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川平
- 姓
- 名:陈川平
- 性
- 别:男
- 籍
- 贯:山西平陆
- 民
- 族:汉族
- 出生日期
- 1962年2月
- 毕业院校
- 西安交通大学
- 学历/学位
- 在职研究生/硕士
- 参加工作时间
- 1982年8月
目录
1979.09——1982.08 ,沈阳冶金机械专科学校机械系铸造专业学习。
1982.08——1984.09,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技术员。
1984.09——1987.06,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铸铜工段副工段长。
1987.06——1991.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第二铸钢车间副主任、主任。
1991.02——1992.02,太原钢铁公司机械厂副厂长。
1992.02——1994.10,太原钢铁公司第一炼钢厂副厂长、厂长(其间:1994.04—1994.10挂职任攀枝花钢铁公司总经理助理)。
1994.10——1995.12,太原钢铁(集团)公司生产处处长。
1995.12——1996.01,太原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1996.01——1997.11,
在陈川平官场得意时,他的姐姐也在家乡运城担任市政府副秘书长,哥哥则依傍太钢从事钢贸生意。
公开资料显示,陈川平的姐姐陈省平今年58岁,1971年3月初中毕业,在平陆农机修造厂工作,曾作为工农兵学员到太原工学院学习,后来历任永济电机厂技术员,运城行署科委工业科副科长、科长,科技局副局长等,2005年任运城市政府副秘书长。陈省平职衔之多,不亚于副市长,例如,市政府招商引资领导组副组长(2006年5月)、市政府新闻发言人(2010年5月)、市政府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10月)、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领导组副组长(2012年10月)。
陈川平成为太钢董事长后,转业到河北邯郸的哥哥陈胜平,2005年注册了太原秋冶钢贸有限公司,在太原、邯郸、石家庄等地,从事钢铁贸易、加工配送、冷弯型钢制造、冶金原料供应等,官网自称“是太钢、河北钢铁、天铁集团的战略合作企业,能够满足客户对钢板的各种要求,我们年销售钢材65万吨,其中品种钢25万吨”。
担任太钢集团董事长时期,陈川平就与时任山西省发改委主任的令政策交往密切,2004年开工的太钢150万吨不锈钢工程,既是陈川平的业绩,也是令政策的业绩。
太原市委书记任内,陈川平还曾因力挺同是平陆老乡的太原市公安局长柳遂记而遭到民间批评。由于连续两任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被免职,2012年12月,时任太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柳遂记在陈川平支持下兼任公安局长。事实上,针对柳遂记的举报一直不断,包括在土地倒卖、行贿、利用个人权力充当保护伞等问题,但柳获得了陈川平的庇护。在陈川平遭调查消息公布当日,8月23日,柳遂记亦遭带走,他的职务迅速被免。
免去职务
2014年8月23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8月29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和山西省委常委、秘书长聂春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他们的领导职务。
立案审查
2015年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川平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和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陈川平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陈川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提起公诉
2016年9月18日据高检网消息:近日,江苏省、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山西省政协原副主席令政策涉嫌受贿案,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孙鸿志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提起公诉。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川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14983612亿元。依法应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陈川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陈川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陈川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川平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6年12月20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陈川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陈川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
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14983612亿元。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川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陈川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其滥用职权起因于公司经营发展,没有徇私舞弊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