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国勋章
- 中文名
- 共和国勋章
- 属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
- 授予对象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 授予方式
- 经全国人大决定,由国家主席授予
目录
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出于外交需要,国家另设“
立法明确了获得者的奖励形式:国家设立国家功勋簿,记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享有受邀参加国家庆典和其他重大节日集会等崇高礼遇。
立法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获得者去世的,其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由继承人继承,没有继承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两种情形将被撤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
奖励革命战争有功人员的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荣誉证章,包括:八一勋章;独立自由勋章;解放勋章。勋章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授予。八一勋章的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八一,授予在中国工农红军时期(自1927年8月1日到1937年7月6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
独立自由勋章是授予在抗日战争时期(自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的一种勋章。独立自由勋章图案外形为八角星,中间为红星照耀下的延安宝塔山。
解放勋章是授予在解放战争时期(自1945年9月3日到1950年6月30日)参加革命战争有功的人员。其中心图案是红星和天安门。
中国三大功勋荣誉章
为了表彰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历史功绩,并激励他们保持和发扬革命传统,1988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对11万多名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包括红星功勋荣誉章、独立功勋荣誉章、胜利功勋荣誉章。
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分为两级。
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入伍或者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离休干部。
建设时期表彰奖励
1999年,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授予23名科技专家“两弹一星功勋奖章”。2003年授予杨利伟“航天英雄”荣誉称号并颁发“航天功勋奖章”。2005年,授予费俊龙、聂海胜“英雄航天员”荣誉称号并颁发“航天功勋奖章”。
“全国道德模范”是道德领域授予公民的最高荣誉称号,自2007年以来,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部门评选表彰。分为“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型。
“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是对来自各行各业的爱岗敬业、勇于创新、品格高尚、业绩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的表彰,其中授予工人、农民、企业管理人员“全国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全国三八红旗手”是全国妇联组织的专项表彰妇女先进人物的主要荣誉称号,表彰为国家建设作出杰出贡献的先进妇女典型,评选表彰开始于1960年。
此外,还有“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全国模范教师奖”“长江学者成就奖”等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