费推广内容,而简单地加上#ad、#sp、#sponsored等标签还不够。FTC广告行为部门的迈克尔·奥斯迪莫表示,FTC有义务确保广告主遵守这些规定。FTC关注的是,社交媒体的用户需要非常明确地知道,他们所看到的内容是否付费推广的内容。对于一些网红仅仅加上#adidas、#Nike等标签,FTC表示即使这样做仍然不能充分向消费者负责,主要是因为网红推广的企业产品推荐信息可能具有迷惑性。例如在赞助商内容开头使用#ad(广告)的标签是合适的,但使用#sp和#spon(赞助)不行,而且FTC认为网红应该将所有支付费用披露。

澳大利亚:网站审核和网络安全法规监管并举

澳大利亚国家人口虽然不多,但网红却不少。而且,澳大利亚网红还有年轻化的趋势。比如年仅8岁的澳大利亚女孩查莉在视频网站上开设的美食频道“查莉的手工厨房”,一个月收入接近80万元人民币。澳大利亚并不会刻意去监管网红,但是跟其他人一样,网红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准则。一些视频类的网络红人在上传视频到网站的时候,有些网站会让你选择是否该视频适宜18岁以下的人群观看。除了网站对网络红人的规范之外,网络红人本身也和普通民众一样,需要遵守法律条约,在网上发布儿童色情内容或者是宣传恐怖主义的网络红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网红即便不违法,但是因观点偏激而给公众造成恶劣影响也会被禁止,有时候,舆论压力对他们影响甚至比实际的处罚更大。

韩国:对散布不健康言论的网红严加整治

韩国网红以时装、化妆和美食内容最为典型,通常这类网红不涉及违法行为和不当言行,但是一旦越过了这条红线,那就是自掘坟墓,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年年初,韩国治理了一大批网红,一些在网上散布不健康内容的网络红人被绳之以法。比如,有的网红跟自己的听众预约,说某年某月某日几点钟将实际播放淫秽内容,让自己的粉丝先付费等待收看,这种公开散布淫秽内容在韩国属于违法行为,所以被警方追捕。在韩国,网红跟其他的大众一样受到法律的约束,要严格遵守法律。

行业产值

2016年7月,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中国电商红人大数据报告》估计2016年红人产业产值接近580亿元,已远超2015年全国440亿元的电影总票房。

现象及影响

“网络红人”现象及影响本质上反映出了现实生活中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多极化。其成名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是以造型标志性、行为娱乐性为特点的“自推型网络红人”,如

网红网红

如今的文化圈,特别是大众文化圈,已经不再单纯。电影、电视、文学、音乐、传统艺术,这些领域中再精彩的节目也不可能如十几二十年前的“前辈”一样,几成所有中国人的集体记忆,而平民狂欢造就的网络红人更被许多人视为“一种喧嚣的泡沫”。这是多元的时代使然,并非人力可以扭转。在这片繁花似锦中,有人看厌了中伤和争吵而倍感失望,也有人因为有数不清的自由选择而如鱼得水。那么,网络红人和传统名人有什么不同,归根到底只是成名的平台不同。网络红人分成三代:一、文字时代的网络红人;二、图文时代的网络红人;三、宽频时代的网络红人。

发展

网红伴网而生,随着互联网不断升级发展,网红也在不断迭代升级。第一代网红,诞生于互联网博客时代。迄今为止,博客时代的许多网红依然在网络上有着不小的影响力,其代表就是安妮宝贝等。

图片在网络上传播越来越方便的时候,天仙妹妹尔玛依娜等以某一张图片而走红的网红,成为了图片传播时代的网红代表。

当互联网发展进入社交网络时代,微博成为了网红的聚集地,其传播方式和特性造就许多网红,其代表有免费午餐邓飞、潘石屹等。

电商为网红的商业化带来了契机。微博与电商打通,让网红成为了入口,推荐成为渠道,网红与电商销量合二为一,网红商业化之路不断扩展。

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视频成为了网络传播中的主要内容。网红也就逐渐向直播和短视频聚集,快手、小咖秀、抖音的短视频APP,斗鱼、映客等直播APP,为网红制作和传播内容提供了平台。网红进入了视频时代,而其最有影响力的代表就是“papi酱”。

