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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金转嫁

税金转嫁是指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的行为。转嫁税意味着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不是直接缴纳税款的人,纳税人通过转嫁税,自己并不承担实际税负。
中文名
税金转嫁
税    类
别税种
类    型
经济学术语
形    式
商品交换过程
所属领域
经济学

目录

税金转嫁税金转嫁

 纳税人可以把税金转嫁给他人负担。分为两种:①向前转嫁,即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在产品或服务销售之前,卖方通过加价的方式把税收负担转嫁给买方;②向后转嫁,即在市场交换过程中,买方通过少支付的方法,将税收负担转嫁给卖方。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纳税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通过转嫁税来寻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是一种客观经济现象,具有相当普遍的特征。由于转嫁税是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与负税人之间实现的再分配,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既不会增加税收总量,也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没有伤及国家利益,也不违反税法,因此纳税人可以结合商品市场供求变化,把握转嫁税规律,给自身带来税收筹划空间。转嫁税的过程主要受价格、商品供需弹性系数及税种等因素的影响,并借助它们加以实现。

产生背景

商品经济的存在

税负转嫁是在商品交换中通过商品价格的变动实现的。没有商品交换的存在,就不会有税收负担的转嫁。因此,商品经济是税负转嫁的经济前提。从历史上看,在以自给自足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社会里,产品一般不经过市场交换,直接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在这个时期,农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部门,国家征税主要是课自于土地及土地生产物的税收,这部分税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负担,纳税人不能实现税负转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一切商品的价值都通过货币形式表现为价格,商品交换突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规模地发展起来,为商品和商品流转额的征税开辟了广阔的场所,同时也为商品课税豹转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课税也迂回地或间接地通过价格助变动实现转嫁。

自由定价体制的存在

税金转嫁税金转嫁

 税负转嫁是和价格运动直接联系的,一般是通过提高铭货的售价率压低进货的购价来实现的。其中,有些税种的税负可以直接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有些税种的税负是通过资本投向的改变,影响商品供求关系间接地通过价格的变动实现转嫁。无论采取哪种转嫁形式,都依赖于价格的变动。因此,自由定价制度是税负转嫁存在的基本条件。 自由定价制度是指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行定价的价格制度。价格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浮动价格制度和自由价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计划价格制度下,生产经营者或其他市场主体没有自己的定价权,价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纳税人不能通过价格变动实现税负转嫁。在浮动价格制度下,政府确定商品的最高限价或最低限价,在浮动幅度范围内,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有一定的自由定价权,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实现税负转嫁。在自由定价制度下,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自由定价,税负可以实现转嫁

通过对税负转嫁存在条件的分析,必然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下,基本上不存在税负转嫁。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客观上存在着税负转嫁。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这种体制下,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各有独立的物质利益。盈利成为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根本动机,实现税负转嫁成为各类纳税人的主观动机和愿望。同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价格大部分放开,企业已有很大的自由定价权,以自由价格为基础的自由定价制度已基本形成,税负转嫁的客现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商品经济中客观存在的税负转嫁现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也必然客观存在。 

类型

税金转嫁的类型很多,一般包括前转、后转、混合转、消转、税收资本化等。 

前转

即在经济交易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将所纳税款加在价格上,转移给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比如,生产厂家将其产品课征的税款,通过提高出厂价格,把税负转移给批发商,批发商再把转嫁税给零售商,最后零售商再把转嫁税给消费者。这样,消费者必须付出包括部分或全部税收在内的价格购买商品和劳务,名义上纳税人是商品或劳务的出售者,实际上税收负担的最终承担者是商品或劳务的购买者。

后转

通过压低进货购进价格将税负转移给货物供应者负担。

混合转

纳税人将应纳税额一部分向前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另一部分则向后转嫁给商品供应者。

旁转

旁转是指纳税人将税负转嫁给商品购买者和供应者以外的其他人负担。例如纳税人用压低运输价格的办法将某课税对象的税负转嫁给运输者负担。

消转

消转是指纳税人用降低课税品成本的办法使税负在新增利润中求得抵补的转嫁方式。即纳税人在不提高售价的前提下,以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将所缴纳的税款在所增利润中求得补偿。因为它既不是提高价格的前转,也不是压低价格的后转,而是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措施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使税负从中得到抵消,所以称之为消转。有合法消转和非法消转两种形式。前者指采用改进技术、节约原材料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后者指采用降低工资、增加工时、增大劳动强度等方法,从而降低成本求得补偿。采用第二种形式一般遭到雇员的反对,所以纳税人一般采用第一种形式。但消转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生产成本能递减、商品销量能扩大、生产技术与方法有发展与改善的余地、物价有上涨趋势以及税负不重等。 

