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匄
- 姓名
- 士匄
- 出生时间
- 不详
- 去世时间
- 公元前547年
- 所处年代
- 春秋末年
目录
士匄,生年不详,卒于晋平公十一年(前547年),春秋时期晋国人,本姓士氏,名匄(一作訇),因祖父辈受封于范地而改姓范氏,名宣子。其祖父士会曾在晋成公时任上军将,景公时任中军将,执掌国政。其父士燮(范文子)历任上军佐、上军将、中军佐。范宣子历仕晋悼公、平公二世,终任中军将,执掌国政,为晋悼公恢复霸业做出了贡献,同时在晋国刑法建设方面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范宣子出生于晋国名臣大将之家,受到了良好的家庭薰陶,家庭的门望也为他的仕途铺平了道路,使这位历史名臣在
范宣子的历史功绩还突出体现在刑法建设方面。晋国先后出现了“士蔿之法”、“被庐之法”、“赵宣子之法”、 “范武子之法”。晋平公八年(前550年),范宣子在以往晋国法典的墓础上,制定了一部刑书,即“范宣子刑书”,它是晋国法制史上第一部从国家总法中分离出来的刑事法规。其具体内容己难以考知。这部刑书问世后,最初被藏于秘府,为贵族所垄断。晋顷公十三年(前513年),晋卿赵鞅、荀寅才把范宣子刑书铸在鼎上,公布于众。晋国的刑鼎和前此23年郑国子产所铸的刑书,被公认为中国成文法的最早公布。范宣子刑书是当时政治法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已经登上晋国政治舞台的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体现,它的公布是晋国由礼治走向法治的标志。它顺应了历史变革的潮流,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三晋时代,一些法律条文还继续发生着法律效力,《韩非子·定法》篇说“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说明韩国法典是在晋国旧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
《左传》襄公二十四年中有一段较长文字专门记载了范宣子接受子产劝告,对诸侯实行轻币政策的事情。传云,范宣子执政期间,诸侯向晋国的纳贡很重,郑人深以为患,襄公二十四年二月,郑伯使晋,子产托书以告戒范宣子说:“子为晋国,四邻诸侯,不闻令德,而闻重币,侨(子产)也惑之。……夫诸侯之贿聚于公室,则诸侯贰;若吾子赖之,则晋国贰。诸侯贰即晋国坏,晋国贰则千之家坏,何没没也,将焉用贿。”力陈重币的害处。范宣子觉悟到子产的话十分中肯,便欣然接受了这个忠告,减轻诸侯纳贡数量,以友结四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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