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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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09月至1984年09月,农十师182团3中教师;
1984年09月至1986年08月,新疆劳改警校学员;
1986年08月至1987年07月,乌苏劳教所管教干事;
1987年07月至1988年06月,乌苏劳教所办公室主任;
1988年06月至1993年06月,乌苏劳教所党委委员、副所长;
1993年06月至1994年11月,乌苏劳教所党委书记、政委;
1994年11月至1996年03月,
2015年7月22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谢晖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2016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谢晖决定逮捕。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2月28日,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消息:日前,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对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谢晖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谢晖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抗组织审查,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违纪事实。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个人决定重大事项,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和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其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纪,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犯罪。
谢晖身为党的领导干部,本应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却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谢晖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察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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