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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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4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网上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
发帖人称,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
2015年4月4日下午3点45分,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南京更新消息称,2015年4月2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接到辖区某学校老师反映,称该校学生施某某(男,9岁)身上有多处表皮伤,怀疑系遭其养母殴打所致。警方正在开展相关调查工作。
4月5日凌晨,养母李征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4月12日,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4月16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审查逮捕听证会。
4月19日下午3点左右,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南京“虐童案”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再度引起热议。
7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南京虐童案主角李征琴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案。
8月12日,男童小虎以及亲生父母桂先生、张女士起诉上述网络发帖人徐先生,认为网帖侵犯了他们家庭隐私,而且照片存在作假嫌疑,索赔20万元。
8月16日,南京虐童案受害男童及父母状告发帖人已获立案。
9月25日,江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为发帖人的行为不侵犯
2015年8月中旬,南京虐童案再度发酵,案情面临逆转。就在这桩广受关注的案件尚待开庭审理之时,男童小宝以及亲生父母桂先生、张女士与网络发帖人徐先生打起官司,诉称:“我们不知道他为什么把这些发到网上,也不知道他有什么权利把别人家小孩的照片随便往网上发。发帖人以关爱儿童的名义进行恶意炒作,以增加自己微博的关注度。”据悉,徐先生本人称是想帮忙“解救小孩”。徐先生当初共发了9张照片,还特地做了脸部马赛克处理。当时在发布上述照片后转发量很大,徐先生有些担心,便删除微博了。后来看到网上有人质疑事件的真假,于是他微博中回应,“网友质疑事件真假那只有等公安机关调查,至于我身份这真不是重点,孩子才是关键。”同时,他再次解释了为何迟迟不公布校方和当事人信息:“在未得到校方和当事人同意前提下我不能公布信息。”
男童父母认为,此事在网上无限扩大,孩子的姓名、学校、照片等都被人肉出来,年幼的孩子被置于众目睽睽之下,对孩子的精神伤害难以估量。徐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将孩子的肖像对外发布,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现在孩子的照片在网上满天飞,以后生活怎么办?”男童父母在诉状上还诉称,徐先生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养子身份属于孩子的生活隐私,只有孩子的养父母、亲生父母等极少数的亲属知道。徐先生擅自对外发布孩子的养子身份,让孩子背上“养子”这一与常人不一样的心理阴影。徐先生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孩子的生活安宁权。孩子无法面对养母李征琴因为教育自己而遭受的劫难,永远无法从“负罪感”中解脱,无法回到往日温馨的生活,更不要谈安心学习了。最终,桂先生夫妇认为,徐先生在网上散发孩子的照片等行为,肯定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要求其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0万元。
2015年9月25日下午,男童及生父母状告发贴人侵权一案在南京江宁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三原告诉求于法无据,发帖人此举不侵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依法驳回三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被告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争议焦点,主审法官做了说明:
第一,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知晓施某某被伤害后,使用了施某某受伤的九张照片,虽未经本人同意,但其使用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施某某本人利益的需要,且使用时已对照片脸部进行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该使用行为合法,不构成对施某某肖像权的侵害。
第二,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既没有夸大或隐瞒事实,更没有虚构、造谣和污蔑,微博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客观上不会造成施某某社会声望和评价的降低,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不存在捏造或诽谤的内容。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不能成立。
第三,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对相关信息的披露是节制的,对相关照片进行了处理,没有暴露受害儿童真实面容,也没有披露施某某的姓名和家庭住址。被告所发微博的内容未涉及原告施某某生父母的任何信息资料,至于被告发表微博后,第三人对其家庭隐私的泄露,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故三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亦不能成立。
2015年7月,新安晚报记者通过孩子的亲生父母,和事件当事人李征琴女士取得联系。
记者:这一次打孩子的确很重,你对此有何感想?此前是否也打过孩子?
李女士:我对自己打孩子的行为真的很后悔。可是因为孩子越来越叛逆,越来越不听话,成绩也有所下降,我心里非常焦急,因此就想管束严厉一点。不瞒你说,从他小学二年级上学期开始,有时候我也会给他小惩罚,一般都是用尺子打打他的小手,但绝不是外面所说的怎么虐待他。我小时候不听话时也经常被父母打,谁家孩子没被父母打过呢?
记者:你现在后悔收养小宝吗?
