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春玉
- 姓名
- 聂春玉
- 性别
- 男
- 籍贯
- 山西侯马
- 出生日期
- 1955年7月
- 毕业院校
- 中央党校
- 民族
- 汉族
- 学位
- 研究生
- 参加工作时间
- 1976年10月
目录
2014年8月2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2016年3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省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一案。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聂春玉利用其担任中共吕梁地委副书记、吕梁地区行署专员,中共吕梁市委副书记、市长,中共吕梁市委书记,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统战部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和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37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聂春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聂春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8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9日公开宣判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受贿案,对被告人聂春玉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百万元;对聂春玉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聂春玉先后利用担任吕梁市委副书记、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市长、吕梁市委书记、山西省委常委、统战部长、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岗位调整、企业发展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458.124321万元。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春玉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聂春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