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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86年5月16日,当时称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1993年12月28日改用现名。目前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同志兼任组长,调整后的成员包括国务院办公厅、总政治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教育部、科技部、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广电总局、统计局、林业局、农业银行、供销总社、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中文名称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曾用名
国务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领导小组
成立时间
1986年5月16日
性质
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
组长
胡春华

目录

2018年5月,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变动情况,国务院对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作了调整:

调整后的组成人员:

组长:

组织调查研究;拟订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

扶贫机构示意图扶贫机构示意图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1、研究拟定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2、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协调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

3、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消重点县的意见;

4、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的统计监测工作;

5、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检查和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

6、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7、负责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8、承担全国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9、承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市)、县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扶贫开发工作。中国的扶贫开发实行分级负责、以省为主的行政领导扶贫工作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是贫困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都把扶贫开发列入重要议程,根据国家扶贫开发计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中央的各项扶贫资金在每年年初一次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扶贫资金、权力、任务、责任“四个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到省的扶贫资金一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并由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 

扶贫办现任领导

(一)行政人事司

协助办公室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

负责秘书、文电处理、文书档案、值班、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工作和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

负责办公室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

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司

研究提出扶贫开发和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建议;

研究有关扶贫开发的法律、法规问题;

起草有关重要文件和报告;

组织扶贫工作重大课题的研究;

承担全国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司

拟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拟定农村贫困人口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扶持标准,研究提出确定和撤销贫困县的意见;

协调拟定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跨省区重点扶贫项目;参与拟定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审批“三西”地区农业专项建设的年度计划;

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并进行统计分析;

组织对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

收集、整理有关扶贫信息,指导扶贫系统统计和信息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管理办公室的各项资金;

(四)国际合作和社会扶贫司

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

指导各级党政机关开展定点扶贫工作;

组织协调东部地区对口帮扶西部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工作;

组织开展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开发指导司

负责组织开展贫困地区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扶贫搬迁和特殊类型贫困片区扶贫工作;

规划、指导、协调各地区扶贫项目的实施并指导跨省区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

负责贫困地区防灾和灾后重建扶贫项目的相关工作; 

指导革命老区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

(六)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行政人事司。

主管社团

中国扶贫基金会

中国扶贫开发协会

中国老区建设促进会

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主管杂志

中国扶贫杂志社

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扶贫发展中心

中国国际扶贫中心

全国扶贫培训宣传中心

国务院扶贫办信息中心

新增职责

20161017日,新华社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依据这一办法,我国将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起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脱贫攻坚责任体系。其中第二章明确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脱贫攻坚责任体系中的职责。

第二章 中央统筹

第四条 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国性共性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第六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七条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中央纪委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审计署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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