李女士:我并不后悔,收养孩子是我和老公共同商量后做出的决定,决不是一时冲动。小宝来我们家已经三年了,我们深爱着孩子,孩子也爱我们。
记者:在你眼中,小宝是一个什么样的孩子?
李女士:说实话,宝宝除了在学习上让我不是非常满意,其他方面真的讨人喜欢,一是孝顺,二是勤劳,三是喜欢绘画,四是非常善良,有爱心。他很关心别人,说自己长大了当医生,帮人看病,当兵保卫祖国……
记 者:在拘留所的14天,对你的心理产生了哪些影响?
李女士:说实话,看了警方提供的小宝受伤的照片,真的非常后悔,也很心疼。但我绝对不是故意的,更不是外面人所说的虐待。在拘留所14天,我哭了14天,没有睡过一次完整的觉。别人害怕提审,我则希望提审,因为提审时我能有机会和人说话。这14天,我反复做了很深刻的反思,考虑自己在教育孩子的方式上是否正确。
孩子伤势是否达到轻伤?
法庭上,检方出具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用以证实施某某所受伤害的程度为轻伤一级,这直接关系到李征琴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鉴定是否真实有效,成为了法庭辩论的最大焦点。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体表损伤达到体表面积的10%就构成轻伤一级。施某某当时不满9岁,依据规定按照成年人的60%计算,因此只要施某某体表损伤达到6%就可以构成轻伤一级。
李征琴:程序违法申请重新鉴定
对于鉴定结果,李征琴表示异议,“我不相信孩子受伤那么重,公安机关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我应该在场,我申请重新鉴定”。
李征琴称,公安机关在对她作出拘留决定时,法医曾做过一个伤情说明,但是这个伤情说明没有任何鉴定机构的盖章。“他(法医)说孩子的体表伤用眼睛看后达到6%,就凭这个没有盖章的、用眼睛的估算达到6%就进行立案并刑事拘留,是违法的”,李征琴表示,在鉴定机构对孩子正式鉴定时,没有法定代理人在场,也没有合适的人在场,违反鉴定程序。“我是快50岁的人了,他是我的儿子,我有多重的力量能把他打成轻伤?”李征琴称,当时是4月份,孩子穿着厚衣服,不可能仅凭挠痒耙和跳绳就把孩子打成轻伤。
李征琴的辩护律师、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和王常清表示,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检查由主办法医一人检查,无法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与客观性,而且结合当天孩子的伤情,虽然看起来触目惊心,但几天没有任何治疗就恢复如常,所以只能归入组织器官损伤的概念,构不成轻伤。
公诉人:伤情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公诉人表示,根据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施某某躯干、四肢等部位见多处以条形或“U”形中空状皮内出血为主的挫伤,其损伤符合圆柱形的细条状工具作用形成,其挫伤所分布的范围虽然较广泛,但大多数损伤表现为形态和边界清晰、不伴肿胀、稀疏排列的皮内出血,损伤之间正常皮肤的皮下组织及肌肉并没有挫伤出血,因此其挫伤面积应以皮内出血面积计算,为体表面积的10%。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其所受损伤已经构成轻伤一级。
此外,从法医检查照片可见,施某某全身除臀部以外,均出现了不同面积挫伤。同时,其左耳内有出血点,右手指、右手掌均出现皮肤结痂脱落情况。
对于李征琴及其辩护律师的说法,公诉人回应称,公安机关在鉴定中所依据的鉴定规则相关要求中,并没有要求监护人必须到场。此外,为全面反映鉴定的过程与鉴定意见的客观性、真实性,并向法庭全面展示鉴定过程,公诉人申请出具该份鉴定意见的两名法医出庭。
法医:低速轻力无法形成类似损伤
法庭上,南京市物证鉴定所副主任医师张某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他是这份鉴定的主办法医,也是作出最初6%伤情说明的法医。
对于自己做出的伤情估计,张某在回答控辩双方的询问时表示,他当晚是根据办案单位的要求作出说明的,为办案提供参考,只是一个初步意见。他表示,对于这个初步的估计,由于施某某体表面积广泛损伤,绝大部分经过训练的法医都可以对面积进行估算,“我经过估算,认为完全可以达到6%”。
