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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

离岸金融(Offshore Finance)是指设在某国境内但与该国金融制度无甚联系,且不受该国金融法规管制的金融机构所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例如,一家信托投资公司将总部设在巴哈马群岛,其业务活动却是从欧洲居民或其它非美国居民那里吸收美元资金,再将这些资金投放于欧洲居民或非美国居民中,该公司便在从事离岸金融活动。从严格意义上讲,离岸金融也就是不受当局国内银行法管制的资金融通,无论这些活动发生在境内还是在境外。如美国的国际银行业设施(IBF)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业务活动等,均属离岸金融。
中文名称
离岸金融
外文名称
Offshore Finance
始于
20世纪60年代
市场种类
伦敦型、纽约型、巴哈马型

目录

离岸银行又称离岸单位,是设在离岸金融中心的银行或其它金融组织。其业务只限于与其它境外银行单位或外国机构往来,而不允许在国内市场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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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金融市场又称境外金融市场。采取与国内金融市场隔离的形态,使非居民在筹集资金和运用资金方面不受所在国税收和外汇管制及国内金融法规影响,可进行自由交易的市场。

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始于20世纪60年代,当时,一些跨国银行为避免国内对银行发展和资金融通的限制,开始在特定的国际金融中心经营所在国货币以外其它货币的存放款业务。70年代,以美元计价的离岸存款急剧增长。到80年代,随着国际银行业设施和东京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离岸金融业务将所在国货币也包括进来。区别在于这种货币存放仅限于非居民。通常离岸金融都通过离岸金融中心的离岸公司进行。

迅猛发展

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是:离岸银行不必持有准备金,其经营成本低于国内银行;离岸银行不受利率上限的约束,即它们对存款户支付的利率可高于银行对国内存款户支付的利率,而且可以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离岸金融享受税收上的优待。

分布情况及种类

离岸金融市场70年代以来获得迅猛发展,从伦敦、巴黎、法兰克福、苏黎世、卢森堡等欧洲地区扩展到新加坡、巴拿马、巴哈马、拿骚等地。80年代以来,又在纽约、东京等地出现新的离岸金融中心,到90年代,离岸金融市场已遍布世界各地。

伦敦型

属于"自然形成"的市场。伦敦离岸市场始于50年代末,它既经营银行业务,也经营证券业务。非居民除获准自由经营各项外汇、金融业务外,其吸收的存款也不需缴纳法定准备金。过去,这类市场业务因受外汇管制等限制,而与国内业务截然分开,但自从1979年10月外汇管制取消后,对外汇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国内金融业务同等对待,"离岸"本身的含义便发生了变异,伦敦离岸市场实际上已经成为兼具境内和离岸业务的"内外一体式"金融市场。香港自从1972年废除外汇管制后,也逐渐演变成亚太地区一个主要的伦敦型离岸市场。

纽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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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特点在于"人为创设"和"内外分离",而且没有证券买卖。1981年12月,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同意设立国际银行业设施(又称国际银行便利)之后,纽约离岸金融业务迅速发展。它的主要交易对象是非居民。筹资只能吸收外国居民、外国银行和公司的存款,但开办国际银行业设施的不限于外国银行,任何美国的存款机构、"爱治法"公司和外国银行在美分行皆可申请开办。存款不受美国国内银行法规关于准备金比率和存款比率的限制。贷款必须在美国境外使用。该"设施"可使用包括美元在内的任何一种货币计价。由于美元是最主要的国际通货,而该离岸市场主要交易货币也是欧洲美元,所以纽约离岸市场以本国货币作为主要交易货币。1986年开放的东京离岸市场也属这一类型。

巴哈马型

只有记账而没有实质性业务的离岸金融中心,又称"逃税型"离岸市场,这类市场实际上是"逃税港"。由于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开展金融业务可以逃避银行利润税及营业税等,同时在这些地方开办分行的成本与费用也远较伦敦低,所以离岸金融市场纷纷在这些地方开辟。拿骚、开曼群岛和巴林等地皆属此类。

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迅速扩张,促进了国际性银行的发展和国际信贷、国际融资的增长,但由于离岸存款不受各国国内法规的各种限制,它对存款所在国的货币供应量、银行管制与货币政策的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市场特点

关于离岸金融市场与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的区别,从市场的性质看,传统国际金融市场本质上是个国内市场,因为它受市场所在国法令的管制,经营的是市场所在国的货币,利率体系也是实行所在国利率。而离岸金融市场是一个无国籍的、完全国际化的市场,它不受任何一国货币法令的管制,主要经营境外货币,实行特有的国际利率结构。从借贷关系看,传统国际金融市场的借贷关系是在本国人和外国人之间,即本国人资金为外国人提供本国货币贷款,并以国内资本净输出为特点;而离岸金融市场的借贷关系是在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即用非居民存款向非居民提供外币存款,并以境外资金来源为特征。

一般来说,一个城市或地区要形成离岸金融市场,必须要具备这样一些条件:

一是放宽金融管制和外汇管制,允许对跨境资本的自由流出流入,减少对利率及金融交易的限制;免除对外币存款准备金的要求;二是有宽厚的税收政策,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诸如要求减免或完全豁免利息预扣税、所得税、地方税和印花税等;三是保持所在地国家或地区政局、经济的稳定,政策变化和法律修订需具有较强的透明度,具备经济稳步增长的背景。要有健全的金融法律制度,以保护金融交易双方的市场秘密;四是具备完善的金融基础设施,具备有经验和高效率的金融机构,拥有大量金融专业人员和先进的国际通讯设备,为非居民提供高效率的金融服务;五是具备有利的经济和自然地理位置,连接全球的国际金融市场网络,以及所在地城市或地区跨国公司和跨国金融机构相对集中等。

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离岸金融市场的迅速扩张,促进了国际性银行的发展和国际信贷﹑国际融资的增长,但由于离岸存款不受各国国内法规的各种限制,它对存款所在国的货币供应量﹑银行管制与货币政策的实施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我国情况

外汇体制改革试点的第一阶段是批准深圳开展离岸金融业务。1989年5月,招商银行获准在深圳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其后深圳发展银行(平安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及其深圳分行、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深圳分行相继获得离岸银行业务牌照,后因遭遇东南亚金融危机被监管部门全部叫停。

直到200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文批准招商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全面恢复离岸业务,同时允许总行设在上海的交通银行和浦东发展银行开办离岸业务,离岸金融市场在上海起步。

离岸金融离岸金融
但到目前为止,中央银行只对上述四家中资银行发放了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而且在管理上均是按"试点"和"试验"的标准进行审慎监管。

上海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选定的第二块试验田,既准许上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以后,2005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浦东新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称"浦九条")。

"与深圳、上海的试点相比,获批的滨海新区方案,是真正的综合改革,而非改进。这将对中国外汇体制改革积累全面的经验。" 市委常委、滨海新区管委会主任皮黔生在不久前的一次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说:"离岸金融业务,滨海新区已经在进行,很多外资银行已经在做,中资银行是中国银行在做,主要是为国内中小企业在扩大对外贸易上提供方便。本市目前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规模大约在每年1亿美元,开展范围并不是很广。"

三地试点中央给的政策不一样,试点的内容也不一样,要求积累的经验也就不同。

据滨海新区的人士介绍,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这次综合试点非常重视也非常谨慎,外汇局基本上全程参与了这些方案的论证和制定工作。

之所以选择在滨海进行外汇体制改革的试点,是因为滨海新区像中国的大部分城市一样,金融基础虽有但却薄弱,在这里试点可能会比在深圳、上海这样基础雄厚的地区试点,能积累更多普适性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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