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库-中国往事  > 所属分类  > 
[0] 评论[0] 编辑

居民身份证制度

1984年4月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凡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未满16岁者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

目录

1984年4月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规定:凡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除未满16岁者和现役军人,武装警察,以及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均应申领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和有效期。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分为10年、20年、长期三种。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维护社会安定,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也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同时也使中国公民移动更为容易,外出打工更为方便,更符合市场经济需要。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中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于1985年9月6日起施行。这是中国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1986年11月3日经国务院批准,1986年11月28日由公安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于1986年11月28日施行。《细则》经1991年12月3日和1999年7月29日两次修改。这是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的重要法规。

为了健全和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1989年9月15日,公安部发布了《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于1989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此中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第四条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使用和查验
第十三条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
(一)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
(二)兵役登记;
(三)婚姻登记、收养登记;
(四)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规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证的公民,从事前款规定的有关活动,可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方式证明身份。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四)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五)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申请领取和发放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换领居民身份证前,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历史渊源

中国最早的“身份证”是在隋唐时期,朝廷发给官员一种类似身份的“鱼符”,它是用木头或金属精制而成的。其形状像鱼,分左右两片,上凿小孔,以便系佩。“鱼符”上面刻有官员姓名、任职衙门及官居品级等。当时,凡亲王和三品以上官员所用“鱼符”均以黄金铸制,显示其品位身份之高;五品以上官员的“鱼符”为银质;六品以下官员的“鱼符”则为铜质。五品以上的官员,还备有存放“鱼符”的专用袋子,称为“鱼袋”。“鱼符”的主要用途是证明官员的身份,便于应召出入宫门验证时所用。史载:“附身鱼符者,以明贵贱,应召命。”到武则天时,“鱼符”一度改为其形状像龟的“龟符”,用途与“鱼符”相同。
宋代时,“鱼符”被废除,但仍佩带“鱼袋”。至明代,改用“牙牌”,这是用象牙、兽骨、木材、金属等制成的版片,上面刻有持牌人的姓名、职务、履历以及所在的衙门,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卡片式身份证已经非常接近了。据明人陆容《菽园杂记》载:牙牌不但官员们悬之,“凡在内府出入者,无论贵贱皆悬牌,以避嫌疑”。由此可知,明代身份证的用处已不仅局限于官员们,并开始向中下阶层发展了。
清代各阶层的身份以帽子上的顶子(帽珠)来证明,其帽珠用宝石、珊瑚、水晶、玉石、金属等制成。如果是秀才,可佩铜顶;若为一品大员,则佩大红顶子。一般百姓帽上无顶,只能用绸缎打成一个帽结。一些富商、地主为求得高身份,常用数目可观的白银捐得一个顶子,由此而出现了“红顶商人”、“红顶乡绅”一类怪事。
中国最早的身份证制度,应该是1936年民国宁夏省政府所制定的“居民证制度”。地处西北边隅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史称宁夏省)早年经济文化落后,但却成为中国身份证制度的发端地,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宁夏省建立于1929年1月1日,与甘肃、陕西、绥远及蒙古接壤。1933年,马鸿逵被中央政府任命为宁夏省政府主席。为了加强统治,马鸿逵从1934年开始,在全省清查户口,建立保甲制。1936年5月,中央红军开始西征作战,解放了宁夏的盐汕、豫旺、同心等地。为了抵御红军,宁夏制定出各种反共防共之策,发收“居民证”便是其中一种。居民凡15岁以上之男女须一律佩带居民证。

宁夏“居民证”为白布制作,长7厘米,宽3厘米,上面写有姓名、年龄、籍贯、职业、身长、面貌、特征以及手纹箕斗形状等项。“居民证”被规定缝于上衣里面,以便查验。这个“居民证”虽与后来的国民身份征尚有不同,但已具备了身份证的各项要素,当属中国身份证之最早雏形。

2004年3月29日起中国大陆正式开始为居民换发内藏非接触式IC卡智能芯片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安部表示,居民身份证更新换代工作将在2008年前全部完成。第二代身份证较第一代身份证做了很多改进。第二代身份证表面采用防伪膜和印刷防伪技术,使用个人彩色照片,而且内置了数字芯片,采用了数字防伪措施,存有个人图像和信息,可以用机器读取。还采用了更大字库,目的在于解决人名地名中的生僻字问题。

实行意义

颁发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制度是维护国家政治安定.促进经济繁荣和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需要,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有效地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城乡经济体制的改革正在深入进行.随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旅游画业的蓬勃发展,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诸方面的交往活动日益增多,要求证明公民身份的事项大量增加,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已势在必行。

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使用这种证件,既可方便群众的正常活动,充分保证公民行使正当的权利,履行应尽的义务,又便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有利于严密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使用公告

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

居民身份证是我国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为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核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公民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二、公民应当依法使用居民身份证,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

三、公民应当增强居民身份证安全保护意识,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防止丢失、被盗。

四、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可以有效防止被他人冒用,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民可积极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

五、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居民身份证核查义务,严格落实人、证一致性核查责任。不依法履行核查义务致使公民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公民应当自觉配合居民身份证核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当场核查居民身份证的人、证一致性,不得擅自记录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

七、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公民应当坚决抵制擅自复印、扫描居民身份证或者扣押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八、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对单位内部建立的公民个人信息存储系统,要严格设定查询权限,严格控制知悉范围;要强化技术防护措施,严防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

九、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要建立不良信用记录人员“黑名单”制度,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个人,要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必要限制,推动落实联合惩戒机制。

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检举伪造、变造、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以及泄露、窃取、买卖、冒用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公安部

中央综治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列表


0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深圳奥斯翰外语学校    下一篇 易建联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 友情链接:
  • 中原企业家
  • 华锐社区
  • 法学学习
  • 故事库
  • 舆情信息
  • 郑州商业观察
  • 美丽中国
  • 药食同源
  • Lovely China
  • 纯欲天花板
  • 留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