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刚
- 中文名
- 杨刚
- 国 籍
- 中国
- 民 族
- 汉族
- 出生地
- 河北藁城
- 出生日期
- 1953年1月
- 毕业院校
- 中央党校
目录
1969.02至1974.12
违纪被查
2013年12月27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杨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3年12月31日,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杨刚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撤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
依法双开
2014年7月11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称,杨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与他人通奸,决定给予杨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4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称,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5年7月,北京检察机关对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杨刚涉嫌受贿案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刚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开发项目、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万余元。
杨刚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据指控,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新疆金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鸿远投资有限公司、蒙志鹏等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万余元。
一审宣判
2016年1月20日,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刚受贿案,认定被告人杨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4月至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杨刚利用其担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乌鲁木齐市委书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政府副主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产品经销、获取开发项目、工作调动、职务升迁等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2月至2013年8月,杨刚直接或间接通过其妻、其子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379.2765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刚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杨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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