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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TEDA- Tianjin Economic-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Area)于1984年12月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建立,为中国首批国家级开发区之一。“TEDA"是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英文名称缩写,“泰达 ”是其音译。创立于1984年12月6日,位于天津市区以东40千米,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一部分,是中国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在全国54个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环境评价中,天津开发区已连续14年位居第一。
中文名称
天津技术开发区
外文名称
Tianjin Economic-Technologcal
别    名
泰达
行政区类别
国家级开发区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滨海新区
地理位置
天津市区以东40千米,渤海湾西侧
面    积
33平方公里
气候条件
暖温带季风型大陆气候
著名景点
泰丰公园,泰达MSD,泰达足球场
火车站
泰达站
高等院校
泰达学院 天津科技大学

目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英文简称“TEDA”,音译“泰达”),是1984年12月6日经

天津开发区坐落于

泰达周边环境泰达周边环境

开发区通过十余条主干公路与全国公路网连通,经

天津开发区海关与天津机场海关、北京机场海关签有正式转关协议,空运货物可直接在开发区报关:进口料件可直接运抵开发区后报关;出口产品在开发区装箱报关后直接上机,对于进出口量大的企业,开发区海关可考虑提供“绿色通道”的通关便捷。2001年8月,天津海关的主要部门迁址开发区,方便了企业通关作业。

地形地质

地形

泰达周边环境泰达周边环境

泰达地处

供水

供水模式

华明工业园周边环境华明工业园周边环境

目前,东区内市政供水管线近200公里,实现了双路给水、管网街区环状供水,建成区水网覆盖率已达100% 。原则上向企业提供两个供水接口,供企业生产、生活及消防用水。环网形式用以保证不间断供水,和避免出现死水变质现象。2005年,新水源公司反渗透脱盐水将由日产1万吨扩产至2万吨,今年将建成的新水源二厂也将具有设计能力2万吨的出水规模。。这便意味着每天在泰达将日产9万吨高品质再生水,构成泰达新水源。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将超过70%,居国际领先地位。

供水能力

开发区建有净水厂一座,坐落在洞庭路与十三大街交口西北处。水厂的源水来自于天津市宝坻县的引滦入津中转站尔王庄水库,经开发区投资兴建的52公里源水管线引入,输水管径为1200-1400MM,日产水量15万吨;同时塘沽区水源五厂每天供水3万吨,岳龙优质地下水入区7万吨、再生水2.5万吨,西区九大街延长线由东区供西区的DN800管线的输水能力为5万吨/日。即开发区目前供水能力总计为32.5万吨/日。

净水厂三期工程将扩建15万吨/日,届时天津开发区的总供水能力为42.5万吨/日。远期规划开发区净水厂的总供水能力将达到45万吨/日。

西区2009年高峰期前将建成东区至西区的第二条输水管线,远期规划津汉公路输水管(DN1000-800),可向西区提供3-4万吨/日用水,规划外环线

化学工业区

海洋休闲区

北塘港填海区域

(TEDA战略发展区域)

招商政策

一般生产型企业所得税

京津科技谷园区环境京津科技谷园区环境

开发区目前现行的正常企业所得税率为15%。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后三年按减半(7.5%)征收。

对开发区内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地方所得税。

技术先进型企业

企业享受5年优惠期后,可延续3年所得税减按10%缴纳,即有3年优惠期。

出口先进型企业

企业享受5年优惠期后,可根据其当年实际出口产品产值是否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企业与人才税收优惠

开发区鼓励各类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证的研发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资金补助,税收扶持,优惠地价,厂房补贴、员工鼓励等优惠政策。对高级人才入区另有专项鼓励政策。

鼓励制造业优惠政策

生产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的各项优惠政策之外,开发区给予进一步鼓励性优惠,包括税收扶持,优惠地价和厂房补贴等。

鼓励第三产业优惠政策

金融服务业、物流服务业、

四星酒店四星酒店

天津开发区2005年度百强企业

排名 企业名称

01

第一章 总则

天津宝坻低碳工业区轻纺城天津宝坻低碳工业区轻纺城

第一条 【目的】为了更好地聚集和发挥人才的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政策合理引导的人才机制,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在上述企业和机构中工作的个人。

第三条 【专项资金】开发区设立“泰达人才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奖励。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主管部门】开发区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是执行本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落实本规定。

开发区财政部门总体负责本规定中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核准和兑现。

第五条 【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的企业和机构以及各类人才,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政策,不足部分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鼓励人才引进

