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 姓名
- 张敏
- 字
- 伯达
- 籍贯
- 河间鄚(今河北任丘)
- 所处年代
- 东汉
- 官至
- 尚书
目录
张敏,河间鄚(今河北任丘)人。
张敏重视法律的严肃性,敢于直言。为了废除“轻侮法”,曾两次上书和帝,禁止了以个人感情好恶定法,杜绝了执法不严的现象。
《后汉书》范晔:列传34
张敏字伯达,河闲鄚人也。建初二年(公元77年),举孝廉,四迁,五年(公元80年),为尚书。
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敏驳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夫死生之决,宜从上下,犹天之四时,有生有杀。若开兼容恕,着为定法者,则是故设奸萌,生长罪隙。孔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之路不可开故也。今托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导‘在丑不争’之义。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臣闻师言:‘救文莫如质。’故高帝去烦苛之法,为三章之约。建初诏书,有改于古者,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敝。”议寝不省。敏复上疏曰:“臣敏蒙恩,特见拔擢,愚心所不晓,迷意所不解,诚不敢苟随众议。臣伏见孔子垂经典,嚱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议者或曰:‘平法当先论生。’臣愚以为天地之性,唯人为贵,杀人者死,三代通制。今欲趣生,反开杀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记曰:‘利一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杀,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为灾,秋一物华即为异。王者承天地,顺四时,法圣人,从经律。愿陛下留意下民,考寻利害,广令平议,天下幸甚。”和帝从之。
九年(公元84年),拜司隶校尉。视事二岁,迁汝南太守。清约不烦,用刑平正,有理能名。坐事免。延平元年(公元106年),拜议郎,再迁颍川太守。永初元年(公元107年),征拜司空,在位奉法而已。视事三岁,以病乞身,不听。六年(公元112年)春,行大射礼,陪位顿仆,乃策罢之。因病笃,卒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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