此外,张某表示,施某某的皮内出血与皮下出血全部是挫伤,这是在快速重力作用下形成的伤情。在回答李征琴一方的“你刚才说我是用跳绳快速重力地抽打孩子是吗”的追问时,他解释称,鞭笞是最容易形成双轨制挫伤形态的,如果是速度慢的轻力打击无法形成这样的损伤。
另一位参与鉴定的法医贾某随后出庭,他主要负责对委托的审查及文书的审核。贾某表示,他了解施某某伤情是通过损伤照片来了解的,根据拍照规则,以厘米为拍照方式来拍照,可以反映被拍摄物大小的原始形态特征,结合检验损伤的特性与损伤机制就可以进行鉴定。
专家证人:应评定为轻微伤
因认为公安鉴定结论有误,李征琴一方委托了北京云智科鉴中心胡志强出庭,向法庭阐述其对施某某的伤情应评定为轻微伤的看法。其认为,施某某右腹部、右胸部、左肩部、背部、双上肢、双下肢等部位的皮内出血不应当按挫伤评价,其损伤不构成轻伤(包括一级、二级),可评定为轻微伤。
“其量是够了,达到了6%,但其伤害的深度不够,”胡志强解释称,人体的皮肤分3层,分别为表皮、真皮和皮下,公安鉴定是‘皮内出血’,即伤痕形成于皮肤的外在表层,这达不到轻伤的标准,也违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关于“挫伤”的定义。
胡志强称,关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所指的挫伤,目前有两个权威的解释,一是公安部刑事侦查局编著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一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体表挫伤构成轻伤,首先要符合标准制订人在相关释义中说明的“皮下出血”的损伤深度标准,还需要达到标准规定的体表面积数值,即必须“量”、“质”同时达标才能评定为轻伤。
该案中,认定构成“轻伤一级”的体表损伤仅以皮内出血为主,且被审查人施宇庭伤后当日能安卧,次日能正常上学,3至4日即基本吸收,充分说明其损伤轻微,达不到“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以及造成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的损伤程度,因此,不应属于轻伤范畴。
施某某:我不恨妈妈,她是为了我好
2015年9月25日晚24时许,记者在李征琴家见到了施某某及其亲生父母。因为天一亮就得随父母回安徽老家,施某某躺倒在客厅的沙发上,眯着眼睛,一声不吭,也叫不动,“他不想跟我们回老家,”孩子的亲生母亲张女士称。
施某某个子不高,但很乖巧。见记者走到跟前,他还起身让座。“你的伤好了吗?”记者问,孩子懂事地自己掀起衣服,记者将他带到灯光下,仔细查看了他的后背和前胸,发现已经没有被抽的痕迹,“不疼,早就全好了。”施某某说。
在记者的询问下,施某某说,他的伤是妈妈打的,“我撒谎,我妈妈不想让我撒谎。”“那你恨她吗?”记者又问。“不恨。我妈妈是为了我好。”施某某说,他还想再回(李征琴家)来住。
亲生母亲:我们是真心实意地原谅了她
张女士称,是她提出让表姐(李征琴)领养孩子的,“表姐对他(施某某)亲,他从来都喊我表姨,这一段有时也喊一句妈妈,但后来又说,喊错了。”张女士称。据张女士讲,除了施某某外,她和丈夫桂先生还有一个22岁的儿子和一个12岁的女儿。儿子谈了女朋友,等钱结婚;女儿刚上小学6年级,正面临小升初。张女士说,原本学校打算给面临小升初的学生家长开会,要求家长必须出席,“但是因为我们得来南京救表姐,所以也顾不上女儿了”。
为何称“救表姐”?张女士称,施某某一直哭着要妈妈,要回家,无法安心学习,“我们也希望孩子能尽快回到表姐身边,现在孩子颠沛流离,我们也觉得对不起表姐。如果表姐被判刑了,我们会一辈子生活在负罪感之中,两个家庭也被毁了,”她说,他们强烈要求不要再追究表姐打孩子的责任了,“我哭着给公安、检察院下跪,求他们不要追究表姐的刑事责任。”
据了解,2015年4月23日,张女士和丈夫向南京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交了一份《请求书》。他们在《请求书》中写道,“表姐对小宝疼爱有加,无微不至,即使教育方法不好,一时伤了孩子,但是表姐不是故意的,更没有虐待我的孩子,我们真心实意地原谅了表姐,请你们一定不要为难我表姐,不要追究我表姐的刑事责任。”
首先要反思的是将孩子当成家长私产的传统观念。从媒体的报道可知,养母虐童不是一时冲动的偶然行为,此前男童所在学校的老师就曾发现过至少两次。为何到了今日才被揭发?如果老师能在第一次发现的时候就报警处理,男童或许就可以免受后来的皮肉之苦。但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虐待家庭成员很多时候被认为是“家丑”,不可外扬。而且,“孩子是自己的”打骂孩子又有何不可?外人很少也很难去干涉。孩子或是出于畏惧等原因,一般也不会主动去告发养父母的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法律介入的可能性,造成不少虐待儿童行为被视而不见。
