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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峰

李云峰,男,大学学历,1975年10月参加工作,198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姓名
李云峰
性别
籍贯
江苏句容
出生日期
1957年3月
民族
汉族
毕业院校
北京大学
参加工作时间
1975年10月
入党时间
1981年7月

目录

1975年10月

违纪被查

2016年5月3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6月3日, 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江苏省委常委、副省长李云峰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按程序办理。

2016年7月29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免去李云峰江苏省副省长职务。

依法双开

2017年4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立案侦查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云峰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中共江苏省委原常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涉嫌受贿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2月,菏泽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云峰利用担任中共江苏省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秘书长、江苏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宣判

2018年3月22日,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江苏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李云峰受贿一案,对被告人李云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李云峰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李云峰先后利用担任江苏省委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办公厅主任、省委常委兼秘书长、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项目规划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77万余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李云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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