税收资本化

纳税人购买资本商品时,将资本可预见的未来应交税款从所购资本的价格中作一次性扣除,从而将资本未来的应交税款全部或部分转嫁给出售者。由此可见,纳税人应根据市场的特点和自身所处的地位及纳税身份,寻找适合自己的筹划方法和途径。

影响因素

供求弹性

税金转嫁税金转嫁

 税金转嫁过程是通过价格变动来传导的。在厂商自主决定价格的情况下,政府向厂商征税,厂商将采取变动商品价格的办法来转移其缴纳的税额,转嫁的程度取决于价格变动程度。在市场经济中,厂商的价格很大程度上受供求规律支配,需求变动影响价格,供给的变动反作用于需求,商品的价格随着供给和需求的变动上下波动。商品价格的高低,取决于商品的供需弹性。供过于求时,价格难以提高,供小于求时,价格上升。价格低,人们购买得就多,收益就大;价格高,人们购买得就少,进而影响经营收益。因此,从根本上说,商品供需弹性(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或需求量对于价格升降作出的反应)决定着转嫁税的实现程度。税负能否转嫁,纳税人能否据此进行税收筹划,主要看其怎样掌握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怎样引导这种变化

当需求无弹性时,对商品或劳务征税而提高价格时,购买者对价格变动没有反应,商品完全不可替代,无论价格高低,购买者可以承受,这时,纳税人可以提高商品价格来增加收益,同时将税收负担全部转移给消费者;当需求完全有弹性的情况下,因征税而提高价格则会降低购买者对该商品的需求喜好,寻求其他商品替代,税负也无法转移出去,这时,纳税人较难通过价格来进行税收筹划,而要通过降低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等手段来提高经济效益;在供给和需求均有弹性的情况下,供应方可以通过提高价格将税款向前转移给购买方负担,但价格的上升会引起需求量的下降,从而使供应方所缴税款既不全部由供应商负担,也不能全部归购买方负担,只能由供应商和购买方共同负担,转嫁税多少取决于供求弹性的对比状况(供求弹性之比=买方负担份额÷卖方负担份额)。可以看出,商品需求弹性越大、供给弹性越小,则税负越难向前转,只能由自己负担或向后转,反之亦然。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在价格变化时产量的调整能力越强,越处于有利地位,可以承担较少的税负。

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成为制约税负转嫁的重要因素。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中,生产者或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控制能力是有差别的,由此决定了在不同的市场结构条件下,税负转嫁情况也不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结构一般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竞争和完全垄断。下面分别分析在这些市场结构下的税负转嫁。

1.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

完全竞争指的是一种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下,任何单个厂商都无力控制价格,市场价格是由整个行业的供求关系所决定,价格一旦决定之后,对于每一个生产者而言,这一价格便是既定的。因而在政府征税以后,任何个别厂商都不能把商品价格提高若干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只有通过该工业体系在短期内部分地利用提价的办法转嫁给消费者。但在长期里,在供应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各个厂商在整个工业体系下会形成一股进提价力量,则税负可以完全转嫁给消费者。 

2.垄断竞争市场结构下

垄断竞争指的是一种既有垄断又有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商品的差异性是这一市场结构的重要性内容。在这种市场结构下,同一种商品可由为数众多的生产厂商共同生产,各生产厂商对市场的控制力都不大;同种产品在不同厂商间,其质量、包装、牌号、销售条件等存在较大差异,不同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又有替代性,各种有差别的产品之间便形成了竞争。在垄断竞争条件下,单个厂商可以利用自己产品的差异性对价格作出适当调整,借以把税负部分地向前转嫁给消费者。但由于没有形成垄断市场,不能完全转嫁出去保留垄断利润,因此只能实现部分税负转嫁。