其二,按照《
2015年9月30号,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虐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天,李征琴和她的辩护律师就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10月8号,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他们已经准备提起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
在9月30号下午的时候,法庭就针对全国关注的案件是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李征琴有期徒刑6个月。就在她被法警拉上警车的时候,面对很多的媒体,李征琴突然大喊说“我不平”表达了自己对这个判决结果的不满。
随后李征琴的辩护律师王长清也表示对结果很遗憾,说没有想到会这样判决。他认为判决中没有解释案子的具体情况也没有能够让被告方心服口服。8号的时候,王长清表示,李征琴已经正式委托他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法院改判无罪。现在李征琴已经把上诉状签好了,在最近的一两天之内他们就会把材料给法院寄过去,至于具体的上诉理由她会和另外一位律师再进行商议,目前是不方便透露。
针对这个受害男童施某某,最终一个抚养权的问题。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表示说,在收养手续被取消之前,还是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现在名义上李征琴仍然是孩子的养母,在法律她也仍然是孩子的监护人,李征琴本人仍然希望孩子能够由她自己来抚养。对于被害男童施某某今后6个月的安排,孩子的生母是并没有做出过多的解释,而李征琴方面则担心说这个判决最大的输家可能就是小孩子,他的未来可能会十分渺茫,因为孩子可能会被带回安徽老家,也可能会成为一个失学儿童。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许家斌表示说,在得知养母被判刑之后,这个男童施某某感到压力很大,他希望地方政府、公检法以及社会公众能够继续关注自己的生活与学习。对此,主审法官徐文露也表示说,本案被告人是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的,在办理这个收养关系的过程中有一些重要文件、印章是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已经鉴定结果出来是伪造的。而且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庭审情况来看,从保护儿童权利角度考虑,合议庭是认为,在今后的较长时间里面,被告人李征琴都是不适合收养、监护包括本案被害人在内的所有的儿童的。徐文露也介绍说,就如何解决本案所涉的收养关系,法院将会向安徽省的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检察官在出庭意见中表示:一审量刑适当,证据充分,应当维持原判。出庭检察员对李征琴说:“从来没有人否认你对孩子的好,三年来你对孩子的付出、对孩子的好不会因为你这一次的行为而湮灭,这一事实不会改变。”检察员曾以一个母亲的身份跟被告深谈,,感受到被告对孩子的真心和诚意,希望被告能够通过这件事检讨自己的行为,正视自己,承担一个母亲应具有的责任与担当。
2016年3月13日上午,“南京虐童案”被告人李征琴出狱。在监狱门口,李征琴与前来迎接的“受害人”宝宝及其生母张女士抱在一起痛哭。
生母下跪说“对不起”
2016年3月13日凌晨5点,天色昏黑。南京市浦口区旭日爱上城小区9号楼下,李征琴的丈夫施学斌已带着女儿和两个姐姐出发了。
他们先开车到附近,接上宝宝和其生母张女士,随后向江苏省常州女子监狱驶去。
从家到监狱,共110公里。不到7点,一家人便到达监狱门口。
7点50分,长发剪成短发,穿红色棉衣、花睡裤的李征琴从监狱大门左侧的小门迈出来。宝宝的生母张女士“扑通”一声跪在李征琴面前,哭喊着,“表姐,我对不起你!”
