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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忠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曾担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铁检厅二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刑事检察厅副厅长、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性别
出生日期
1947年01月
所学专业
法律
籍贯
辽宁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吉林大学
学位
本科
所属行业
教育行业
职务
教授

目录

1982年01月-2008年08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大检察官 描述:曾任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经济检察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研究室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铁检厅二处副处长、办公室主任、刑事检察厅副厅长、贪污贿赂检察厅副厅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免去戴玉忠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2008年-至今 中国人民大学 教授 描述:担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学科建设委员会委员。

荣誉成绩

兼任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1999年4月至2006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2005年1月至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1997年12月至2008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大检察官(2004年10月至2008年8月)。  
2008年11月,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中,被授予“最佳宣讲奖”。  

精彩语录

“有关方面应研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问题。” 在分组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报告时,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建议,有关方面应研究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设立问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涉及到三个方面,既涉及到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还有行政机制的问题和刑事犯罪的问题。三审合一的问题只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才有可能很好的实现。这对于倡导全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有积极的意义。”
“民诉法应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提出,民诉法应明确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草案关于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用“法律规定的机关”来表述,不明确、不具体、不便于适用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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