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志国
宋志国,男,汉族,1950年7月出生,河南兰考人,1977年3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政治专业毕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曾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16年8月31日,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 姓名
- 宋志国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出生年月
- 1950年7月
- 籍贯
- 河南兰考
- 入党时间
- 1977年3月
- 参加工作时间
- 1969年3月
- 学历
- 中央党校
- 毕业院校
- 研究生
目录
1969年3月至1970年8月,在农七师一二六团接受再教育。
1970年8月至1975年10月,农七师宣传队队员。
1975年10月至1976年8月,
开除党籍
2015年8月20日,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消息: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兵团党委原常委,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调查
2015年8月26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兵团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
依法逮捕
2015年9月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原常委,兵团第八师原党委书记、政委,石河子市原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宋志国决定逮捕。
一审获刑
被告人宋志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2158032.77元,非法获利1614426.88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16年8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新疆兵团党委原常委宋志国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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