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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凤富

隋凤富,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山东蓬莱人,1977年9月参加工作,1987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毕业,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农业经济师,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2014年12月3日,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免职。2015年2月13日,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隋凤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6年5月6日,隋凤富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7月2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隋凤富受贿一案。
中文名
隋凤富
国籍
中国
民族
汉族
出生地
山东蓬莱
出生日期
1956年11月
毕业院校
中央党校
曾任职务
曾任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参加工作时间
1977年9月
入党时间
1987年5月

目录

隋凤富,山东蓬莱人,汉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黑龙江地区代表。毕业于

1977.091984.1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二十九队职工;

1984.121986.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机务统计;

1986.021986.05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工会主席;

1986.051989.03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队代理队长、队长;

1989.031991.08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十五队队长;

1991.081994.0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副场长;

1994.011994.06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场长;

1994.061999.07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八五七农场场长、党委副书记(1993.081995.12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

1999.071999.1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1999.122003.06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3.062005.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

2005.022008.02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局长、党委副书记;

2008.022013.01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2009.022011.01 哈尔滨工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012013.04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3.042015.2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2015.2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1219日,隋凤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人物事件

涉嫌违纪

2014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隋凤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

免职

2014年12月3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隋凤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双开

2015年2月1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201656日,新华社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北京市、辽宁省、陕西省检察机关陆续对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涉嫌受贿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原书记隋凤富涉嫌受贿案,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涉嫌受贿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陆武成涉嫌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原书记隋凤富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隋凤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隋凤富,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隋凤富利用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农垦总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一审

2016728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受贿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1月至2014年初,被告人隋凤富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农垦总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隋凤金、李云生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审批、产品推广、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妻子邓永琴等人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4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隋凤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隋凤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隋凤富的亲属,全国和辽宁省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50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6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原党委书记隋凤富受贿案,对被告人隋凤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隋凤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隋凤富利用其担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农垦总局副局长、局长、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产品推广、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4.4702万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隋凤富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隋凤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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