第六条 【人才引进对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下列各类人才到区内工作。

(一)高级人才。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①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②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称号;③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奖励;④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的第一主持人;⑤取得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⑥拥有发明专利或国内先进的专有技术在开发区实现产业化,并在企业或研发机构中占有不低于5%的股权比例。

(二)高级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经理以上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管理类职称,对企业经营和管理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三)高级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企业生产和研发有突出贡献且年薪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四)管理人才。指在企业经营或管理部门中担任重要职务,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经营或管理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8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五)技术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担任重要工作,并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在企业的生产或研发岗位发挥重要作用且年薪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六)高技能人才。指在企业生产或研发岗位中担任重要工作,具有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且年薪在4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人才。

上述人才的专业背景应和在开发区所从事的工作相一致,并与开发区内企业或机构签订两年以上工作合同。

第七条 【人才引进费用资助】对于开发区产业促进政策体系鼓励范围内的企业急需的高级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开发区鼓励企业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引进。对于引进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费用支持。

第八条 【人才公寓与住房补贴】管委会为下列高级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高级人才公寓或住房补贴:①占所在企业股权比例不低于5%的高级人才;②回国创业或在开发区从事国际领先技术研发工作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③进入开发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的博士。

管委会为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其它各类人才提供限期两年的白领公寓或住房补贴。

第九条 【安家费资助】对在开发区担任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开发区高新技术领域急需的技术带头人中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归国人才,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协议,并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4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十条 【子女教育与户籍】各类人才的子女进入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的,享受开发区户籍人口待遇。开发区有关部门为入区工作的人才(含按规定随迁的配偶、子女)优先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调动手续和天津市人才居住证,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

海外归国创业的高级人才,其子女就读开发区国际学校国际部或者天津市内同类学校的,每名子女每个学年补助人民币5千元,每个高级人才子女教育补贴全部累计最高额度为5万元。

第三章 鼓励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国际化人才培养资助】鼓励和支持企业对专业技术人才开展国际化人才培训。开发区按照择优资助的原则,每年资助100名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国外技术培训,对其发生的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2万元。

第十二条 【技能型人才培养】鼓励企业开展技能型人才的培养。对企业开展的职业技术和技能培训费用给予20%的资助;对技能型人才培养比例每年上升幅度超过10个百分点的企业,培训费用资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培训费资助最高比例可达40%,但每人每年的最高资助额度为500元。

第十三条 【技术交流扶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才学术评价工作,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四条 【技能竞赛资助】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其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鉴定费资助】对企业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的鉴定费给予100%的资助。

第四章 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人才扶持】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鼓励条件的各类人才,比照其个人所得对开发区的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的扶持。

上述人才在开发区购房的,给予进一步的扶持。

第十七条 【推荐当选人才奖励】由开发区推荐当选的“两院”院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天津市授衔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由开发区推荐获得“天津市政府特聘专家”称号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研发项目奖励】在开发区内从事研发和成果转化的各类人才,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项目经费资助的,开发区按照获得资助经费额度的2%奖励项目第一主持人,最高额度为10万元。

第十九条 【获得称号奖励】对获得“天津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三年内给予200元/月的政府津贴。

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天津市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在享受天津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和5千元的奖励;对于员工获得以上三类称号的企业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

第二十条 【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基地奖励】开发区鼓励企业和研发机构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于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于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课题组奖励】开发区鼓励博士后科研课题组申报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课题,提高科研质量和水平。对于博士后科研课题组在站期间研究课题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励的,分别给予博士后科研课题组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站博士后扶持】管委会给予在站博士后以下扶持,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一)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5万元;博士后创新基地在站博士后每人每年补助经费3万元。

(二)在站期间论文被SCI或EI检索期刊发表的,奖励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安家费资助】对从开发区博士后工作站或博士后创新基地出站后与开发区企业签定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开发区购房安家的博士后,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资助。

第六章 其它鼓励

第二十四条 【人才交流扶持】开发区鼓励和支持跨省市、跨地区以及在国外开展人才和智力引进和交流活动,对上述活动的费用给予一定的扶持。

第二十五条 【留学归国人员创业扶持】建立滨海留学归国人员创新创业基地,扶持留学归国人员到开发区创业发展。

留学归国人员在开发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相应政策。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开发区在重点高校设立“泰达奖学金”,并与企业联合出资、共同冠名设立奖学金,对与企业联合冠名设立的奖学金最高资助5万元。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认定程序】申请人才认定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认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优惠程序】申请本规定中相关政策优惠的办事程序为:

1.到劳动人事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申请表”。

2.准备“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劳动人事主管部门。

4.劳动人事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拨付款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高级人才入区的规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关于调整〈开发区高级管理及技术人员购买商品房专项奖励暂行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级人才认证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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