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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号

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中文名
企业商号
实质
有价值的企业名称
相关概念
企业价值;品牌价值;品牌营销

目录

企业商号,即字号,是指企业名称中除行政区划、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外显著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性文字。

  我国采用的是商号真实主义。一是企业商号原则上首先要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二是在字号之后,需要体现该商主体营业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且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三是企业商号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商号的登记

  (一)登记机关

  商事登记机关也是商号的登记机关,而且商号的登记与商主体的设立登记一并进行。

  (二)创设登记

  1、强制登记原则

  商主体的商号实行强制登记原则。没有登记的,就不得使用商号,即使使用了,也不能获得法律保护。未经核准登记,就使用企业商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违法行为。

企业商号企业商号

2、预登记

  公司的商号以及依据依法需要行政许可方可设立的其他企业,均实行强制预登记制度。至于其他企业的商号,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预登记。一经核准,企业即可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6个月。但是,在该期限内,不得用该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亦不得转让。6个月期限届满,申请人没有使用该商号的,登记机关就自动注销该商号。

  3、相同或相似商号的登记规则

  有4种处理方式。(1)申请在先。(2)受理在先。(3)登记在先。(4)国际条约优先。(三)商号的变更登记

  企业的商号可以变更。但是,如无特殊原因,企业不得在商号核准后1年内申请变更,以维护交易安全。企业变更商号,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商号的选用规则

  (一)商号单一原则

  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商号,且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商号。[1]为此,企业住所处所标明的商号以及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商号,亦应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商号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商号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机关备案。

  (二)商号结构

  1、构成与顺序

  不论是一般企业还是企业集团,商号均由4部分构成,而且必须严格按照该顺序依次组成。

  2、行政区划的名称

企业商号企业商号

企业商号的第1部分必需冠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商号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商号,由市工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商号,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局核准。以下6种情形,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可以免于冠以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2)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4)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6)国家工商局另有规定的其他企业。

  3、字号

  这是商号中的核心要素。字号须有2个以上的字,一般是汉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商号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行业属性

  这也是企业商号中必要的添加。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该表述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若是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则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商号中的行业属性。

  5、组织形式

  这是商号的结尾,也是必要的添加。企业应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商号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应在其商号结尾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应在商号中分别标明“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 “有限合伙”字样。

  (三)特殊字词的选用规则

  1、“中国”、“中华”和“国际”的使用规则

  只有4种企业可在商号中冠以上述字词:(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2)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3)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的企业;(4)国家工商局另有规定的其他企业。

  2、禁止使用的文字

  商号不得含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 (地区)名称、国际组织的名称;(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 (外文名称除外)、数字;(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企业商号选用的原则

  (一)三种模式

  1、商号真实主义

  德国、法国、瑞士等国所采用这种模式,要求商号与商主体的姓名及其营业种类必须彼此名实相符。

  2、商号自由主义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采用该模式,即商号与营业主的民事名称 (姓名)及所营业种类是否相符,法律并不过问。

  3、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亦称有限制的自由主义。这种模式只是要求商号的最初选择为真实主义,但商号转让、继承时也可以不变更营业主人的名称。

  (二)中国企业商号选用的真实主义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商号真实主义。一是企业商号原则上首先要冠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二是在字号之后,需要体现该商主体营业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且应与企业的经营范围一致。三是企业商号不得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企业商号与商标权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字号权均是依法定程序获得确认的权利。

商标专用权是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内容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区别开来。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另一方面对未经许可、非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有权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企业商号企业商号

字号则是申请人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字号是企业名称组成中惟一可以自我命名和设定的部分,具有区分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性,所彰示的是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字号权人可以合法地使用其字号,也可以要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字号。

字号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是平等、独立的,无权利强弱大小之分。

两种平等的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与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处理,并非简单按照商标权优先于字号权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该解释对商标权人行使商标禁用权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使用字号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禁用权受到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利。商标的垄断权利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就成为商标权人的私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用权而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字号,亦不能禁止他人正当地使用该字号。只有在他人不当地利用或攀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伤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权人才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言之,只有消费者在字号与商标分别指向的经营主体、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之间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禁止字号使用的必要。如果消费者不可能发生混淆,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则认为这种使用字号的行为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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