3.寡头竞争市场结构下

寡头垄断指的是少数几个生产者供给某种商品的大部分,这几个生产者的产量在该行业的总产量中各占有较大的份额,从而可对市场的价格和产量发挥重要影响的一种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每个生产厂商在其商品价格和产量的变化都会影响整个市场和其他竞争对手的行动,因此每个生产厂商在作出价格和产量的决策时,不仅要考虑其自身的成本、利润情况,而且需考虑对市场的影响及竞争对手可能采取的决策。寡头竞争的价格波动不象一般竞争工业那样大,他们总是互相勾结,达成某种协议或默契,对价格升降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如果对某产品征收一种新税或提高某种税的税率,各寡头厂商就会按早巳达成的协议或默契来在各家成本同时增加的情况下,自动按某一公式各自提高价格,而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负担(除非该产品需求弹性大,或差异性大)。寡头是指西方少数几家企业供应市场某种工业产品的大部分,各家都占市场供应量的一定比重。他们的产品是一致的,或稍有差别。

4.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

完全垄断指的是一种整个行业的市场完全被一家厂商所控制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下,生产厂商实际上是自行定价,以达到最大利润或超额利润的目的。如果某袭断产品为绝对必要品,且需求无弹性,又无其他竞争性的代用品,则垄断者可随意提价,不会影响销售量,税负就会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如果需求有弹性,垄断厂商不能把税额全部向前转嫁给消费者,而只能是部分前转,部分后转。因为如全部前转,可能引起价格太高,消费减少,得不到最大利润。但不管怎样,在完全垄断市场结构下,垄断厂商可以随时改变价格,把税负向前转嫁给消费者。 

成本变动

在成本固定、递增和递减三种场合,税负转嫁有不同规则。成本固定的商品,所课之税有全部转嫁买方的可能;成本递增商品,所课之税转嫁于买方的金额可能少于所课税款额;成本递减商品,不仅所课之税可以完全转嫁给买方,还可获得多于税额的价格利益。 

课税制度

课税制度中税种设置及其各要素的设计差异,诸如课税范围的宽窄、税率的形式和高低、课税方法等都对税负转嫁有一定的影响。

1.间接税与直接税

商品交易行为是税负转嫁的必要条件,一般来说,只有对市场交易行为或活动课征的间接税才能转嫁,而与市场交易行为无关的对人课征的直接税则不能或很难转稼。如营业税、销售税、货物税、消费税、增值税和关税等一般认为是间接税,税负可由最初纳税人转嫁给消费者,这类税的税负还可以向后转嫁给生产要素者承担。而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薪工税、财产税等一般认为是直接税,税负不能或很难转嫁。

间接税可以转嫁并不是意味着税负转嫁与市场供求存在一种绝对的因果性必然联系和近似机械性转变过程。这里生产者决策和生产经营偏好,对转嫁与否及转嫁程度也有很大影响。税负转嫁常常是生产经营者决策、偏好及市场作用的共同结果。在许多种情况下,生产者经营决策是一回事,市场作用是另一回事。市场需求弹性大的商品,经营者未必不愿意经营,生产者未必不愿意生产,反之亦然。例如当课征一种新的商品税时,往往造成征税商品的价格上涨。如果物价不上涨,生产和经营这种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就无利可图。反之,若该商品课税后价格上涨超过一定水平,比如说超过所纳税额,它还会在不久的将来回归到与所征税额导致价格上涨的相同水平。但是倘若生产经营者不做出生产经营这种商品的决策,或生产经营偏好转移到别的商品上去了,那么上述这些变化也就不可能实现。因此间接税的转嫁也还是有条件的。

2.课税范围

课税商品范围广的,税负容易转嫁;课税商品范围窄的,税负转嫁较困难;就不同课税商品而言,对生产资料课税,税负转嫁次数多,转嫁速度快;对生活资料课税,税负转嫁次数少,转嫁速度慢;就同类商品而言,对其全部课税税负易于转嫁;只就其中部分或其一种商品课税,税负不易转嫁;就消费品而言,对生活必需品课税,由于消费是必不可少的,故消费基础广,税负易于转嫁;对奢侈品课税,由于消费可有可无,故消费基础窄,税负不易转嫁。

