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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子跃

卢子跃,男,1962年3月出生,浙江永康人。1979年入伍参军,198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1年3月任中共浙江省丽水市委书记。2013年1月任浙江省副省长。2013年05月担任宁波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代市长。2015年任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2016年3月 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6月,卢子跃被“双开”。
姓名
卢子跃
性别
籍贯
浙江永康
出生日期
1962年3月
毕业院校
中央党校
民族
汉族
学位
工商管理硕士
入党时间
1982年8月
工作时间
1979年11月

目录

2001年10月任中共浙江省

违纪被查

2016年3月16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3月25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浙江省宁波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开除党籍

2016年6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浙江省宁波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卢子跃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卢子跃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长期搞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严重违反组织纪律,欺骗组织,在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民主推荐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为谋求职务提拔送给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严重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搞权色、钱色交易;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卢子跃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卢子跃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浙江省宁波市委原副书记、市政府原市长卢子跃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2017年3月10日消息,陕西、广东、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涉嫌受贿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涉嫌受贿案、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常小兵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白雪山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白雪山利用其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郊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长、中共郊区党委书记、中共贺兰县委书记、银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中共吴忠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4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一案。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卢子跃利用其担任浙江省东阳市副市长、义乌市市长、兰溪市委书记、临海市委书记、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市长、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卢子跃直接或者通过其家人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亿余元。

一审宣判

2017年5月31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宁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卢子跃受贿案,对被告人卢子跃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卢子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卢子跃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被告人卢子跃在担任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义乌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兰溪市委书记、中共临海市委书记、中共台州市委常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丽水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中共宁波市委副书记、宁波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审批、银行贷款、公司上市、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881221亿元。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子跃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卢子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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