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天君
- 姓名
- 吴天君
- 性别
- 男
- 籍贯
- 河南濮阳
- 出生日期
- 1957年2月
- 毕业院校
- 中国地质大学
- 民族
- 汉族
- 学历
- 博士
- 入党时间
- 1982年12月
- 工作时间
- 1979年12月
目录
1977.03--1978.10,
2016年11月11日,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7年1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吴天君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由下属单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反群众纪律和工作纪律,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中弄虚作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吴天君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吴天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最高检2017年2月6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吴天君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吴天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05万余元。
2017年8月4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受贿案,对被告人吴天君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吴天君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吴天君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吴天君利用担任中共新乡市委副书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新乡市委书记、中共郑州市委副书记、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代市长、中共河南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105.250361万元。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天君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具有索贿情节,应依法惩处。鉴于吴天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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