3.课税方法

从量课税,负税者容易感觉,课税加价,消费者可能少买或不买高价商品,或采用代用品,因而税负转嫁趋势较弱。而从价课税,一般昂贵商品税重,廉价商品税轻,课税加价,负税者不易觉察,因而税负转嫁趋势较强。 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价格与税负相辅相成,同种商品,价重税负多,价低税负少,税负易于转嫁。实行定额税率,价格与税负相背,同种商品,价高税负轻,价低税负重,因而高价商品税负容易转嫁,低价商品税负较难转嫁。

4.税负轻重

税负轻重是税收转嫁能否实现的一个重要条件。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种商品税负很重,出卖者试图转嫁全部税负就必须大幅度提高价格,势必导致销售减少,但为了保持销路,又不得不降低价格,其结果税负只能部分转嫁或不能转嫁。然而对于税负很轻的商品来说,课税后加价幅度较少,一般不致影响销路,全部税负能顺利地转嫁给购买者负担。 

相关学说

绝对说

绝对说是指对税负转嫁问题做出绝对的结论,即一切税收都可以转嫁,或某种特定税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转嫁。这一观点包括“纯产品说”、“纯所得说”以及“均等分布说”。 

纯产品说

税负转嫁的纯产品说是由重农学派的经济学家倡导的。在他们看来,对地租课税之外的所有税收都可转嫁,而且最终还是落在土地的所有人身上。

重农学派的代表人物魁奈认为,只有土地能够增加国民收入,创造剩余价值或提供纯收益,所以赋税必定是土地的纯产品。“对于土地所有者,对于君主和全体国民来说,把赋税完全对土地收入直接征收,是有很大的利益的。因为所有其它的课税形式都是违反自然秩序的,都是对于再生产和赋税本身有害的,都是会在赋税之上加上赋税的”。这就是说,除土地收入税之外的所有其他税收,如向消费物品或劳动征收的赋税,实际上要附加到他们的生产的财富价格中,最终转嫁给纯产品的消费者。魁奈的税收转嫁思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除土地收入税之外的所有税收,都会转嫁;二是各种赋税的最终归宿是土地的纯产品。正因为如此,他主张实施单一土地税。

纯所得说

税负转嫁的纯所得说是由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倡导的。在他们看来,一切租税皆来源于纯所得。纯所得包括地租、利润和工资。除地租税不转嫁之外,利润税、工资税等所有税收都转嫁,而且最终都要由地主或消费者来承担。 

均等分布说

均等分布说始于18世纪的欧洲国家,主要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沃里、英国的曼斯菲尔德等。持这种学说的人虽然都认为税收负担皆可转嫁,但有乐观者也有悲观者,故分为乐观派的观点和悲观派的观点。乐观派的学者认为,税收负担的转嫁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从纳税人转移至其商品的买主和卖主以及消费者,然后从此逐渐扩张于其他一切业务,最后扩张至一切方面,所有人都负一定的税,而每个人都有负税的感觉。可是,以普鲁东为首的悲观派则认为,无论何种税收,都要转嫁,而且最终都要由消费者来承担。消费者阶级大多属于穷人阶级,而穷人负担税收是不公平的。 

相对说

税金转嫁税金转嫁

 税负转嫁的相对说是对税收转嫁问题不作绝对的结论,认为税收负担是否转嫁以及转嫁的程度如何,要根据税种、课税商品的性质、供求关系以及其他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异。有时可以转嫁,或完全转嫁,有时不能转嫁,或只能部分转嫁。相对转嫁说最先由德国经济学家劳提出,后由美国经济学家塞里格曼系统化,现代观点则基本上属于相对说。德国经济学家劳,虽然继承了古典经济学派的经济思想,但在税收转嫁理论方面,他首先开创了相对转嫁学说。他认为,对利润、工资、地租的课税,是否会发生变化,要根据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定。他指出,课征于所有阶级的所得税,一般不易发生转嫁;关税易于转嫁给消费者。

后来,随着现代经济学的创立与发展,逐渐以数学方法来分析税收转嫁与归宿。最早对税收转嫁进行数理分析的经济学家是库诺 (Cournot)。他把价格分为垄断价格和竞争价格,通过分析某种课税商品的价格变化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影响,说明税负转嫁的形态。后来,西方经济学家又提出了规模收益不变、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律,并以此作为分析税负转嫁与归宿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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