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烈
陈烈,字季慈,号季甫,侯官(今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人。
- 人物名
- 陈烈
- 字
- 季慈
- 号
- 季甫
- 所处朝代
- 宋朝
- 所处地区
- 侯官(今闽侯县南通镇陈厝村)
- 职务
- 官吏
目录
人物名:
宋庆历初(1041年),陈烈以贡生身份往试进士,不中,后遂不再往。皇祐五年(1053年),周希孟及乡老等向福州知州禀告陈烈事迹,州守曹颖叔即向朝廷推荐。诏授陈烈为将仕郎,试秘书省校书郎、福州州学教授,他三次上表力辞,未获批准。
嘉祐三年(1058年),翰林学士欧阳修上奏:“陈烈清节茂行,非唯一方学者之所需,致之朝廷,必有裨补。近闻命以官秩,使教于乡,未足以称励贤施德之举。”朝廷遂任陈烈为安州司户参军,复命为国子监直讲,陈皆不就。此时,福建提刑王陶奏:“烈以妻林氏疫病瘦丑,遣归其家,十年不视,为林所讼,乞夺所受恩。”时司马光任谏官,率僚属为其辩护,陶说遂无效。
熙宁二年(1069年),陈襄任侍御史,举陈烈自代,朝廷不从。后数年,襄在经筵,又向神宗推荐陈烈。
元祐元年(1086年),朝廷特授陈烈以宣德郎退休。地方长官奏言:“烈虽老犹健,请加任用”。次年,仍任他为福州教授,陈烈就职,但不受俸禄,是年病卒。有《孝报经》三卷遗世。
陈烈一生清廉,任教授职时,凡乡里赠送,一律退回不受。家有余财,则以救济贫穷者。又传:州太守某(传是刘瑾)于正月十五夜,令民间点灯七盏,陈烈作大灯丈余,并在灯上书诗一首:“富家一盏灯,太仓一粒粟;贫家一盏灯,父子相对哭。风流太守知不知,犹恨笙歌无妙曲”。太守见此诗,乃令罢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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