纵观网红发展史,每一次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都是网红的定义的扩展。“网红是互联网的产物,没有互联网就没有网红,”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但有了互联网不一定有网红,而是社交网络在互联网技术中居于主导地位的时候,才为网红提供了技术基础,也给网红带来了机遇。”

文字时代的网络红人

最早的网络红人,在互联网的56k时代甚至更早,那是属于文字激扬的时代,培育在那一代的网络红人,他们共同的特点是以文字安身立命并走红。

图文时代的网络红人

当互联网已经进入高速的图文时代,这时候的红人开始如时尚杂志绚丽多彩起来,在这样的时代,网络女性占尽优势,以图载文载人。如果要问为什么,原因就是这时候的互联网更有读图时代的味道。

宽频时代的网络红人

当互联网越来越宽,进入了宽频时代,网络歌曲的流行也是宽频时代红人到来的显著特征。

代表人物

sputea,章泽天,叶良辰,王思聪,罗玉风,西单女孩,龚琳娜,王美莼,林弯弯,犀利哥等。

根源分析

研究发现,“网络红人”的井喷主要是在传统文化落寞和政府监管缺位的环境下利益驱动结果,有一定的公众心理需求为支撑。

公众心理的需求

网红网红

根据德国心理学家

“网络红人”现象,乃至于网络文化,根本上反映的是公众的价值观和习惯化思维,简单粗暴的干涉不仅容易激起反感情绪,实际上也达不到控制的目的。合理疏导与有效监控相结合,才能促进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

“疏”的方式引导公众对文化的选择。“疏”,即是指政府改变强制性灌输和命令性选择,通过适当的信息公开,使公众自我辨别、选择信息真伪和利弊,并同时进行辅助性引导的方式。一是提升主流文化的亲和力。传统文化由于过去灌输式的传播方式和字正腔圆的内容表达,让公众感到生硬和疏离,在轻松、多元的网络文化映衬下尤为突出。网络文化的草根气息对公众的巨大吸引力,不时给主流文化提醒—提升文化亲和力,唤起传统文化在人们心底的烙印,进而引导其需求良性发展,已迫在眉睫。一方面,用贴近生活的现实表达,与时俱进地解读传统文化中的精华思想,激发公众的民族自豪感和文化传承使命感,拉进与主流文化的心理距离。另一方面,注入时代活力,以关爱帮助、解决问题、平等理解的心态与公众自由交流,适时采取诙谐、调侃等方式,缓解正式传播中的严肃紧张氛围,增加生活化和鲜活度,让公众在自主选择中更自然顺畅的接受主流文化。

二是政府打造“网络红人”引领舆论导向。在信息时代,传播权被广泛分散到受众手中,公众拥有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性。⑥既然网络推手、利益集团可以推波助澜,那么政府部门可以对社会热点焦点进行跟踪、报道,并借力于公众的传播热情,打造符合主流文化的“网络红人”,利用网络媒体、广电媒体的良性互动,作为推进主流文化传播的典型例子。在主流文化逐渐占领社会意识形态的同时,负面形象的“网络红人”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也就会渐渐偃旗息鼓。

三是吸引社会精英群体参与网络评论工作。以各领域资深专家、理论学者和成功企业管理者为主的社会精英群体大多都有丰富的社会阅历,思想成熟,对网上言论和行为具有更强的辨别能力,思维和眼光也更加客观和理性。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座谈、讨论、互动,邀请他们参与网络评论工作,在与网友的讨论中,整合、筛选、梳理各种论坛上杂乱无章或失真的信息,让主流、理性、权威、真实的声音占领公众意见市场,是引导网络非理性舆论的重要途径。同时,还可以在专家、学者的解析中,通过现代解读重拾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形成符合当前发展特色的中国主流文化。

