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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II

QFII是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设立和实施了这种制度。QFII制度本质上就是对进入本国证券市场的外资进行一定的限制。
中文名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外文名
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简称
QFII
制度特点
准入门槛降低、资金锁定期缩短
区域
境外
作用
资格认定
范围
金融领域

目录

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QFII制度是在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的国家和地区,实现有序、稳妥开放证券市场的特殊通道。包括韩国、台湾、印度和巴西等市场的经验表明,在货币未自由兑换时,QFII不失为一种通过资本市场稳健引进外资的方式。在该制度下,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的证券市场。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制度原理

QFII制度的实质是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在这一机制下,任何打算投资境内资本市场的人士必须分别通过合格机构进行证券买卖,以便政府进行外汇监管和宏观调控,目的是减少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游资"对国内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合资格投资者

基金管理公司最少5年经验管理资产总值100亿美元或以上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最少30年经验已缴足资本金10亿美元管理证券资产总值100亿美元或以上

商业银行按资产规模计算,排位在全球100大以内管理资产总值100亿美元或以上

本金停留与汇出

对于管理专门投资中国的封闭式基金管理公司而言:

3年停留期每次可汇出最多20%两次汇出的时间应相隔最少1个月

其它类别的QFII:

1年停留期每次可汇出最多20%两次汇出的时间应相隔最少3个月停留期由第一次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QFII必须通过其托管银行向国家外管局申请汇出款项,及国家外管局将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有关申请。

利润汇出

QFII可把每个会计年度所实现的税后盈利汇出境外

例如摩根士丹利在2003年6月1日开始投资中国,在2003年6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年结日)期间实现的盈利将可以在2003年11月30日后汇出。下一次汇出日期将是在2004年11月30日后利润汇出申请连同所需文件,包括由国内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发的审计师报告,必须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家外管局提交。

投资

QFII的投资目标种类

投资目标种类: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以人民币计价的金融投资工具:

上市股票,但不包括在国内上市的外资股(即B股)国库券公司债券及可转换债券其它获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金融投资工具

QFII的投资额度

在先到先处理的基础上,投资额度须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管局)的批准。国家外管局可按情况设定总投资额度的上下限。

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及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QFII必须在中国境内持有最少等值5000万美元人民币的现金结余才能开始投资。经审批的投资金额必须在获批准后的3个月内汇到中国。没有在3个月内如期汇入的额度将被取消。QFII可通过简化程序再行申请被取消的额度部份及/或申请额外额度。任何已汇入本金3个月以上但不超过一年的QFII,可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申请把额度转让给其它的QFII或合资格投资者。受让人必须由QFII做出确认。

QFII的投资限制

单个限制:不得高于该公司总发行股本的10%总计限制:以受限制行业所设定的特别限制为准,不得高于总发行股本的20%持有超出上述限制的QFII将被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出售其超额持有部分

托管银行

QFII的托管银行:

QFII必须委任一名托管人(托管银行),通过其开立证券和现金帐户、执行外汇交易、提供托管、与结算公司进行资金交割和满足监管要求的汇报服务等

经纪商:

任何时候,QFII只可指定一名经纪商执行交易

交割流程

交割流程交割流程







中国QFII列表

序号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托管行名称
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这一办法适当解决了原有规定不能满足养老、保险(放心保)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以及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不利于有效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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