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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永平

马永平,男,出生于1982年3月1日,宁夏人,宁夏银川301路公交失火案犯罪嫌疑人。宁夏公安厅协查通报称,2016年1月5日7时08分,银川公交公司301公交车在贺兰县109国道金盛家居城门口起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2016年1月5日下午,马永平在宁夏银川市贺兰县交通学校东门在建某小区被抓捕归案。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维持原判。
中文名
马永平
性别
出生日期
1982年3月1日
籍贯
宁夏银川

目录

宁夏公安厅协查通报宁夏公安厅协查通报

       2016年1月5日上午,

2016年1月5日,宁夏公交失火案2016年1月5日,宁夏公交失火案

       2016年1月5日7时08分,

据媒体报道,嫌疑人马永平的微信内有马永平2015年12月发布的一则

根据警方现场勘查,初步判断此事系蓄意犯罪纵火。

银川市相关部门发布消息称,嫌疑人马永平(男,汉族,33岁,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因承建贺兰县洪广镇移民安置区工程,与分包商发生债务纠纷,由此产生不满,采取极端行为对社会进行报复。

201615638分,马永平更新了微信朋友圈状态讲述了自己欠款和被欠款的债务问题。

在这条朋友圈信息发出的半小时后,当天703分,银川109国道上一辆301路公交车突然起火。这场灾祸造成17人死亡,32人受伤。

马永平很快被警方锁定为这场大火的纵火嫌疑人。这起纵火事件并非临时起意,从他的朋友圈可以看出,马永平对于自己的纵火行为早有预谋。

纵火公交这件事发生前,马永平的债主无人发现他有什么异样,但却并不是没有任何征兆。事发前一晚,马永平的朋友圈里简单写了几个字:“宁夏银川公交车的几点火光……”

201615日下午423分,嫌疑人马永平在贺兰县一处在建工地的楼顶被警方抓获。

提起公诉

2016年3月7日,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对银川“1·05”公交放火案审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永平涉嫌放火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马永平因水暖工程款纠纷,产生在公交车上纵火泄愤,予以报复的犯罪意图。2016年1月5日凌晨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永平携带两桶汽油,从贺兰县马家寨公交站登上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车。7时许,被告人马永平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后从公交车驾驶座左侧的车窗跳出,逃离至金盛国际家居西边一在建工地楼顶,后被抓获归案。公交车着火造成18人遇难,32人受伤。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永平犯罪手段特别残忍,造成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惩。

一审判决

2016年7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银川“1·05”公交车纵火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永平犯放火罪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马永平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马永平的辩护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6月15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出示了相关证据,马永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马永平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永平因与他人水暖工程款纠纷,意图在公交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纵火泄愤,制造影响。1月5日6时30分许,马永平手提装在不透明塑料袋中的两桶汽油,从宁夏贺兰县马家寨公交车站登上开往银川火车站的30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车内瞬间燃起大火,致17人当场死亡,33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完全烧毁。后1名乘客因特重度烧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放火后,马永平从公交车驾驶座左侧的车窗跳出逃走,当日16时20分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永平故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完全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马永平为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无视国家法律,置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于不顾,事先预谋、精心准备,选择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上放火,证实其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被告人马永平的犯罪行为致使大量无辜群众伤亡和公共财产损失,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其归案后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马永平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判决

2016年 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银川“1·05”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审裁定并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永平为索要水暖工程款与他人产生纠纷,意图通过在公共场所放火制造影响。2016年1月5日6时40分许,马永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桶汽油登上从宁夏贺兰县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汽车。当公交车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车内瞬间燃起大火,致乘客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宁A22870号公交车完全烧毁。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马永平采取极端手段,故意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烧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上诉人马永平为实现个人经济利益,无视无辜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事先预谋、准备,在人员密集的公交车上点燃汽油实施放火犯罪,造成了大量乘客伤亡和公交车烧毁的严重后果,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诉人的近亲属、部分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参加了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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