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力军
- 中文名
- 张力军
- 民族
- 汉族
- 出生日期
- 195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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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年12月毕业于东北工学院有色冶金系。
1969年12月在吉林省磐石县长崴子公社汶水二队插队。
1975年12月—1978年05月在吉林市锗厂三○四车间任代理技术员、副主任。
1978年05月—1984年06月在吉林市计划委员会任科员、副处长。
1984年06月—1989年07月在吉林省舒兰县先后担任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1989年07月—1993年01月在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任局长、党组书记。
1993年01月—1997年02月任中国环境报社社长。
1997年02月—1998年07月任国家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
1998年07月—2002年08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
2002年08月—2004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司长。
2004年12月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008年3月—2013年2月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2015年7月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
2015年7月3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党组成员张力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12月3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环境保护部原党组成员、副部长张力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张力军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在职工录用中为亲属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公款宴请。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张力军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张力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16年5月6日,新华社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北京市、辽宁省、陕西省检察机关陆续对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涉嫌受贿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原书记隋凤富涉嫌受贿案,中共河北省委原常委、组织部原部长梁滨涉嫌受贿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原副书记、副主任陆武成涉嫌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
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涉嫌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张力军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张力军,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力军利用其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计划财务司司长,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27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一案。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2016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环境保护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受贿案,对被告人张力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张力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力军先后利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局计划财务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规划与财务司司长、污染控制司司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项目审批、职务升迁、子女就业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2.9927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力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张力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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