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成本
- 中文名
- 破产成本
- 实质
- 破产费用
- 相关概念
- 破产;成本;费用
目录
企业的破产成本主要有两种形式,破产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一般而言,企业破产有两种常见理解方式:一种将破产等同于清算;另一种则认为破产是一个高价查证(costly state verification)的动态过程。
正如Giammarino(1989)和Webb(1987)指出的那样,法庭上债权人会要求债务人披露隐藏的信息,向经理层询问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听取专业人士的证词等等。无论企业是重组还是清算,一旦进人正式的法律诉讼程序,都要耗费大量的查证成本。所以破产过程实际上大量浪费社会资源。而这些仅考虑了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直接表现出的会计成本。因为企业一旦陷人财务危机,经营的低效率也带来各种机会成本的损失,这也是要浪费大量资源。这就表现为间接成本。
直接破产成本, 是指企业进行清算时发生的各种费用:
1、支付给律师、注册会计师和拍卖商等机构的费用;
2、资产清算价值低于资产经济价值的损失;
3、因财务危机直接导致的可记值的损失,如企业设备不能得到充分使用、存货挤压不能即使处理等
1、市场份额损失。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被宣布破产后,客户、具有谈判地位的供应商、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考虑,都会对企业经营采取雪上加霜的行动(Titman,1984;Maksimovc & Titman,1991)。随着境况的恶化,公司能够吸引和留住大部分雇员、顾客及供应商的能力就会下降。财务困境中的高负债企业更容易失去大量的市场份额 (0pler & Titman,1994)。而这部分损失无疑构成了竞争对手的利润。虽然,收益和损失并不一定正好相等,但至少部分是此消彼长的。并且销售业绩的下滑会导致公司经营效率的下降。相反,对手市场份额的增加至少短期内可能会达到或接近最佳生产经营能力。
2、经营效率损失。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不足,造成各种机会损失。一方面因为企业信誉度下降,无力进行内外部融资,被迫放弃一些高风险一高收益的项目资金支出。另一方面必须承担较高的贴现率来应付现金支付。而持有现金的行为大大降低了企业经营效率,导致公司真正的经济成本上升。例如,一些维修费用的支出已经不能再拖时,实际的维修成本可能已经增加了。另外,大量资产被贱价出售 (Pulvino,1998),购买者利用卖方的财务窘境以低于资产保留价格的条件获得了有用的资源。因为这些资产多为不动产,所以会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 (Kim,1996)。
对于间接成本的估算和界定,至今仍困扰着理论界。因为无法分清究竟是因企业经营效率降低引起损失,还是市场份额下降引起的损失。在早期研究中,Airman根据公司破产前3年未预料的利润损失作为破产间接成本,估计零售业为4.5%,工业企业为10.5%。Wruck(1990)就批评地说,“很难说清利润的损失是由财务危机引起的,还是财务危机是由利润的损失引起的。”在其他的研究中,Andrade和 Kaplan(1998)考察了31起高杠杆交易(High leveraged transaction),研究财务危机给营业收入带来的影响。结果表明,财务拮据带来的间接成本约为企业价值的10~17%。同时,他们强调这类成本主要集中在企业出现危机后,进入破产法第1 1章程序之前的这段时期内。
间接成本既包括对社会财富的真实损耗,也包括一部分转移成本——被其竞争对手获得的那部分市场份额损失。虽然这部分并没构成直接的资源浪费,但是直接加剧了企业破产的速度。进一步说,各类债权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无谓的清算;反之,如果债务人同意对有转机的企业实施债务减免,也许是能改善企业事后境遇的,两者之间的差额构成了经济学上所说的净损失成本(deadweight cost)。只是现实中无法了解企业真实的投资项目收益情况,也随时监督经理人的行为。所以,债权人当然很难做出符合自己利益的有效决策。
企业宣布破产后,企业本身和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要承担一定的管理费用,这其中大部分用以支付外部专家劳务费用。同时,企业可流通证券的持有人,因企业违约还要承担各类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收益损失。这些可归结为破产的直接成本,其中包括:
