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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

公元前454年罗马处于早期共和国时期,基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罗马共和国迅速发展,不断向亚、非、欧三大洲进行扩张,频繁的对外经济贸易往来,使其形成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在此背景下,平民和贵族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成为当时社会的主要矛盾。《十二铜表法》正是这一矛盾的产物。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设置法典编纂委员10人,并派人赴希腊考察法制,至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第二年又补充二表。这就是著名的《十二表法》。因各表系由青铜铸成,故习惯上称作《十二铜表法》。
中文名称
《十二铜表法》
别名
《十二表法》
类型
法规
内容
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
具体内容
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

目录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作为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其对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俗语“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研究这部成文法对于研究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和思想体系以及探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 

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产生背景

《十二铜表法》产生于公元前454年罗马早期共和国时期,

建立起由罗马贵族掌权的罗马共和国建立起由罗马贵族掌权的罗马共和国

基于其优越的地理位置,

《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被誉为罗马法系的起源和基础,被认为是罗马法律制度和西方近代资本主义立法的基础。《十二铜表法》包括债务法、继承法、婚姻法以及诉讼程序等各个方面,基本上是罗马人传统习惯法的汇编,表现出维护贵族和富裕平民利益的倾向。

《十二铜表法》体现出古代罗马人的法治精神和奴隶制国家的本质特点。其在本质上维护的仍然是奴隶主贵族的利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但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维护。

但是,《十二铜表法》作为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其对法律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是平民的胜利。

立法倾向及法制观

由于古罗马发达的奴隶制商品经济,因此在立法上也呈现出重商主义的倾向,民事法律及诉讼法相对发达。在《十二铜表法》中传唤、求偿、所有权及占有等内容都为了使私人之间的商品生产及交换更加的方便、快捷和安全。而正是由于《十二铜表法》以及其代表罗马法系以私法为核心的立法倾向,因此才使它为后世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条件的法制所采用。 《十二铜表法》中体现了古希腊及西方以“民主”为核心的“法治”观。据记载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之前,十人委员会曾赴希腊观察希腊的立法,受当时

《十二铜表法》的内容分别为:传唤、审判、求偿、家父权、继承及监护、所有权及占有、房屋及土地、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之补充、后五表之补充等十二篇。十二铜表法颁布之后,就成为共和时期罗马法律的主要渊源。

《十二铜表法》在罗马广场上被颁布《十二铜表法》在罗马广场上被颁布

第一表 传唤

一、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

限于时代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十二铜表法》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问题规定尽善尽美,即使在当代也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保证其立法是完美的。但是作为开端,《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罗马法精神虽然朴素但却是极其宝贵的,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 

1、在《十二铜表法》中,自然法理念已经有初步体现。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精神包括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和人权精神三个方面。例如,第八表私犯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体现了朴素的公平理念。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九条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体现了理性的追求利益平衡和最大化的精神。法典化即《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是理性精神最大的体现。第九表公法,第一条规定,“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以及第八表私犯对人身权、私人财产的保护体现了较为先进的人权保护精神。 

2、综观《十二铜表法》全文,虽然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氏族习惯像

1.程序法先行是实现正义的必要保证。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十二铜表法》在第一、二、三表就非常鲜明的就诉讼程序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它条文也有涉及,程序性的规范占据整个法律条文的1/4还多,足见其对程序的重视,这也正是罗马法公平理性精神的体现。 

长期以来,在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于法律公正,人们通常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实体公正方面,而相对忽略了法律适用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主体对程序的破坏以及对人权的忽视日益严重,譬如:公安机关毫无根据的拘留,检察院任意批捕和起诉,法院审判偏离法定程序以及公检法三大机关超期羁押人犯,非法延长结案期限。凡事种种,都是无视法律和践踏公民权利的表现,突出说明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认同。 

2、私权利的保护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加大。前文已经论述了《十二铜表法》主要内容是私法规范,是以保护私有制为核心的。而同时期的《法经》则是以刑法条文为重要内容,可以说中国自古以来对私权利的保护就不够。即使在当代中国也还有小商贩的生存发展权和市容市貌的权益博弈,中国百姓活着争房死了还要争墓地等法治乱象。 

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权利的冲突和矛盾,主要集中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一般的理论上讲,公权力来自私权利,是为私权利服务的,离开私权利的公权力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尊重和服从合理、合法的公权力是私权利发展的基础,没有公权力的合理保障和支持,私权利也会失去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社会权领域,公权力的适度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一个公民来说,公权力并不是可怕的存在物。但是公权力在法治社会中存在着客观上的界限,宪法和法律对此必须做明确的规定,超越其界限其结果必然是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离开公民权利的公权力是缺乏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 

3、严惩贪污腐败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保障。《十二铜表法》第九表公法,第三条规定“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几千年前制定法律的人就已经意识到贪污腐败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并制定了严苛的法律规范官员的行为。虽然死刑存废还有争议,但是对于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必须要加强的。这不仅仅要反映在法律的制定上是否严苛,更重要的是反腐的执行制度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健全。 

4、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得到应有的确立和保障。《十二铜表法》第九表公法,第六条“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可以说是无罪推定的雏形,经过几千年的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欧洲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铁律之一。但是在我国无罪推定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是不够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只是确立了法院的统一定罪权,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十二铜表法》开罗马法的先河《十二铜表法》开罗马法的先河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如何看待无罪推定并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这一原则和相关制度,是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5、契约自由原则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私法精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是意思自治原则,即要求法律主体能够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它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一条“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无疑是对意识自治原则的诠释。虽然借鉴罗马法精神中的意识自治原则,我国通过《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确定了意思自治的依据。但是在垄断行业和国有资产的流通方面,意识自治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国家的不合理干预。 

6、取得时效有必要考虑确立。时效制度,正是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民法理论又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消灭时效。 

对于取得时效,外国民法上经历了一个由“反感”、“犹豫”、到“契成”的发展过程,公有制国家对取得时效制度也正经历着一个认识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前苏联立法模式、民法理论以及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不仅经济的高速运转要求我们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在法制建设上也应与国际民事立法接轨,接受历史已证明为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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