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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贻煌

李贻煌,男,汉族,1962年10月生,福建晋江人,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有色冶金系有色冶炼专业毕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2019年1月29日,江西省原副省长李贻煌案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18年。

目录

197810月至198207月,东北工学院有色金属冶金系重金属冶炼专业学习;

198208月至198801月,在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任工程师;

198801月至199107月,在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闪速炼铜工段任段长;

199107月至199212月,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副主任;

199212月至199312月,贵溪冶炼厂硫酸车间副主任;

199312月至199604月,贵溪冶炼厂熔炼车间主任;

199604月至199807月,贵溪冶炼厂副厂长;

199807月至200101月,贵溪冶炼厂厂长;

200101月至200105月,江西铜业公司副经理;

200105月至200612月,江西铜业股份公司总经理;

200612月至200902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江铜股份公司总经理;

200902月至201002月,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201002月至201108月,江西铜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201108月至201301月,鹰潭市委常委;

201301月至201801月,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第十四届江西省委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领导不力

20179月,国务院严肃处理江西11·24丰城电厂施工平台倒塌事故。经国务院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1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11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国务院责成江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针对江西省政府副省长李贻煌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领导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省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问题,依法依纪给予通报。

违纪被查

2018117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西省副省长李贻煌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免去职务

2018127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去李贻煌的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双开处分

2018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江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李贻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贻煌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原则,搞“小圈子”,扭曲选人用人政治导向,破坏所任职的国有企业政治生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群众纪律,公款打高尔夫球、违规占用国有企业专家别墅;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安排下属提拔亲属职务且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利用国有企业的资源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企业决策;违反生活纪律,修身不严、带坏家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挪用公款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贻煌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违背党的宗旨,漠视群众利益长期搞特权,进行利益输送和利益交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多种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贻煌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提起公诉

近日,山西、北京、安徽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季缃绮涉嫌受贿、贪污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刘强涉嫌受贿、破坏选举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涉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指定,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调查终结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贻煌利用担任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滥用职权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1123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一案。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贻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贻煌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贻煌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9129日,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李贻煌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李贻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李贻煌受贿、贪污所得赃款赃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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