1、公司承担的破产管理费用。企业在处理财务危机过程中,需要聘请律师、会计、投资银行、评估师、拍卖商以及出售清算资产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人员。Warner(1977)对1933—1955年期间按照美国破产法第7章执行破产的11家铁路运输公司实证分析得到,企业破产的事后直接破产成本为公司总价值的4%。Al~ n(1984)根据11家零售商和7家工业企业破产的数据,测算结果为4.3%。
最近的一些研究中,Betker(1997)研究按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组的75家传统企业的破产直接成本为3.93% ,49家提前打包出售的企业为2.85%。以样本数量作为权重,得到平均破产直接成本占到财务危机前公司市价的3.51%。此外,除了正式的法律清算费用,企业事前如果用非正式的和解(workouts)方式,避免或至少推延破产的,还要花费约公司总价值的0.65%(Gilson,John & Jang,1990)。此外,公司要分配大量内部各部门员工,参与到破产事项的评估和协商中去,做出重组或清算的投票决策、与债权人谈判、和外部专家协商,以及维持日常商业经营活动等问题。现象表明被清算的公司受到的监督和干涉的程度比重组情况大,消耗的资源更多。Branch(1995)根据两家破产银行的清算数据,给出内部管理费用大约占破产前市价的0.7—1.4%。
2、利益相关者的追偿成本和流动性损失。企业的股东、债券持有人、银行、商业信用提供者、政府、地方税收部门、土地出租人、退休员工、现有雇员以及与公司存在其它利益关系的人,其中包括被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因企业违约或侵权而受到财产损害的债权人都会因破产而承担额外的成本和损失(Branch,2002)。
一是追偿和监督成本。
破产是一个控制权转移的过程,债权人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并依法追偿自己的债务。在此过程中,承担的成本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一种是聘请律师、会计、评估师等外部专家的费用;另一种是支配内部员工去评估和陈述自身利益,并对破产公司管理层监督的成本。Platt(1994)在研究银行贷款追偿成本时,将一组违约商业贷款组合在破产前的花费分为四类:银行雇员的增加、外部法律诉讼费用、评估费、搜寻费。总成本平均占到债务总量的2.4%。
经理人在面临破产时会采取各种机会主义行为。例如风险转移和资产替换等,这使债权人还要承担一部分监督和剩余损失成本,也就是代理人偏离所有人利益最大化决策而造成的损失。目前的研究表明,世界各国债权人利益被侵犯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经理人对企业项目收益情况披露不实,会降低债权人事前同意债务减免的概率,造成企业被低效率地清算,也会损害债权人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争执主要表现为各类债权人在破产方式选择时的分歧和清算财产的价值分配,这直接影响到各债权人事后的收益和破产过程中的成本。从债权人的分布状况分析,债权人的集中度越高,谈判的交易成本较小,企业重组的概率更大;反之,债权人比较分散,彼此之间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协商成本很大,公司更可能被清算。从资产类型分析,不同类型的资产在破产处理中评估和清算的成本也是不一样的(Breadly & Mayers,1991)。这里的研究表明了资产专用性的作用。
例如,在上下游关系较为紧密的企业,上游供应商或商业信用提供者可能比其他类型债权人更了解企业内部的真实情况,这就导致供给商或客户很难迅速找到新的服务商保证企业存续,Bjuggren(1995)运用交易费用理论解释其中的原因。从企业的治理结构分析。在理论和实践中,企业陷入严重财务危机而面临清算、重组和持续经营三种选择时,企业的管理层及其相关利益者的表现是不尽相同的。
由于企业破产,股东作为最后的索取人一般会一无所获,如果经理人代表股东利益并想保住自己的工作机会,他们当然更愿意重组。而债权人只有他认为企业继续运营的预期价值大于清算价值时,才可能选择债务重组,当然,实际上通过投票的决策过程远比理论模型设计的复杂。最终结果常常是由于债权人的强势地位,他可能对从企业整体利益来看有利的投资项目进行低效率清算,使有利的投资项目无法实施。此外,债权的分配是否公平、有效还得取决于破产程序的设计和执法的力度。
二是流动性损失。
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后,企业各类利益持有人(interest holders)手中的金融凭证 (债券、银行债务、商业信用和股票等)面临两类损失:一是因公司市价下跌遭受的面值损失;二是金融工具流动性下降,导致的交易成本增加。例如,债权人为了方便出售将短期信用展期,发现3O天应收账款变成了2年期债权,这在企业清算时会遭受很大的损失。违约企业的股票和债券因面临退市而使风险升水,做市商会进一步扩大报价差幅。同样,银行贷款和商业债权在债务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也会下降(Case,1998),由于证券化、参与贷款和保理等金融创新产品的存在,这些非权益类债权的处理要比股票相对容易些。