四是营造多元意见空间。舆论的一元空间是造成受众逆反心理的重要因素。根据社会心理学的宣泄原理,有节制地反映某些有强烈反应的消极社会舆论,使其适度宣泄,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化消极为积极。因此政府可利用网络的开放性特点,积极营造多元意见空间,即在意见选择上给多维度意见以更多的生长空间,在意见表述上接纳多元化的表述方式。在这个多元意见空间中,公众可就自己感兴趣的事件或热门话题抒发己见或者互动讨论,而政府便可根据舆论走向预设相应措施,并借助前面所说的精英群体等加以引导,让公众在尊重、自由的氛围中合理表达、理性选择。

五是信息发布部门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根据认知心理学中的选择性注意原理,在外界的诸多刺激中,大脑控制(可能是无意识控制)去注意到某些刺激,而忽略其他刺激,由于“第一次”出现的信息能够满足公众的好奇心,往往受到强烈关注,因而及时性成为网络时代对信息传播的需要。上述诸多引导措施的基础正是在于有关部门要把热点事件、问题等各种信息全面、客观、及时地发布,而非事后解释,甚至遮掩。只有站在信息传播的前沿,才能赢得媒体和公众的信任,也才能掌握网络文化引导上的主动。

“控”的方式实现必要的监督。“控”,即是通过信息技术、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必要的干涉,以强制减少网络文化中不良信息的传播和影响。一是以法律规范主体行为。法律作为硬性标尺和强制力,能够对政府、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这不仅是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必需,也是利于社会稳定之举。在网络已然成为文化建设、社会生活、政治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时,强化网络法制,尽快出台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强的法律法规已是共识。同时,鉴于网络主体的复杂性,法律法规也应从多领域着手。如在税务方面制定新的征税标准,对为追求利益恶意追捧、炒作网络红人的团体和个人媒体加大征税额度;针对侵犯公民隐私权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加以详细规定,增强民事法影响;对利用网络红人造谣生事、危害社会稳定的团体和个人,强化刑法对网络行为的涵盖性。将网络发展真正置于法制建设体系中。

二是以实名制监督主体行为。近年来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呼声不绝于耳。韩国自2005年推行网络实名制以来,一些主要网站坛上谩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的内容减少了一半以上,收效显著。⑦网络实名制势在必行,因此,我国也可以借鉴此种网络规范制度,在保证善意的交流者能够公平公正发表言论的同时,恶意侵权、造谣者也会因其留有真实信息而受到追诉。

三是以技术手段强化信息筛选。面对良莠不齐的网络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加以约束必不可少。过滤软件、分级系统、防火墙是当前维护健康信息环境的主要手段,⑧但这显然落后于网络发展的需要。因此,一方面,在借鉴国外网络技术、加大对加密技术、防火墙技术、反黑客技术等网络安全技术研究的同时,也应着力开发适应于本国网络环境的网络筛选过滤技术,以避免依赖进口技术存在的信息安全问题。另一方面,制定适应于我国国情的网络信息量化分级分类标准,对暴力、色情、侵犯公民权利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不同信息进行分类,根据其传播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

网红经济

网红经济是以一位年轻貌美的时尚达人为形象代表,以红人的品味和眼光为主导,进行选款和视觉推广,在社交媒体上聚集人气,依托庞大的粉丝群体进行定向营销,从而将粉丝转化为购买力。

从2005年到2015年,在中国的互联网世界里,“网络红人”在追捧与争议声中走过了10年。

BBS时代,推手们锻造了“芙蓉姐姐”的S形;自媒体时代,“网红”们在“BAT”所代表的(指百度、淘宝和腾讯)各种“帝国”下游走,打造自己的锥子脸;而现在,在互联网+时代,“帝国”开始接手“网红”,孵化无数张“锥子脸”——“网红经济”的概念由此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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