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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目录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根本否定态度心理。

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结果,从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主要有以下内容:

过失犯罪漫画过失犯罪漫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 【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百二十四条 【过失损毁文物罪】

第三百六十九条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第三百七十条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四百三十二条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主要特征

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基本性质

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概念区分

过失犯罪与

行为人本来应该也能够正确地认识一定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的联系,进而正确选择自己的行为,避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但他却在自己自由意志的支配下,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采取了极不负责的态度,从而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国家就有充分的理由要求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支配之下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其他情形

关于单位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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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过失犯罪应撤销国家勋章

2015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董中原建议,明确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撤销标准,获得者只要犯罪,不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其获得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律撤销。

草案规定,两种情形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将被撤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或有其他严重损害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声誉的行为。

董中原提出,上述两种撤销情形未包含“过失犯罪”,“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但都会被依法判处刑罚,只是轻重有所不同”,他表示,“被依法判刑的人在法律上都称为‘罪犯’,如果‘罪犯’还保留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会使国家最高荣誉受到玷污。在香港,有‘案底’的人一律不能被授予‘太平绅士’等荣誉称号,霍英东先生都因此未能幸免”。

董中原建议,将撤销情形修改为:只要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其获得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一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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