等候在一旁的宝宝扑过去抱住李征琴喊,“妈妈”。李征琴哭了,“宝宝,妈妈回来了……”
监狱大门口,3人抱着哭成一团。
宝宝扶李征琴坐进轿车,车辆向家的方向驶去。
刚驶出宁杭高速收费站,轿车停下,李征琴走下车,扶着高速护栏开始呕吐。
李征琴说,她在监狱里吃得挺多的,但两个月仍瘦了25斤。她还记得,2015年12月10日转到监狱第一天,她的长发被剪成短发,当时一边剪她一边大哭,“我不在乎发型,但是这次剪短和平时不同,是有标志性的。”旁边有警官问她,“你哭什么?没想到你这么脆弱。”
宝宝闻及此,小声说,“很心疼妈妈。”
宝宝担忧学业想回养母家
自2015年4月5日凌晨被警察从养父怀中带走,交给亲生父母后,今年10岁的宝宝就随生母张女士一起住。但无论谁问,他都会答,“想妈妈,想回家。”
提及功课,宝宝最大的感受是,“听不懂”,且“哪门课都听不懂”。
打开宝宝的语文、英语作业本,一本写了两页,另一本只写了一页半。宝宝说作业很难,班里发的试卷,他有一半的题不会做,都空着。上次期末考试,他没去拿成绩,“我知道自己考得差,但我没再抄过同学的作业”。
目前,宝宝说他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听妈妈的话,等着妈妈回来辅导自己。
对于是否能重新回到妈妈身边,宝宝一直坚信:“能!”
自见到妈妈的第一眼,宝宝的目光始终没离开过李征琴。在酒店休息时,他懂事地倒水,端给李征琴吃药,过了一会儿,他又给李征琴送来了吃的……他说,妈妈不开心,他也无法开心。
宝宝说,他已经收拾好书包,就等着妈妈回来,和妈妈一起搬回自己的家。
2016年3月12日晚,宝宝和生母张女士从安徽来安县的老家回到南京的住处。自从表姐在二审庭审后被带走,张女士一直以为表姐在看守所,“很想去看看她,但是可能不符合手续。”
家距学校很近,房子是地方政府给租的,张女士每月能为宝宝领取2000元的生活费。但张女士总担心着,下个月可能就没了,“每次去要,他们都说表姐该出来了,下次可能就没了。”
张女士说,自己和宝宝的想法一样,想让宝宝回到表姐身边。
让张女士最苦恼的,还是宝宝的学习,“我就一文盲,看不懂孩子的课。”她甚至不知道宝宝每天有什么作业,“以前有校讯通,还能收到学校通知。现在改用QQ群,我什么都看不到,”张女士掏出一部黑色手机说,“这是在乡下买的老年机,没法装QQ,装了也不会用。我和老师说过很多次,也没什么用。”
监护权障碍令养父困惑
尽管李征琴离家已半年,但成套的木质桌椅、茶具果盘等摆放整齐,给人感觉十分整洁。但是细心便可发现,窗台上一盆仙人掌已经发软,一盆文竹枝叶也已干枯,几盆花因缺水,盆花养成了空花盆。
施学斌说,李征琴在家时,自己是不收拾的。李征琴不在的日子里,他常一个人发呆,“感觉心里空落落的,工作也没做,怕朋友见到问。”
施学斌称,自己和李征琴从2004年在一起,还从未分开过这么久,“好多次她出差,我就安排时间陪她,给她当司机。”
谈及妻子出狱,施学斌说自己感到的不是高兴,而是“很复杂”。但无论如何,“女主人回来了,家里最起码正常了。”
施学斌透露,李征琴单位曾给其发短信、快递,要求其代李征琴办理工作交接。报社工作人员还告诉他,李征琴的工资已经停掉了,社保也停缴了3个月。对此,施学斌称这不重要,他只是觉得有一点委屈。
至于宝宝能否如愿回家,施学斌称,目前尚存在几个障碍,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在2014年4月5日,公安将宝宝的监护权交给了宝宝的亲生父母。所以,“李征琴虽然回来了,但我们不能让孩子不明不白地回来。”
李征琴:宝宝回家还有困难
在继续带宝宝的问题上,李征琴说她从来没有动摇过。但是宝宝回家还存在一些困难。“一是公安已将监护权转给表妹;二是这个案子判下来,我也成了罪人,从道德品质上否定了我;三是我的身体出现问题,腰痛、腿部半月板损伤,还有高血压。所以我想先调养一段时间。”
谈及入狱的这段时间,李征琴说,“我一直在想怎么走到了这一步。至于是否申诉,我想考虑一下再说。”
李征琴表示,事发后,法院给老家的民政部门发了函,要取消其收养手续。公安部门也让孩子的生母填写了一份临时监护权证明,但民政部门还没有解除领养手续。而且,孩子是从施学斌的手中被带给表妹抚养的,实际上是剥夺了他们两人的监护权。如果孩子还要回到自己身边,这个手续要怎么办?她想知道政府能否帮忙将手续完善、合法化。
事发后近一年,其家中没有任何进账。政府给孩子租了房,每月出2000元生活费。对于这点,李征琴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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