三是意外损害赔偿的成本。
这类问题主要出现在资产关联企业中,如果关联一方对另一方的债权成为关联企业债权的主体,一旦债务方出现偿债危机,企业面临清算时,另一方债权企业将陷入严重的财务困境。例如,2000年7月,上市公司“猴王股份”由于大量持有对其关联方——猴王集团的债权,当后者面临破产清算时,猴王股份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由于资产关联导致的这类损失,实际索赔都是十分困难的,它也是一种直接成本。以上研究表明,各类债权人承担的这些破产成本,直接表现为最后取得的财产价值的减少,但是,如果资本市场是完全的,债权人在同企业交易定价时就会将这些潜在成本考虑在内。
由于中国目前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大量的国有企业面临破产或转制过程中,企业破产成本理论在中国具有较广泛的应用前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降低破产成本。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尽管经营绩效较差、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情形极为普遍,但破产的比例仍很低,其中原因很多。国有企业的真正的所有者是国家,主要债权人是国有银行,那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股东和债权人身份一致,导致了实际承担的破产成本是相当大的。因此,1997年后,政府更愿意鼓励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来避免破产。但是,实际上企业选择清算还是重组,应该由企业和其利益相关者来决定,同时还依赖于法律的公平裁决。在国内主要是由国家经贸委按照发展前景等条件,推荐债转股企业,其依据是企业持续价值预期可超过清算价值,这种政策性措施并非债权人出于经济利益的市场行为。同样,类似于sT猴王和郑百文这样不予破产的案例,主要因为政府出于稳定社会的原因而干预,影响法院做出破产的公平裁决,实际上是继续消耗社会资源的一种不经济行为。
二是建立保护债权人利益法规程序。
破产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控制权的转移,如果债权人无法有效参与破产决策,则控制权就有名而无实,更谈不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了。sT猴王未经债权人同意,将大量子公司剥离,造成企业资产的大量缩水。这说明破产程序设计上的缺陷,导致企业债权人无法得到相应的保障;同时,对经营者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当事人惩罚不力,经营者不存在处罚机制或声誉上的约束机制;法律执行松懈,政府干预的非市场行为屡有发生。中国法律对债权人保护程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所以迫切需要制定出合理的破产程序。
三是完善企业的退出机制。
改制前大量的国有企业过度负债,经营绩效差。因为企业没有事先根据自身不同的资产或经营性质控制好财务杠杆,忽视预期破产间接成本的负面效应是导致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是,追究其本质原因是企业没有一个完善退出机制。所以,政府需要大力促进资产处置和债务二级市场的建设,减少资产的流失和浪费,发展垃圾债券市场等金融创新工具,形成不同等级的企业债务,实时披露企业的债务风险并由市场定价。为具有持续经营价值的重组企业提供长期资本,也为企业破产提供通道。这也可以使企业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在面临破产或陷入财务危机这种特殊时期里,规范好各方利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创新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附件列表
故事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故事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北京北纬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一篇 丰裕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